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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诊所学员处理劳动争议的常见问题及解决路径

2009-03-25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12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职业技能

伍 奕

[摘要] 劳动争议是法律诊所学员受理法律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员在处理劳动争议事务时,面临案源不足,社会经验不足,职业技能欠缺,对劳动法的认知不充分等常见问题。应当力争获得政府、社会和学校的认可和支持,扩大案源,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职能技能,加强基础课程与法律诊所课程的衔接,从而提高法律诊所的教学水平,为社会公众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

[关键词] 法律诊所 劳动争议 职业技能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呈井喷之势。劳动争议也成为法律诊所学员受理法律事务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处理劳动争议,诊所学员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培养了实践能力,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笔者作为劳动法课程教师以及法律诊所指导教师欲通过剖析常见的问题,管中窥豹,从而探寻提高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效果,提升学员素质和能力的路径。

一、劳动争议处理与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契合性

劳动争议之所以成为法律诊所学员受理法律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劳动争议的特点与法律诊所的教育教学模式有天然的契合性。

(一)从法律诊所发展的历史看,法律诊所主要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当时由于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美国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需要进行诉讼,但又无钱聘请律师。在此背景下,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学员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案件。美国最初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公益律师,即要求学员应当具备有很强烈的社会正义感、责任感以及同情心。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但实际上两者的地位严重失衡,面对拥有经济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我国引进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已有十年的历史了,十年来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学员在教师的指导下,为民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争议显然与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教育目的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正义,成为推动法律诊所发展的主动力。

(二)从劳动争议的特点看,劳动争议适合法律诊所学员办理

1.劳动争议具有频繁多发,但争议的标的额一般不大的特点。法律诊所训练要求诊所学员代理真实的案件,众多的劳动争议为诊所学员提供了案源。同时,由于劳动争议标的额一般不大,专职的律师一般不愿代理,当事人愿意让法律诊所的学员代理。

2.办理劳动争议一般不需要到外地出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大多在同一地区,劳动合同签订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大多是相同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大多不需要到外地出差调查取证。法律诊所学员是免费为当事人代理法律事务的,学员还有其他课程需要选修,不到外地出差是法律诊所接案的首要条件,劳动争议大多能满足这一条件。

3.劳动基准明确具体,有利于诊所学员处理相关争议。目前,劳动争议较集中在劳动关系确认、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认定和赔偿、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国家在这些方面都有一些劳动基准,为劳动者强制性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国家的劳动基准是明确具体的,这使诊所学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对案件的结果有合理的预期,能在保证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争取更大的利益。

4.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看,众多争议处理方式为诊所学员充分提供了锻炼的机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一调一裁两审与一调一裁分流”的体制,各种处理方式均有严格的时效限制,这样诊所学员有机会完成从接案、调查、起诉(申诉)、出庭、结案的全过程,学员能从头到尾办理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助于培养其法律实务能力。

二、法律诊所学员处理劳动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剖析

(一)案源不足

虽然目前劳动争议呈井喷之势,但是法律诊所学员受理劳动争议的案源仍严重不足。例如,2008年下半年,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第九期学员分为十三个小组,有五个小组一学期都没有代理一起案件。与此同期,仅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就多达382起,其中半数以上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并没有请代理人。可见,一方面是法律诊所案源不足,另一方面是大量劳动者及社会公众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服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

1.法律诊所学员主动性不足,存在一定的依赖思想。在劳动法课程教学中,是教师依据课程内容寻找案例,学员处于被动状态。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后,尚未探寻出主动寻找和开拓案源的方法和途径,有不少学员主要是以法律诊所接听电话的方式,等待当事人上门。

2.法律诊所的宣传力度不够,影响不大。法律诊所是近年来才引进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仅社会公众对此知之甚少,而且各级工会、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此也知之甚少。这样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不知道法律诊所学员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3.法律诊所学员身份不够明确,社会的认同感不高。目前,我国各高校对法律诊所学员的定位为“准律师”,其主要业务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法律诊所学员“准律师”的身份并没有得到律师协会及司法管理部门的认同,法律诊所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关系也不明确,也没有得到政府的通力支持。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政府的法律援助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法律诊所的学员“无事可做”。

(二)较易感情用事,法律职业技能亟待提高

绝大部分选修法律诊所的学员都具有极强的责任心,对社会弱势群体有较强的同情心,这使得诊所学员在初次接触劳动争议事务时,较易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偏听偏信,缺乏必要的法律理性思维。笔者认为,目前妨碍法律诊所学员职业能力(主要是律师职业技能)提高的主要症结在于:

1.中国法律诊所的学员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先修完其他本科学历的,法律诊所教学相当于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与此不同,中国法律诊所开设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生大都是从高考中直接选拔的,诊所学员年龄普遍偏小,经历单纯,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缺乏深入了解,缺少针对劳动争议的调查取证技巧和技术。

2.中国法学教育的局限性影响法律诊所学员职业技能的培养。由于法律传统不同,中美两国法学院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与方法是存在差异的。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从实践特别是通过办案接触各种各样的判例来认识法律、吸收法律理念和感知法律精神的,而中国法学院学生获取法律知识和了解立法精神则主要通过课堂中的理论学习。

3.法律诊所的学员崇尚法律的意识尚须加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总体上讲是处于弱者地位的,但对弱者的保护应当主要体现在劳动立法中,而在适用法律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是平等的。由于在劳动法课堂教学中,教师一再强调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法律诊所的学员一接触劳动争议时,就理所当然地偏向劳动者,不能进入“准律师”的角色,不能像律师那样去找法用法。

(三)不能充分利用各种救济途径

一般而言,维护社会主体的利益途径有三种,其一是司法途径(法律诉讼);其二是准司法途径(争议仲裁),其三是行政处理途径。在劳动维权的各种途径中,行政处理最为便捷有效、最为常见和最普遍使用,这是由我国行政国家的现实决定的。但是,部分法律诊所学员基于想完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掌握相关法定程序等原因,往往一接案,就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容易忽视行政处理这一快捷有效的维权途径,使一些用人单位本属于劳动监察范围的违法行为,都只能进入较漫长的争议处理程序。

(四)对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熟悉,理解不够透彻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1.劳动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异常复杂,劳动法律法规数量多,还有大量地方法规,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劳动政策。面对内容庞杂,体系尚不健全的劳动法,法律诊所学员很难全面掌握。

2.劳动法课程的地位及教学水平都亟待提高。劳动法课程在高校法学本科大都属于选修课,仅开设一学期50学时左右,相对于其它民商法课程,学时量偏少,大班教学中只能以教师为中心讲授,课堂讨论、模拟训练等教学手段很难得到运用,教学效果亟待提高。

三、提高法律诊所学员处理劳动争议技能的路径探析

上述问题,不仅在诊所学员处理劳动争议时存在,在处理其它民商事法律事务时也不同程度存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探寻解决的路径。

(一)采取多种方式扩大诊所教学案源

要扩大案源,首先,法律诊所学员要克服依赖思想,积极参与法律诊所学习,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自己,以期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其次,法律诊所要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力争获得政府、学校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应当加强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可以将法律诊所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站,将法律诊所学员的工作纳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中,从而使法律诊所学员的身份得以明确化。应当加强与地方律师协会的合作,律协可以推荐优秀的律师作为法律诊所的教师,法律诊所应借鉴律协培养实习律师的手段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工会、妇联等维权组织的联系。

(二)注重法律诊所学员职业技能的培养

职业技能的培养贯穿于法律诊所教育的始终,对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教学计划、适用新型教学方法。职业技能的培养非朝夕之功,作为一门课程,法律诊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初始阶段,对初次接触诊所教育的学生,应注重入门性知识的介绍,教师可运用模拟训练的方法对一系列司法活动(如会见、调解、谈判、庭审等)进行介绍,并将模拟训练与实体课程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运用知识的能力。此外,初始阶段,还应当多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理,写好旁听心得。后继阶段,则可要求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返回到这些知识中来,让他们与代理真实客户的工作连接起来,使学生在真切的服务性环境中获得角色体验及执业技巧。

2.改良诊所学员选择方法,促进学员自主学习。目前,法律诊所的学员大多在本科高年级学生中选择,时间为一学期。笔者认为,处于本科阶段的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同一年级的学生在时间安排上也很难互补。可以考虑将部分法律硕士研究生纳入法律诊所的选择范围。在法律诊所学员的编组安排上,应将不同年级的学生编在一起,这样既可以在时间上的互补,不耽误诊所学员其它课程的学习,同时更有利于学员开展讨论式的学习,有利于互相取长补短。

3.在诊所教师的选择上,应当考虑多从实务部门聘请一些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人员担任诊所的指导教师。还可以定期不定期地请相关争议处理机构的仲裁员、审判员举办各种讲座,或者召开座谈会,让他们与法律诊所学员面对面地交流,从而使诊所学员能明白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进。

(三)引导诊所学员充分利用各种维权途径

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当引导学员对各种维权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和讨论,并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引导学生与委托人充分协商沟通,以谋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以劳动争议为例,学员在接待相关的劳动者,了解相关基本情况后,首先就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明显,双方又无争议,劳动者的权益将很快得到维护。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解决不了相关争议,但作为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其对被投诉的用人单位的调查,也会诊所学员代理相关劳动者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带来举证上的方便。在维权过程中,还应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联系,力争得到这些组织的支持。

(四)加强基础课程与诊所课程的衔接

我国引进法律诊所的十年实践表明,法律诊所无疑是法学实践教学最为有效的教育模式。但是,法律诊所毕竟是“舶来品”,我国其他法学课程的教学仍是传统模式,能够进入法律诊所学习的学员只占法学专业学生的极少部分。我们不能指望法律诊所的引入就会对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和变革,只有将法律诊所融入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期优势和作用。

首先,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可以为其它法学课程教学所运用。例如,小班级讨论式教学,加强师生的互动与交流等。同时,法律诊所学员遇到的一些问题,一些真实的案例可以成为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诊所指导教师也应当主动与其他课程教师联系,反映在诊所教学中学生存在的不足,以便于其他课程教师在教学中有意识地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其它法学课程是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法律诊所学员是通过其它课程的学习获得系统的法律知识。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律诊所课程缺乏系统的教学计划,诊所学员的投入的精力差别较大,学习效果也存在较显著差异,法律诊所课程还缺乏较为科学公正的成绩评价体系。在这些方面,法律诊所课程都应借鉴其他课程的长处。

再次,应当整合法学实践教学资源。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中,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例如见习、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应互相配合,使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得到较充分的实践教学机会。

总之,通过法律诊所和相关法学课程的教学,应当使诊所学员成为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掌握一定的调查技巧和技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素质,具备准确的判断能力、较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的准律师,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郭天武.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思考[J].高教探索,2008,(1):89.

[2]张文静.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2008,(2):106.

[3]王丽.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法律教育[J].法学杂志,200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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