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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晋文化与其法治实践

2009-03-25王冬梅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12期
关键词:法家

王冬梅

[摘要] 三晋之地远离王室,地理历史条件复杂,为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实践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并为之提供了展现的舞台,使法家的政治构想得以在三晋大地付诸实践。

[关键词] 三晋文化 法家 法治实践

三晋是指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分晋取得合法地位后建立的三个诸侯国的统称。在相继被秦灭亡之前,他们的统治区域虽然时有伸缩,但其区域大体上仍相当于春秋时晋国的统治范围。韩国于公元前375年灭郑,迁都于郑。所以,郑国也应属于三晋的范围。战国时期的法家内部虽有观点上的差异,但总体上看,法家学术是三晋文化的产物,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晋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申不害、商鞅、吴起、韩非等人,他们要么出身于三晋,要么曾生活于三晋。他们先后提出了旨在富国强兵的变法和改革,提出了“以法治国”理论,并据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

一、独特的三晋文化

在西周王朝建立后的大分封中,成王封叔虞于唐,其子燮父改唐为晋。从叔虞封唐到三家分晋,晋人的活动中心区域是在“河、汾之东,方百里”的古唐国范围,就是今天的翼城、曲沃、襄汾、绛县、侯马、新绛一带。晋国北有大漠,拥有山地、高原、盆地,是典型的内陆国家。在此条件下形成的本土文化具有固定、闭塞的特点。

晋国又是夷夏杂处之地。《史记•匈奴传》载,“唐虞以上有山戎、猃狁、荤粥,居于北蛮。”《国语•晋语二》也有记载,“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涑、浍以为渠,戎狄之民实环之”。匈奴人“利则进,不利则退,不羞遁走。苟利所在,不知礼义。”“君臣简易,一国之政犹一身也。”由于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游牧文化与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周文化完全不同。居无定所的游牧生活决定了戎狄文化具有尚利重功,轻礼轻德,高度专制的特点。戎狄在与华夏民族融合的过程中,也将其文化融入了华夏文化中。

晋文化虽然同属以礼乐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周文化系统,但晋国属于宗法礼治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其宗法制发展得并不彻底,总体上呈现出与同期的其他诸侯国不同的文化特征。

地域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古唐国文化面貌独特复杂,因而有了“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因时而治,因俗而治的极具开放性,包容性的治国方略。在此方针指导下,多种文化碰撞影响,最终形成一种新型的中间文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也直接规定了先秦三晋地区政治与文化的发展格局和方向,并因此形成了血缘亲情观念淡薄、轻视礼仪、崇尚法度、尚利重功的文化特色。独特的晋文化成为法家思想的文化土壤,培育了崇尚法律的精神,同时形成了“成文法”的传统。

二、三晋法治实践

晋国的法制思想具有灵活尚变的传统。“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就是说,晋国立于戎狄之间,用中原华夏族的传统政令制度来引导教化,用戎狄族的传统刑法律令来治理。叔虞封唐后“启以夏政”,一直沿用夏政。即使在三家分晋后,韩、赵、魏也一直沿袭。此外,晋国还沿用了夏朝的制度。《隋书•经籍志》载“夏后氏五刑有五,科条三千。”《唐律疏议》引《尚书大传》云“夏刑三千条”。“启以夏政”的晋国因此自然而然地要受到夏代法律的影响。有文献反映,晋国曾有叔虞之法,它应是晋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孔子对其评价道:“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按照周初统治者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叔虞之法应该是一部体现了周公“明德慎罚”的精神原则,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和古唐国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而制定的法律。

晋文公时,曾制定“被庐之法”也称“执秩之法”,孔子对此称赞道“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被庐之法是晋国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推行使晋国民安国富,晋文公终成诸侯霸主。

公元前621年,赵盾秉政,晋国大权落于卿大夫之手。赵盾改“被庐之法”为“夷蒐之法”。公元前513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晋国的第一部成文法,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专横统治,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并为封建统治阶级推行“法治”创造了条件。

公元前536年,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子产在郑国“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兆。邓析对子产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就私造“竹刑”。对于竹刑的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荀子•非十二子》中说,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由此可知,它是要改变旧制,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体现的是新兴阶级的意志。公元前501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公元前375年,韩国灭掉了郑国,迁都于郑,必然也继承了郑国重法的传统。

晋国多次修订推行法令,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使晋国取得霸主地位。虽然晋国在公元前403年被瓜分,被韩、赵、魏三国继承的不仅是土地,它的尚法尚变的传统也被继承并发扬。

魏国曾制定《魏宪》即《太府之宪》,据《战国策》载“《魏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不赦。国虽大赦,降城亡子不得与焉。”魏文侯时,其相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对促进生产力的解放,推动社会的前进都起了积极作用。

战国初,韩国曾进行政治改革,但由于改革不彻底,不仅没有取得好的效果,还造成了一些混乱。如《韩非子•定法篇》所说的:“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公元前355年,韩相国申不害主持变法,制定了法典《刑符》。申不害以“术”来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效果并不理想,“故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但申不害的变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韩用申不害,行其三符,兵不侵境,盖十五年。”

公元前403年,赵国在取得诸侯的合法地位后,其相国公仲连在赵烈侯的支持下进行了改革,“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并制定《国律》。虽然我们对《国律》的内容无从考证,但《国律》对赵国的富强发展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如韩非子所言:“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

三晋制定的法律无疑会受到晋国旧法的影响。另外,韩、赵、魏三家以小宗代大宗而一跃成为诸侯国君,他们也急需建立君主专制的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客观上促进了三晋法治实践的发展。三晋法治实践既是对历史的反思,也是对现实的回应,更是三晋独特的地域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礼记•表记.

[2]史记•匈奴列传.

[3]左传•定公四年.

[4]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5]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6]左传•定公九年.

[7]战国策•魏策.

[8]晋书•刑法志.

[9]韩非子•定法.

[10]论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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