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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用

2009-03-13粟榆

财经科学 2009年1期

粟 榆

内容摘要随着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传统侵权法仅由“加害人承担损失”的观念正逐渐改变,责任保险成为侵权领域中一种新的救济方式。本文在对大规模侵权的可保性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责任保险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存在独特的优势,并从法律和保险实务两个角度明确了其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发生责任竟合时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责任保险;大规模侵权;救济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其显著特征是在生产、销售与消费领域,大规模重复以满足生产和社会需求的根本所需,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而伴生。在这些纠纷中,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称之为“大规模侵权”

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受害人有权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这样一个公平信念。这个信念符合企业责任或资源配置理论的观点,该理论的观点是“行为者应当负担成本”、“只有在行业能承担损害结果时,竞争才可能是公平的”,因此,毋庸置疑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行为者和企业承担。但在大规模侵权中,仅存在由“加害人承担损失”的救济方式有可能产生如下矛盾:(1)大规模侵权往往伴随巨额索赔,加害人是否都有经济能力独立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2)企业在承担了损害结果之后,是否会通过涨价的方式将损失转嫁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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