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多哈回合终结“归零法”
2009-04-21陈欣
WTO经济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规则
陈 欣
由于WTO《反倾销协定》并未对倾销幅度的计算制定明确的规则,因此,“归零法”一直散见于WTO某些成员方的反倾销调查中,人为地提高了倾销幅度。对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裁决不仅否定了“归零法”在反倾销调查各个阶段适用上的违法性,同时还指出“归零法”本身是可受到质疑的措施。但是,按照WTO的制度安排,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解释仅及于个案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可预期性,因此,对“归零法”的彻底否定仍应通过多哈回合谈判予以实现。
2008年11月25日,巴西就美国商务部在涉及巴西产橙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法”向WTO提起新的争端解决程序。而在此之前的10月1日,WTO专家组对欧盟诉美国归零做法继续存在和适用案发布裁决报告,认定美国在本案涉及的4项原始调查中的“归零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在29项行政复审中的简单归零,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2条和《反倾销协定》第9.3条;在8项日落复审中的型号归零,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11.3条。
该裁决对专家组而言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此前的案件中,专家组仅认定原始调查阶段的“归零法”违反WTO的相关规则,却认同行政复审阶段的归零做法。
虽然截至目前,上诉机构已经在7个案件中裁决原始调查阶段的“归零法”和《反倾销协定》第2.4.2条不符;在3个案件中认定行政复审中的“归零法”和GATT1994第6.2条、《反倾销协定》第9.3条不符;在1个案件中认定新发货商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归零法”与《反倾销协定》第9.5条及第11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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