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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的现状评析

2009-01-08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现状

康 抗

摘要:我国缺乏统一的行政立法听证规则,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规则是由单行法规定,而中央和各地行政机关对于听证规则的规定则是各式各样,这样就导致了听证规则的混乱,如果制定统一的听证规则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法治的统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众熟悉规则,更好的参与行政立法。

关键词:行政立法 听证 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5-

中国的行政立法听证总的来说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在更深、更高层次的实践中丰富和完善自己,切实解决实际中的诸多问题,认真的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予以改进,从而使行政立法听证逐步走向规范化。与此同时,各地也积极的进行了行政立法听证的实践活动。上海市政府于 1994年重新修订了1987年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16日制定并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特区法规草案规定》;江苏省物价局1998年制定专门的《江苏省公用事业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就将听证程序实施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角度来审视现有的行政立法听证,仍存在不足,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立法的民主化进程。

第一,行政立法听证方式过于单一,且非正式听证规则性太弱。行政立法听证的方式传统上主要是以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非正式听证只是作为辅助的方式存在,对非正式听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关于非正式听证的规则过于原则,没有制度化,对于利害关系人所提的意见也没有相应的回应机制,使得公众对非正式听证参与积极性不高,导致非正式听证流于形式。

第二,对听证参加人的选定没有统一规定。听证会的主体就是听证参加人,开听证会主要就是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因此对当事人的遴选要有一定的标准,包括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人数、遴选标准等,而实践中各个地方对听证参加人的选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政府内部直接指定听证参加人,有的是公众自愿报名参加、还有的是政府指定和自愿报名结合的等各种方式,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第三,行政立法听证中对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未作明确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对听证当事人权利的规定不明确,造成了在立法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影响了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地方行政立法听证规则对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亦各式各样,范围有大有小,特别是作为听证主体的听证代表和听证主持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不一,因此在听证过程中不能充分有效的吸收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对其权利义务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四,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健全。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工作的调节和控制,使听证活动按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作为整个听证程序的灵魂,负责听证程序的具体运作、调节、控制,他所具有的素质、地位及职权直接影响听证实施的质量、听证的顺利进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听证程序的公正。因此,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可以使听证制度更加有力,要对听证制度进行规范,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

第五,行政立法听证笔录效力弱和缺乏意见回应机制。虽然我国实行听证制度十多年了,但是对于听证笔录效力的效力规定却鲜有涉及,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行政立法必须根据听证笔录来做出决定,只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应当将听证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但是实践中到底听证对立法的作用有多大,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怎么对待的,不为公众所知,这就极大的挫伤了公众的积极性。

第六,听证程序上缺乏监督机制。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尚不成熟,行政机关和公众对其都未有充分的认识,在立法上还不完备,在实践中也缺乏可以借鉴的经验,在操作中出现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在所难免。因此,建立与行政立法听证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很有必要。

第七,事后评估机制的欠缺。听证会被我国引进以来,在我国的发展可谓是迅猛的,但听证会开的过多过滥,效果不是太好,存在不少问题,听证参加人员没有代表性,主持人的选任欠缺中立性、专业性,听证记录对行政决策没什么约束力,听证会举行时间过短,举行一天甚至几个小时就结束了,很难保证听证会对决策真正发挥作用等。因此在听证会举行完结之后对听证会的综合效益进行评估是理所应当的,包括对听证会的程序、效果和从中展现出来的价值追求等,以求在以后的听证中对其中不足的地方进行完善。

之所以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一点就是我国缺乏统一的行政立法听证规则,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规则是由单行法规定,而中央和各地行政机关对于听证规则的规定则是各式各样,这样就导致了听证规则的混乱,如果制定统一的听证规则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法治的统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众熟悉规则,更好的参与行政立法。其次,是对于听证制度的定位不合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后,发展迅速,然而由于存在诸多问题,听证的公信力被公众所质疑,原因是由于行政机关仅仅把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新的工作方式,而不是相对人的权利,听证会开得过多,缺忽视了对其基本制度的完善,因此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都要从观念上予以改变,把听证作为一种追求和扩大民主的方式来看待。

参考文献:

[1]蔡萍琴.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行政与法.2003(5).

[2]高秦伟.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理论探索.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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