浅析行政法中的人
2009-04-21李晴张宝华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李 晴 张宝华
[摘 要]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行政法上的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范畴,理应是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但是我们以行政主体中心论的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我们所努力构建的和谐社会极不和谐。扭转这种对行政法上的人的研究与行政法上人的地位极不相称的局面,重新唤醒行政法上人的复归,成为行政法学未来研究的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法律人 嬗变 异化
作者简介:李晴,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张宝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行政主体与公民的关系是由法律和作为法律补充的行政立法来具体确立的,所以,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处于何种地位的问题,是现代行政法学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之一。[1]
一、行政法中人的解析
行政法上的人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行政法上能够被包容进这个概念的具体形象有很多,显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涵盖如此庞杂的内容,笔者所讲的行政法上的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人,即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影响其权益的人,还包括行政立法所针对的人。同时,这一概念也极有可能被理解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法上的私人的权利、行为效力的具体内容的论述,虽然这些应该包括在行政中的人这一研究命题之内,但是在本文中,笔者更是从宏观意义上、从行政法中抽象出一个人的总体形象,以此来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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