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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权滥用的判断

2009-01-15李世杰

文学与艺术 2009年12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权反垄断法

李世杰

【摘要】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是否必须以权利人的过错为判断要素,各国立法上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拟就专利权滥用的具体条件加以讨论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原则

一、判断专利权滥用的原则

目前有人认为判断专利权滥用在原则的方面可以基于以下三方面综和考虑:

(一)是否有利于技术的创新、转让和传播。

(二)是否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财富的增长。

(三)是否有利于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专利权滥用的法律界定层次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禁止专利权滥用的法律理念。不同的是大陆法基于的是其权利不得滥用的传统民法原则,英美法则是基于其“衡平”理念。不论从哪个法系的法律理念出发,笔者认为,对滥用专利权的法律界定都应包含两个层次:

(1)一般的专利权滥用。从大陆法系的角度看,就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超出了一定的私法原则限制,这个限制既包括专利权本身对权利范围的限制,也包括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专利权行使的限制;从英美法系的角度看就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公共政策,但尚未触犯反垄断法。

(2)触犯反垄断法的专利权滥用。从大陆法系的角度看,就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超出了一定的公法原则限制,这个公法原则主要是指反垄断法的原则;从英美法系的角度看就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公共政策,而且触犯了反垄断法。

三、判断专利权滥用的具体条件

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是否必须以权利人的过错为判断要素,各国立法上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将“故意”作为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一切因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的“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另一种观点是将“无过错”作为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瑞士、日本、希腊等国的民法典也都采取这一做法。

目前国内学者对专利权滥用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以“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势地位,不正当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 来界定专利权滥用;另一种以“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地限制交易以及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 来界定专利权滥用。这两种对专利权滥用的界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说来:专利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行为,并非就是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如专利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可能体现在对专利产品的定价、与竞争对手的谈判、合作等等方面,而这些并不能认为是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后一种对专利权滥用的定义,明确了专利权滥用的最主要的两种表现形式,但是,将专利权的滥用与其市场支配地位结合起来,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专利权的前提;然而专利权人拥有专利并不等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这种说法就将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排除在了专利权滥用的范围外。

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但笔者并不赞同以“故意”作为认定专利权滥用的构成要件,正如上文所说,从立法和判例的发展趋势来看,对权利滥用的判断存在着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的倾向,采取“无过错”原则这一客观化标准使我们在认定权利滥用时更加注重行为的客观损害后果,更能达到和实现禁止权利滥用的社会本位。

专利权滥用通常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表现出来。从专利权的内容来看,专利权的核心在于使用,包括积极的使用和消极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使用。在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中,以作为的方式发生在专利权许可合同或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比较典型和突出,具体体现为在专利权许可合同中设立不适当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涉及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等典型共谋垄断;以及转售地域、使用领域和顾客限制、数量限制、不竞争条款、不质疑条款、指定技术来源、强迫性一揽子许可、搭售、独占性回售、排他性交易以及期满后的使用限制等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它们成为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具体详见本文第三章中分类。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权利人将依法获得的专利权束之高阁,自己不使用或者拒绝许可他人使用,这种不作为行为一般并必然不构成权利的滥用,因为权利人并无必须行使其权利的义务,但是如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专利故意自己不使用或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则应认为构成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权的行使行为具有违法性。一般认为,从是否遵守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多少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一定的限制与影响,但衡量专利权的立法目的,对此在原则上是予以容忍的,例如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转让或许可合同,约定使用种类、权利范围、使用地域、使用期间等,如不违背竞争法原则,则可排除适用反垄断法。但是专利权的行使如果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违背权利设定的目的,损害了他人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以形式上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而赋予其正当化的理由,此时应当确认为违法,其评判的依据是专利权法的明确规定或者专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也有学者指出,专利权的滥用原则在美国判例中是基于公共政策形成的,判断专利权滥用成立的标准是专利权的行使是否违背专利权所要实现的相关公共政策,包括创新政策、竞争政策和自由表达政策等。总之判断专利权的行使是否具有违法性一方面看其是否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另一方面也不能仅从表面和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是要看其实质上是否有碍竞争,是否有悖公平正义之法理。

【参考文献】

[1]李轩:《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及反垄断规制》 载于《商业时代》2006年第9期

[2]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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