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内容要求与模式选择

2009-04-21曾国祥

当代学术论坛 2009年2期

曾国祥

摘要:证据开示程序的设置必须以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其内容应包括开示主体的双方性、开示内容的全面性、开示案件的选择性、开示方式的便捷性等方面。出于这些内容要求,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我国当前证据开示模式应选择侧重于向辩护律师开示的模式。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证据开示;平等对抗

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的制度。通常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产物,源于16世纪英国的衡平法司法实践,经长期发展而形成。证据开示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将各自所掌握的证据向对方出示,这有利于控辩双方全面了解案件证据与事实,从而加快庭审进程,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据此,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已成为国际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不仅崇尚对抗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就是大陆法系的法德意日等国家,也都确立了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但没有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必须向辩方展示拟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更没有规定辩方必须向控方出示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因而我国只有证据开示的要素,尚没有确立典型意义的证据开示制度。鉴于此,为顺应国际潮流,遵循诉讼规律,学界一度呼吁我国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