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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思考

2009-04-14丁红娟史健勇

北方经济 2009年12期
关键词: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保险

丁红娟 史健勇

摘要:自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经历了初创、发展、蜕变、恢复及改革深化阶段,养老保障模式也从国家、单位保障制过渡到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并最终确立了“统账结合”的保障模式。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空账运转、实际替代率较低、债务较重等现象。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进行梳理,总结出了一点自己的想法,即用替代率来衡量我国“统账结合”模式的实施效果,从发展多支柱养老保险的角度完善“统账结合”模式。

关键词:统账结合替代率多支柱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以及实行“统账结合”的背景

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大阶段。自1949年至1965年称之为我国传统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阶段:1967年至1976年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蜕变阶段以及1977年至今的恢复、发展、深化阶段。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8年至1966年间统一了工人职员的退休制度并确立了军官退休制度以及扩充了退休人员困难救济,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发展,但是这一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典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存在着板块分割、封闭运行、单位包办、全面保障、保障层次单一等不足之处。

1966年中国开始“文化大革命”,国家自此进入了动乱时期,正常的退休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自1977年开始,逐渐进人了养老保险的恢复时期,但这一时期对养老保险的修复主要是恢复了“文化大革命”之前的国家——单位保障制。

1986年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行,并在企业中实行破产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由于国家——单位保障制本身固有的缺点以及人们思想的转变,我国的养老保障进入了探索、改革、新发展与深化时期。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确定了改革原则。明确了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等分别管理企业职工机关单位和农村养老保险,方式是社会统筹;199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正式文件提出“统账结合”这一概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确定了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的制度模式,探索出了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于1995年3月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被称为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第二个里程碑,确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成共识。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n997126号文件),被称为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第三个里程碑,从此开始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6号文件提出要在1998年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8号)。

二、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即“统账结合”模式存在的不足

鉴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立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具可行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及实行“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所谓“统账结合”,是指公共养老金制度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这两部分养老金计划拼合在一起,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在国务院1997年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要为职工向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还要向职工的退休个人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也要在就业期间向自己的个人退休账户缴纳保险费:企业总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职工自己向个人账户缴费的比例从4%起步,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企业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比例应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相应下降,即由最初的7%下降到最终的3%。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向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之和应达到11%。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从社会统筹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二是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职工,其基础养老金数额为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这种基础养老金实际上是等额养老金,因为在一个统筹地区内的每个退休职工的基础养老金都是相等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本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来确定。“统账结合”模式即非先收现付模式,也非完全积累模式,亦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部分积累模式。

但是,在“庆幸”中国找到了有效解决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式时,还应该看到“统账结合”模式存在的不足。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渐进式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能不循序渐进。然而,在客观审视以往的改革进程时,不难发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着急于求成的做法。时至今日,我们还不能说真正有能力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来建立既能满足现有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需求又可以为在职职工建立完全积累形态的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因为传统退休养老制度下没有任何养老基金积累的离退休人员正在消耗着目前企业与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基金因被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不足在空帐运转,因此在单位保险尚未真正全面转变为社会保险、历史债务尚未找到有效化解办法的前提下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只能是主观上的一厢情愿。

其次,我国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偏低。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替代率既是经济发展指标,又是社会发展指标,替代率的结构构成比例,可以反映企业、政府、社会对退休人群的关注程度,同时替代率的结构构成比例,也可以反映企业、政府、社会对退休人群的关注程度。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替代率至少要达到40%。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在退休者群体中的分布将呈现出不确定性。按照新模式的规定,基本养老金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是确定的替代率,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不确定的,在职时收入的差别必然造成某些人这部分养老金替代率较低。以上海市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为例,来说明我国养老金替代水平较低。例:张三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为24年5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297元;计算出张三的养老金为1647.25元。替代率31%。

三、完善“统账结合”模式。发展多支柱筹资模式

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模式,是我国在目前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解决离退休人员养老问题的重要手段。这种模式有利于促进个人缴费,提高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克服了单一账户模式的缺陷。同时也避免了国家单方负责。但是。通过考察我国“统账结合”模式实施的效果不难发现,“统账结合”模式的运行中存在着“空账运转”、“虚账”等债务问题以及老人实际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等现象。因此,有必要从发展多支柱筹资模式的角度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模式。通过总结与参考国内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发展我国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层,自我保障层。家庭和个人自我保障构成了整个老年人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国民自己对养老问题直接负责的方式,经费来源于家庭或个人的储蓄。

第二层,政府负责层。建立普惠式的国民养老保险。虽然养老保险体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是,社会保障天然追求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的体系建设中,存在着有政府负责的老年人贫困救济,同时也体现了老年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益。

第三层,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它由政府主导,由雇主和劳动者共同分担缴费责任。待遇标准因与劳动就业及缴费相关而存在差异,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结合。

第四层,建立企业年金,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一方面,能有效激励职工,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能缓解我国养老保险的债务压力,并提高养老保险的实际替代率,保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五层,建立补充保障。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制,还必须从“社会性”的层次考虑。如:发展我国社区养老,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完善我国养老保障“统账结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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