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选择探讨
2008-11-13张浩
总裁 2008年7期
张 浩
摘 要:从国际社会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综合所得的课征模式是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最佳选择,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课税的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改革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势在必行。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
1 个税课征模式比较分析
(1)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纳税。分类制的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以使各类所得的税负轻重有别。分类制区分勤劳与非勤劳所得课以轻重不同的税体现一定的社会公平性,而且具有分类源泉课征,征收简便,征管成本低的优点。然而其缺陷也明显,分类课征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而且分类课征由于采用分类的差别扣除和差别税率,会使纳税人通过不同类收入的转移的逃避税现象增加。
(2)综合所得税制。综合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它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或支付能力原则,可以充分发挥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同时综合收入、统一累进也有助于个税发挥稳定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职能;但是综合制要求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人的纳税意识提出了较高的水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