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探讨
2008-11-13李卓君
总裁 2008年7期
李卓君
摘 要: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应该在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基础上,在遵循国际条约相关规定及充分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创立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法律法规,从而改变该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
关键词: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思路
1 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内反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基
本原则1.1 行为规制占有主导性的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己经从结构规制走向行为规制,特别是对于像微软公司一样的技术性大企业,采取分割或者剥夺专利权的做法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合理的。因此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应该将行为规制作为主导性措施。具体来看,应对知识产权领域内有可能因其垄断的滥用行为采取下列措施:对于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条款予以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纠正滥用知识产权优势和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以垄断取得为目的的知识产权集中给予的限制;对垄断行为给予处罚。
1.2 进行适当的结构规制
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法规制,适当的结构规制也是必需的,但应该符合“必要”和“有限”的原则。适当的结构规制所涉及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分割企业,这样可以达到分割原有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消除技术垄断、促进竞争和创新的目的,或者借此削弱企业垄断技术和市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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