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日本实施特定产品保养制度

2009-04-21边红彪钟湘志

WTO经济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产业省设计标准安全法

边红彪 钟湘志

日本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了相关业者在产品标识方面的责任,对保护生命健康,消除产品事故隐患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输日家电企业应尽早了解日本此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进口国的标准组织生产,避免输日产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定产品保养制度的内容及出台背景

随着产品的长期使用,由于年久失修产品会出现安全故障。2007年2月份,日本发生了小型燃气加热器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主要原因是产品年久失修质量恶化。鉴于此,日本在第168次临时国会上通过了“部分修改《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的法律”,并于2007年11月21日公布了该法律。根据该法律,日本制定了“妥善支援消费者对产品进行检修及其他维护保养的制度”(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于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该制度由六个部分组成:特定保养产品的定义、从事特定保养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进口企业在产品上标示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循环传递制度的构建、特定保养产品的检修及其他维护保养体制的完善、检修工作的实施和国家的职责。

新法规选定九种特定保养产品

目前日本已经选定以下九种产品为特定保养产品。符合这一标准情况的产品,即便是该产品上标示有“商业用途”的信息,也必须要将其列为特定保养产品。《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施行令规定,燃气消耗量在70千瓦以下的产品、室外型产品除外。

这9种产品是:都市燃气用瞬时热水器、液化天然气瞬时热水器、都市燃气浴用锅炉、液化天然气浴用锅炉、燃油供水机、燃油浴用锅炉、燃油取暖器、电力洗碗机和浴室用电力干燥机。

日本规定,上述九种产品无论其生产制造与进口日期,包括修改后的《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施行日(2009年4月1日)之前生产制造与进口的产品(包括目前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都属于特定保养产品的对象范畴。但是,对于目前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本身,厂商已经不可能对其进行标示。因此,产品本身的标示义务,只适用于2009年4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与进口的特定保养产品。

“特定生产制造企业等”并不是品牌企业

日本现行的《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规定,关于要求符合技术标准的特定产品(譬如压力锅等产品),“特定生产制造企业等”并不是品牌企业、而是实际从事生产制造该产品的企业(如果是贴牌生产的情况,那么“特定生产制造企业等”即为供给原始设备的企业)。在“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中,要求企业在产品上标示出特定生产制造企业的名称及地址,同时,还要求特定生产制造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譬如产品拥有人信息管理、产品检修通知、检修工作的实施等)。具体可参照日本“《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OEM.PB产品处理指南”。

特定产品须在设计中即设定安全期限和检修期限

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规定,关于特定保养产品、特定生产制造企业等必须在其设计中设定标准使用条件下的安全使用期限(简称“设计标准使用期限”)以及防止设计标准使用期限内产品因年久失修引发质量危险的检修期限(简称“检修期限”)。但是,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关于出口的特定保养产品。

制定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使企业如实地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可以安全使用至何时”、“产品何时需要进行检修”等信息。起到避免风险的作用。其性质与消费者在购入产品时生产厂商保证一定期间内给予无偿修理等承诺是不同的。

产品检修期限必须设定在设计标准使用期限之前、时间跨度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虽然检修期限的时间跨度是由各企业自己规定的,但是希望各企业在考虑其此前的生产制造与进口业绩等情况基础上,能够妥善地应对检修期限内的检修要求。

须在产品机体显见位置标识特定保养产品字样

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特定保养产品机体上必须标示特定生产制造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制造年月设计标准使用期限检修期限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检修及其他保养相关咨询单位足以证明该产品为特定保养产品的事项(譬如生产制造序号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关于这些标示信息,必须要位于产品机体上显而易见的位置。另外,譬如浴室用电力干燥机,如果仅仅在产品机体上加以标示,那么消费者并不容易看见该标示,所以可以在远距离操作装置(譬如遥控器)上进行恰当的标示。

为了让消费者或者特定保养产品营销企业及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其产品属于特定保养产品,在修改后的《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实施日以后,关于生产制造或进口的特定保养产品,必须要在其产品的标注方框内标明“特定保养产品”字样。

五类产品须标示三类消费风险提示

随着产品的长期使用,其质量恶化会发生重大事故,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使消费者放心,采取一定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是制定该制度的目的。

根据上述认识,2008年5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部分修改规定电器用品技术标准的经济产业省政令(2008年经济产业省令第34号)”。该修改政令认为,尽管产品因年久失修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概率并不高,但由于其存留数量较多、长期使用的情况较多,所以对因年久失修而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重大事故的产品,生产制造与进口企业要在此类产品上加注标示、以便提醒消费者规避风险,制定了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施行日期为2009年4月1日。)

在指定对象产品时,关于主要消费生活用产品,要根据对年久失修所导致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果,选定因年久失修而导致重大事故在一定数量以上的产品为对象产品,即下列五种产品:风扇、换气扇、制冷空调、洗衣机(具有干燥装置的产品除外)、脱水机(仅限于与洗衣机成一体的产品)和电视机(仅限于显像管产品)。

根据经济产业省基于《电器用品安全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所制定的电器用品技术标准政令,下列事项必须标示在机体明显位置、易于阅读、且不易消失:一、产品生产制造年份;二、产品设计标准使用期限(标准使用条件下使用时,可以安全无故障地使用标准期限,该期限被称之为设计层面设定的期限。);三、“超出设计标准使用期限后仍然使用该产品时,可能会由于年久失修质量恶化而导致起火或致人受伤等事故”。

通过科学实验确定特定产品最终设计标准使用期限

设计标准使用期限与特定保养产品相关的设计标准使用期限一致,将生产制造年份作为起始时间,关于其使用环境、使用条件、使用频度,设定一个标准数值,以此为基础,通过科学试验(譬如加速试验、耐久试验等)、并对所得数据加以计算,根据该数据确认产品因年久失修质量恶化而导致安全隐患的可能性极低的情况,或者计算出无法判断安全隐患这一情况的期限,并将该期限作为最终的设计标准使用期限。另外,与特定保养产品的情况一样,关于使用有与对象产品同一种主要零部件的产品,如果保有根据其科学试验结果所计算得出的数据,那么其设计标准使用期限即可根据该数据以及零部件样品,合理计算得出。

我国输日家电企业尽早了解日本安全检修制度

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企业没有义务向消费者出示使用条件的设定、根据试验计算标准使用期限的依据。但是企业必须在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上提供相关信息。在设定设计标准使用期限时,企业要尽可能地按照统一的考虑进行设定,关于各种对象产品的标准使用条件,必须要由相关业界团体来决定。今后,关于该标准使用条件,日本经济产业省也计划推行JIS(日本工业规格)标准化。

该制度出台的意义在于,日本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了相关业者在产品标识方面的责任,对保护生命健康,消除产品事故隐患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输日家电企业应尽早了解日本此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进口国的标准组织生产,避免输日产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猜你喜欢

产业省设计标准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隔震设计标准》的公告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节能量估算
日本修订劳动卫生安全法(ISHL)
《食品安全法》修订应瞄准三大缺陷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
城市公交专用道设计标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