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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芳公司:华人在印尼建立的共和国

2009-01-15黄艾禾

百家讲坛 2009年19期
关键词:荷兰人华人

黄艾禾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罗芳伯站在西婆罗州(今印度尼西亚的西加里曼丹省)东万律的“兰芳大总制”府邸前,接受弟兄们的朝贺。离开祖国已六年,脚下这块土地,距离他的故乡广东嘉应府(今梅州市)有三千公里之遥,但这里的一切礼仪规制都是地道的中国产:

府邸大门口,悬挂有中文的“兰芳大总制”的牌匾,代表“兰芳”的黄色长方形旗帜和代表“太哥”的黄色三角形旗帜,以及代表副手们的其他各种颜色的三角旗帜,在风中猎猎飘扬。在“太哥”罗芳伯的旗帜中间,写着一个大大的“帅”字。大堂里,悬有一幅金匾,“雄镇华夷”四个大字足有四尺见方,府衙内外的官员们,或长袍马褂,或身着西服,而在场的士兵,都是清朝绿营兵的打扮。

“兰芳大总制”就这样诞生在毗邻南中国海的一个热带岛屿上。后来,“兰芳”有了很多名字,如“兰芳公司”、“兰芳共和国”。那么,它是一个经济组织,一个秘密会社,还是一个自治领地、一个国中之国?

扬帆出海

乾隆二三十七年时,客家人罗芳伯决定下南洋,那年他35岁。史载,罗芳伯“少负奇气,生性豪迈,任侠好义,喜结纳”,生来是个当领袖的角色,年轻时在乡里“少年游”,伙伴们都对他唯命是从。

下南洋在乡里人看来很自然,因为梅州是一个“俗慕海利之乡”,自古以来,“有志之士,竞谋泛海出国”。但是,这条路却并非一条康庄大道。

首先,官府不允许。从明代起皇帝就下令海禁,后来有所松弛,到清朝初年,朝廷为剪除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又一次严令海禁。这次海禁不但“片板不准入海”,而且还将沿海居民内迁,设界防守。台湾郑氏集团降清后,海禁有所松动,允许海上贸易,但移居海外从来都是禁止的,直到1860年才真正开禁——那时已是咸丰年间,外国人的势力已经打进国门了。

另一方面,罗芳伯们要去的地方,也并非天堂。当时的印度尼西亚正处在荷兰人统治下,“红溪惨案”发生不过30余年。

荷兰人是从1596年开始进入印度尼西亚的。他们对华侨的态度,经历过数度转变,刚占领雅加达(后被荷兰人改名巴达维亚)时,看到市内只有几个爪哇人,而少数定居在那里的荷兰居民也懒得出奇,但在那里的华侨,用一位荷兰官员的话形容:“是诚实的商人,精于运算,比任何其他民族更能适应恶劣的环境。”因此,荷兰东印度公司初期鼓励并大力招徕华人入境,指令荷兰人的船队“要大量招徕中国人,特别是木匠、伐木匠和渔民,要渔民把鱼网一起带来”。

但是到了中国移民大量增加,在商业上与荷兰本国移民发生冲突后,荷兰人开始对中国人设限,1683年以后禁止蓄辫华侨入境,并大幅提高已定居华侨的人头税。然而,这些禁令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反而让荷兰官员和华人的当地头领从偷渡者那里得了好些银子,连运载这些中国移民的华人船只也从中渔利,“华侨新客乘船南下时,一概交缴船费”。

1738年,荷兰人开始给华侨发居留证,每证收两元,交不起钱的华侨四处逃亡,被抓到的都押去做苦工。1740年,荷兰当局因中国人喜穿黑衣,见到穿黑衣的就抓,终于激起华人造反,但最后竟演变成荷兰人对华人的一场血腥屠杀。

荷兰人制造的这场事变,实际打击的也是荷兰人自己的利益。惨案之后,巴达维亚及其他荷属地区陷入萧条,总督华尔庚尼尔为此被撤职查办并入狱。荷兰人不得不重新招徕中国移民。惨案过后的第二年,中国商船又开始驶往巴达维亚,1743年到的中国商船有5只,1744年已增加到14只,而且一再突破船只载人的限额。比如,1754年到的5只船,正式登记的载人数为1928名,实际则多达4608名,而从港外小岛登陆的偷渡客更是不计其数。

为什么中国海外移民的浪潮如此不可遏止?学者朱国宏在《中国的海外移民:一项国际迁移的历史研究》一书中,叙述了其中的内因:粤、闽两省的人口压力。1381年时,广东人口310万,福建人口384万。到了1626年,广东和福建人口分别为414万和553万,广东人口密度从每平方公里14人增加到17人,而福建则从每平方公里31人增加到41人。到了清初,依然是“地狭人稠,仰粟于外”。

罗伯芳要去的地方,不在巴达维亚,而在西婆罗洲。那里传出消息说发现了金矿,到南洋淘金去——再也没有什么比这更诱人的图景了。

征战天下

刚到西婆罗洲的时候,罗芳伯是从一个叫“三发”的地方上岸的。此处“但见长林丰草,广袤无垠”,当地土著都以打猎、采野果为生,是一个荒蛮之地。但在罗芳伯的眼里,这地方“沃壤千里,所谓天府之雄国”。

在罗芳伯到来之前,这里已经有了几拨中国人。一本从兰芳公司传下来的《兰芳公司历代年册》中描述,当时坤甸有“聚胜公司、四大家围”,而在当地占上风的是潮汕人。这些被称为“福佬”的来自潮阳、揭阳的中国移民,占了在东万律和茅恩等地的金矿。在另一处叫明黄的地方,开金矿的是来自潮州的大埔县人,与潮州其他地方不同,大埔的人都是客家人,而来自嘉应的客家人则散居各矿,颇受潮汕人的欺负。

罗芳伯的到来,让客家人觉得来了大佬。按《年册》的描述,罗芳伯生得“虎头燕颔,长耳方口”,喜怒不形于色,华侨们皆器重之。既然受拥戴,罗芳伯决计要为乡亲们开辟一个安身立命之地。于是他邀集一百多名同乡,到达一处叫山心的地方,在那里开金矿的也是大埔人,为首的叫张阿才。

那张阿才一见呼拉拉来了一百多人,吓得仓皇逃走,罗芳伯急忙上前用客家话说道:“我们都是好兄弟啊!为什么不能一起经营这里呢?”自此,他们在山心落下了脚,开矿山,修房子,建栅栏,周围的客家人纷纷投靠。他们建立起了“兰芳公司”,把总部设在了东万律,并在总部附近建民房,造店铺,成了个小小的中国城。

当时附近有个叫茅恩的地方,为首的中国人叫黄桂伯,是潮汕人。他手下的“功爷”叫江戊伯,是罗芳伯的同乡。罗芳伯于是派一名手下在斗笠里藏了一封信带给江戊伯,与他里应外合,一举拿下了茅恩。这一下,震动周遭,附近的华人势力纷纷归顺。

可是还有一个叫做刘乾相的华人不服。他手下有500多人,占据着明黄这个地方。他不但不服,还有吞并兰芳的意思。这就必然要打一仗了。当时,罗芳伯动员说:“消灭了刘乾相,我们再吃早饭!”接着带领弟兄们一早上破了刘乾相六个大寨,刘乾相被赶得跳了海。此一役,被称为兰芳公司史上的“第一血战”。

不过,此时“兰芳”的征战还没有完。再要扩大势力范围,就要结盟。罗芳伯与坤甸的马来人苏丹(首领)开始走动起来。苏丹手下的人造反,罗芳伯派兵帮助摆平,苏丹感激之下,两人成了结拜兄弟。于是,当罗芳伯与当地土著再发生战事时,苏丹都会站在他的一边。

罗芳伯领导的最大一战,是与土著人争夺新港,这场战事持续了9个月之久。最后,土著人请了苏丹来说和,重新划定地界,埋下竹桩为证。

从此,“兰芳”的根基终于稳固了。

为了这一仗,罗芳伯也耗尽了自己的精力。一年之后,他溘然长逝,终年58岁。

兰芳大总制

罗芳伯在世的时候,曾经发生过一件事:罗芳伯派一名叫黄安八的广东镇平人,带着罗芳伯夫人捐出的金银首饰去采购粮食,但黄安八竟然卷款逃了。罗芳伯从此立誓:今后兰芳的“太哥”位置,只能由嘉应州来的人继任,而副首领,则由大埔人接任,其他各处的头人、尾哥、老太等职,就不限地域了。

这里就要谈到“兰芳”的制度。

后人谈到兰芳,许多人将其推崇为“华人的第一个共和国”,因为“兰芳大总制”创立于1777年,仅比美国的建国晚一年。而兰芳实行的是民主制,其首领是公推公选的。

《年册》中载,从太哥到副头人,都是有俸禄的,再往下的官员,尾哥和老太都是义务性的,如同乡村中的乡绅、主事都不拿钱。“兰芳”政权的运转经费来自其成员们的纳税,比如开金矿的要交“脚仿金”,种田的交“鸦息米烟户钱”,做生意的也抽税。兰芳的官员们除了抵御外敌和征税,日常的另一件主要工作是断案。如果有人犯了重罪,比如杀了人,要斩首示众;如果是打架斗殴,就抽藤条;如果只是口角是非,就判赔红绸、大烛赔礼。在罗芳伯时代,荷兰人的势力还没有进来,法度都是罗太哥说了算。

罗芳伯去世后,江戊伯被众人推举继任太哥。江戊伯是罗芳伯的嘉应府老乡,武功超群,更兼忠心耿耿。在他之后,还有十一任太哥,从第六任刘台二开始,太哥被改称“甲太”。

“甲太”是荷兰人授予的官称,也就是说,从这时起,兰芳的首领除了要本族人推举,还要经荷兰人的批准,而副首领也改称为“甲必丹”。从这时起,荷兰人的势力越来越大了,兰芳公司要向荷兰人纳税——当然税率是可以谈的,荷兰人会留下一部分给兰芳公司。而就是这位刘台二,一度曾因为被指勾结荷兰人,被族人关起来并免职。

荷兰学者高廷(J.J.M.De Groot)当时曾在印尼任职,在兰芳公司的最后几年中,他与兰芳的末代甲太刘阿生有很多交往。在兰芳公司被荷兰人解散后的第二年,他写了一本书《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写下他对兰芳的认识和对荷兰殖民当局的批评。在他看来,兰芳公司与中国农村的长老乡绅根据民众意愿管理公共事物的村社自治是一致的,兰芳就是“名正言顺的寡头政治共和国”。

或许从这时起,就开始有人把兰芳公司称为“兰芳共和国”。而兰芳人自己,却从来没这样自称过。

至于“公司”这个名字,也很有来历。在“兰芳”之前,华人在东南亚办的公司已经相当多。仅在印尼东万律周围,就还有大港、三条沟等七个大的华人公司,以及“和顺总厅”等一系列华人小公司组成的联盟。他们的治理方式,与“兰芳”家族式管理也大同小异。

中国台湾学者陈国栋在其《东亚海域一千年》一书中,曾对“公司”这个词进行考证。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中文文献中,到18世纪又出现在东南亚的华人社会。它的含义,早期与海上贸易有关,后来就不限定在海事范围了,但它始终带有合伙或共同事业的意味。现在人说到当年东南亚的华人“公司”,一般都认定为是一种海外华人的社会、经济组织。

因此,兰芳公司不是一个国家,它也不具备国家行政和司法制度的职能,大总制与总统的制度完全不相干,罗芳伯自称为“大唐客长”,只不过是自承为客家人的领袖而已。

“兰芳”凋谢

“兰芳大统制”一共存在了107年,于1884年被荷兰人解散,是婆罗洲最后一个消亡的华人公司。在此之前的1850年,当另一个华人公司大港公司与荷兰人武装对抗的时候,兰芳站在了荷兰人一边。当时一部分败退的大港公司的人逃往兰芳的领地,被兰芳当时的甲太刘阿生带着600多名壮丁堵截,缴了大港人的武器,并将首领擒获送交荷兰人。据说,这是因为以前与大港结下的怨——此前大港公司曾与另一个华人公司三条沟公司冲突,兰芳人救下80名三条沟人并将他们接到船上,不料船后来漂到大港的地盘,人全部被杀。

不同派别、不同地域华人之间的争斗,其实在中国境内就很严重,到了海外内斗依然。但是,大港公司覆灭之后,兰芳公司的日子也就不长了。刘阿生于1884年病逝后,公司的人对继任人意见不一,荷兰人趁机宣布接管,虽然也有一些兰芳人反抗,但终归大势已去。

在兰芳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始终也没见到过当时的中国政府对他们表示过什么。在《年册》中,有“罗太哥初意,欲平定海疆,合为一属,每岁朝贡本朝,如安南、暹罗称外藩焉”的说法。传说兰芳曾经派人去清廷请求接纳,当时乾隆并没有接见他们,只派了要员接见,但这并没有史料的支持,更可能的是,兰芳公司在南洋一隅的自生自灭。

联系清廷当时对荷兰人制造的“红溪惨案”的言论,可以想到清政府的态度。当数万华侨在印尼被杀的消息传到国内,清廷的说法是“内地违旨不听召回,甘心久住之辈,在天朝本应正法之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可见他们对中国移民的遗弃态度。实际上,在清朝的史籍上,很少见到关于移民的记载。官方对他们不承认也不正视,反而规定,私自出国回来的人要予以追究,使得出去的人更不敢轻易回来。

倒是高廷这位对中国华人有亲身接触的荷兰学者,在书中这样写道:“涌入婆罗洲西部的移民,大部分是客家人。他们在炎热的赤道,日复一日起早摸黑地在金矿里从事一种连当地人也难以忍受的苦工……有这样一个民族,在完全没有祖国的战舰、士兵或大炮支持的条件下,让自己的人民离开美好的家园,到炎热的热带和遥远的海洋去谋生。那里极少有同胞、祭坛和神明,有的只是陌生而敌视他们的异族人。他们并非以成千上万的集体,以强力或全副武装去开创自己的事业,而是一个接一个以小组的形式前进,以最勇敢的人当先锋,每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机智与道义自力更生。难道这不是值得称道的勇气以及肉体、道义上的力量吗?”

编辑/石用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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