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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下的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研究

2009-04-14

北方经济 2009年12期
关键词:自愿性强制性投资者

陈 伟 张 碧

摘要:在证券市场不断完善和公司激烈的融资竞争条件下。上市公司在强制性披露之外会采取自愿性披露的方式。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结合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研究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尤为重要。

关键词:制度背景自愿性披露未来启示

自愿性披露是除了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的信息披露,也就是上市公司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与强制性披露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自愿性披露一般不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规范性要求,其披露的主要特点在于多为预测,非稳定的、可靠的。

自愿性披露具有非标准性、非格式性及可选择性等特点。不同的企业自愿性披露的内容是不同的。但大体上包括预测性财务报告、公司面临的机遇与风险、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内部控制和执行相关信息、企业研发等相关信息。

一、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目的

自愿性披露主要是向投资者描述和解释公司现在和未来状况。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其资本配置。使其更有效降低资本成本。具体如下: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促使公司改善治理结构

特别是可使广大中小股东获得更多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减少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提升公司治理结构。

(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信息风险会随着披露程度而降低。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前景不了解,将会要求很高的资本价格。而当企业披露信息以帮助资本提供者理解和评价企业的经济风险时,资本提供者要求的报酬率会相应降低。

(三)提高信息质量,增强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有关公司的经营状况、获利前景和发展空间的信息,增加信息含量,使投资者可以从多角度检查盈利预测的可信度。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增强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四)提高企业声誉

通过自愿披露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表明企业在扩大就业、环境保护、人力资源使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声誉。

二、制度环境下的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

(一)国外自愿性披露历程的借鉴

国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演化进程主要经历了一个从自由选择性披露。到强制性信息披露,再到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演变过程。

在西方资本市场发展初期,作为代理者的公司经理人开始自主向所有者报告公司运作相关信息,这种自主性的信息披露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我们现在把它定性为选择性披露。然而这样的披露方式使得市场上披露虚假信息和投机操纵股价的行为盛行一时,因此美国国会在上个世纪30年代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了强制性披露。此时强制性披露盛极一时。强制性披露的目的是使公司的运作展现在“阳光”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出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减少投资者的不良投资机会。然而。随着整个经济环境变化速度的加快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加剧,单纯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已经难以满足投资者日益变化的信息需求。从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公司生存发展环境得到改善,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队伍发展壮大,投资者分析能力的加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愿望对于投资者来说不断增强,并有能力使其变为现实。此时自愿性披露成为强制性披露的补充。

可见,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为信息的需求而不断协调的结果,任何国家的资本市场都经历了起步、发展、成熟、再创新等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自愿性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等一系列过程。比照国外资本主义国家,我们结合本国的制度背景来分析我国的自愿性披露历程。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影响及启示

1.强制性为主的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①从管理者角度看,在我国股市刚刚成立早期。投资者高涨的投机热情使上市公司的股票普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这就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所需的融资成本。因此这一时期的上市公司没有必要去改善信息披露水平,更谈不上进行自愿的信息披露。同时,自愿性披露行为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理性的经营者是不会主动提出自愿性披露的。②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过去我国多数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远远高于投资者的预期,这种高溢价已经满足了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所以当时投资者对于股票投资收益的关注远远大于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关注。③从监管角度来看,在当时的强制度盛行的前提下。自愿性披露的存活空间很少,而且没有监管者法律法规上的支持,所以抑制了自愿性披露的发展。

2.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时期。资本市场的发展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存在欺诈等行为,投资者对投资结果很失望。投资行为变得更加谨慎。投资者的谨慎心理,同资本市场的竞争加剧相结合,使得经营者不得不提高自愿性披露水平。其次,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证券分析师能够通过评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来甄别公司的资质优劣。而这对经营者来说是一种监督,同时也增加了经营者压力,从而迫使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自愿性披露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而在这个时期监管部门也认识到自愿性披露的重要性,随着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严惩虚假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法律法规,并且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披露。如2003年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200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2005年中国证券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这些法规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投资者关系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国目前虽然对自愿性披露有所提示,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政策法规。然而,在新的国际竞争和经济全球扩张的条件下,不断完善和推动自愿性披露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便适应新的制度环境的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同时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展示公司未来价值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为适应新的制度环境的需要。我们应该具体改进的措施

(一)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构建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体系

目前我国只是在相关法规中对自愿性披露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同强制性披露更好地结合。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单方面强制性信息披露已经很难适应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变化要求。当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的。这一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有力监管西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需要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补充和扩展。为此。中国的资本市场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体系。使得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很好地结合。

(二)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督,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

相关部门在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同时,不能放松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规制,应该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具有挑战性。因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更模糊、内容更加广泛,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我们不能只看见其有利的一面而忽视对其监管。因此,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应该在提升价值的同时,加强此类信息的可靠性,从而更好地服务利益相关者,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提高上市公司的自身素质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并不是很长,相关制度规范还不是很健全,市场也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而上司公司只有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协调内部矛盾,完善内部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才能更好地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

(四)加强投资者自身的信息鉴别能力,理性投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动因之一便是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投资者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进行抉择。当投资者不能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很好的处理,那么便存在两者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便不能进行理性的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由于大部分不具备专业素质或专业素质不高,造成其在加工、处理、分析信息等方面能力明显不足,难以根据上市公司传递的信号来准确判断公司价值。为此,有必要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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