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独立董事制度比较与借鉴
2009-04-21苏红敏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摘 要]我国独立董事能否保持其独立性,并在上市公司中真正发挥其职能,这对上市公司实现规范运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英、美等国进行比较,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有益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中西方比较 借鉴
作者简介:苏红敏(1966-),男,硕士、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那时美国已经建议公众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建立了“非执行董事促进协会”。独立董事就是由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本文主要对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美、英等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提出建议。
一、中西方独立董事制度比较
中西方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各自的国情不同而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概念的差异
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中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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