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人权的本质探析
2009-04-03刘卫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9年2期
刘卫先
摘 要:为应对全球环境危机而产生的环境人权理论陷入矛盾的困境之中,一方面,环境人权与已有人权体系相冲突,另一方面环境人权与当今世界民族国家的分立事实不相适应。究其根源在于,“权利”的特质及其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与应对环境危机的要求格格不入,造成环境人权困境的最根本原因在于认识论的矛盾。当前,各国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环境人权在本质上都是对各主体的环境义务的确定,伴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对“权利”话语的打破,只有“环境”与“义务”的结合才是摆脱环境人权矛盾困境的唯一出路。
关键词:环境人权;权利;环境义务
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9)02-0091-06
在全球性环境危机的背景下,以联邦德国一位医生的实际行动为起点(注:1960年,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把原资废物抛入北海市侵犯人权”的控告,但是该委员会以欧洲人权条约中没有保障清洁、健康的环境的规定,驳回了该项控告。参见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以《东京宣言》为助力(注: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日本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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