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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词汇的特征及翻译原则探讨

2008-10-24

总裁 2008年6期
关键词:翻译原则特征

崔 曦

摘 要:首先分析了法律英语词汇的四大特征,即专业性、正式性、准确性、旧体词和外来词较多。根据这些特点作者探讨了法律英语词汇的一些翻译原则,即使用专业词语原则、使用正式词语原则、力求准确、严谨原则。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特征;翻译原则

1 法律英语词汇的特征

1.1 专业性

法律专业术语的专业性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 在使用时不能由其他任何词语代替。例如,“No person is liable on an instrument unless his signature appears thereon.(没有人应对没有签字的法律文件负责。)”一句中的“法律文件”译为“instrument”而不是“article”。“negligence(过失)”不能用“mistake”代替;“termination(终止)”不能用“finish”代替;“invoke(援引)”不能用“quote”代替;“peremptory( 最高)” 不能用“supreme” 代替;“a material breach(重大违约)”不能用“a serious breach”代替。二是某一个专业术语也可能出现于其他语体或更为普通的使用场合, 但在法律文书中只能保留其一个义项。例如,“battery”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的意思是“电池”,而在法律中则是“伤害、人身攻击”;还有如undo(解开)在法律中的常用意思为“勾引、诱奸”;“proceed”(进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起诉”;“present”(礼物)在法律中的含义是“这个法律文件”,当表示“提交一份法律文件时”,“present”通常出现在短语“know all men by these presents”中,意思是“通过这个法律文件让所有人知道”;“provided”(提供)在法律中的含义是“除非”,通常表示加入一个限制性的条件,如在一个法律文件长句的结尾部分使用“provided, however, that?”,其含义是“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这些普通词语用于法律文件时,便具有了专业性含义。

1.2 正式性

法律具有严肃性、规范性等特点,因此法律法规的遣词造句应力求准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在词汇层面上的正式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英语会使用一些较正式的词。如在合同中,表示“在……以前”,我们用prior 而不用before;表示“在……以后”,用subsequent,而不用after。如在合同法中有一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译文为“Afte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a contract are terminated,the parties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and the appropriate trading practice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of notification,assistance and confidentiality.”原文中“终止”、“原则”、“通知”、“协助”四个词分别被译成正式的英语词汇terminate,principle,notification和assistance而不是日常使用较多的end,rule,notice和help。

1.3 准确性

准确性(精确性)可以说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因而也是法律英语的灵魂和生命所在。在翻译实践中常常出现对法律规范疏于了解而产生误译、错译的现象。例如;final judgment这一词组常常被误认为是“终审判决”,目前许多英汉(法律)词典或相关工具书都难逃此误。依定义,“终审判决”即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最后一级审判时所做的判决,终审判决一经宣布,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能再行上诉。从此意义上讲,final judgment(最终判决)决非“终审判决”,因为它不一定是生效判决。final judgment 本身的含义刚好与“不能再上诉”相反,它是指初审法院对案件实体做了审理后做出的可上诉的判决(故它也称为final appeasable judgment, final appeasable order 等),与法院的审级完全无关。因此,我们所说的不能再行上诉的“终审判决”应是judgment of court of last resort或 judgment of last resort才对。

1.4 旧体词和外来词较多

为了显示法律英语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法律英语词汇在词源上大量采用拉丁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的法律词汇。以下便是一些外来语:pro bono(为了公益),mutatis mutandis(已作了必要的修订),de facto(事实上),null andvoid(无效),norabene (注意, 留心),vis avis(面对面), ad hoc(特别, 临时),lex situs(物所在地法),viceversa(反之亦然),bar(法庭,审判台), defendant(被告),verdict(裁决),warrant(追捕证,搜查令),summons(传票),advocate(辩护者),declaration (申诉,陈述,证言),crime falsify (伪证罪)等等。古英语是在17 世纪前后人们使用的英语语言,它的拼写和发音与当代英语有着许多的差异。但为了体现法律的传承和不可轻易改变的权威性,古英语或中古英语还是被少量地保存了下来。法律英语中最突出的古体词是那些由“here”,“there”和“where”等词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这类词有:herein (于此,此中),hereafter (从此以后,以后),hereinabove (在上文),hereinafter(在下文),thereon,hereupon(在其上),thereunder(在其下),whereof(关于那个),whereto(对于那个),whereby(靠那个,在上一部分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等。这一类古体副词的大量使用提高了法律文书的正式程度,并使法律语言显得庄重、严肃、确切。

2 法律英语词汇的翻译原则

2.1 使用专业词语原则

有些词在法律中的意思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按其通常的意义去译,就会产生错译,如execution 一词,与合同、文书、协定等连用时,不是“执行”而是“签订”的意思。合同等的performance 才是指合同的“执行、履行”。一个简单的句子Mr. Fligg died domiciled in England. 不能译成“弗利格先生死亡时居住在英国”,而应译为“弗利格先生死亡时住所在英格兰”。因为domicile 有其特定的含义,只能译为“住所”,不能译为“住处”、“居住地”等,在法律中“住所”与“居所”的含义是不同的,将影响到遗产的分配。另外,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而法律英语主要反映的是英语国家就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翻译时应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异有大致的了解。在翻译时,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国法律术语简单地加以替换,必要时还得自创术语。如:法律英语中的juror (陪审员) 与中国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 就具有不同的含义,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译为“抵押”,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没有更好的译法。当然,不同英语国家的法律英语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的各州、英国和各地方政府) 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差异。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 of common pleas”为(英) 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 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

此外,法律英语的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域也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应根据上下文理解。如:dominion 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 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事诉讼法中则是禁止翻供。

2.2 使用正式词语原则

法律文件属于正式文体,其用词自然不同于报纸、报告及日常生活的用语。由于它直接规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其词语的使用体现了法律文件的庄严冷峻和不带感情色彩的语气。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1. 余××,本院业已作出你和王××的离婚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天内要求你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摘自报纸中人民法院公告中的二句话)

译: Yu × ×, this court has made a judgement of divorce between you and Wang × ×. You are requested to receive the judgement at this court within sixty days starting the publishing date of this announcement. Otherwise, the verdict would be deemed to have been served.

分析:在该公告中,“要求”用了“request”,“视为”用了“deem”,这两个词都属于庄严词语(formal words)。相反,“ask”(要求) 和“consider”(视为) 就属于非正式词语(informal words)。为体现法律文体的庄严,只能用前面的两个词语。

例2.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4 条)

译文: Modification,dissolution or termination of a contract does not deprive a party of the right to claim for damages.

分析:该条款中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分别用了庄严词语“modification”,“dissolution”和“termination”,而不用非正式词语“alter”(变更), “cancel”(解除) 和“end”(终止)。这些庄严词语的使用体现出法律文体与其他文体的不同,而翻译法律文件则应注意并遵循这一原则。[5]

2.3 力求准确、严谨原则

法律、法规涉及到立法、司法主体对司法客体的行为制约或者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对法律文章的翻译必须符合原文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定义域,防止解释不一。为了实现准确性的要求不妨使用一些特定的翻译技巧,例如具体化法、增添法等等。翻译时,将细微的差别加以具体化,从而使表述更加准确。如“executor”和“administrator”在法律英语中的意思都是指死者的遗产代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理死者的遗产。但二者有一点细微的区别,前者指的是死者已经定下遗嘱的,后者则指的是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形。因而,“executor”应该翻译成遗嘱执行人,而“administrator”则为遗产管理人。此外,这两个词主要指的都是男性,如果是女性则分别为“executrix”和“administratrix”,可分别译为“女遗嘱执行人”和“女遗产管理人”。再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中的“交易习惯”译成了“the appropriate trade practice”,很显然这里添加了“appropriate”一词,这是以前的合同法翻译中所没有的。这样的添加,就排除了那些非合法、非正当渠道的习惯做法,从而使翻译更加准确和合理,使译文所表达的内容和原作中的内容相同。

3 结语

法律文件的翻译涉及的问题很多,由于有其规范性的一面,故翻译法律文件还是有章可循的。我想除了本人所叙述的若干原则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原则。笔者认为,法律文件翻译不能像文学翻译那样,可以深入理解原文作者未表达的意图,它绝不是再创作,而是把原文字意义准确无误地再现给相关当事人。译者不但要语言过关,熟悉法律文体特点,掌握相关翻译原则,而且要勤查专业工具书,只有这样我们的译文才能严谨、准确、精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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