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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固定资产准则的探讨

2008-10-24

总裁 2008年6期
关键词:准则会计准则会计人员

魏 娟

摘 要:财政部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新准则,该准则在许多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阐述了新固定资产准则的重要变化,分析了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同时也对新准则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准则

1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重要变化

1.1 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1.2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修改为:“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很显然,新准则既包含有对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权的尊重,也包含有公正与公平的成份;既强调了法律形式,也强调了实质,并且实质重于形式——《基本会计准则》新增的会计原则在此得到充分体现。

1.3 调整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第一,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反之则不能。

1.4 明确了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

新旧准则都规定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但是旧准则对改变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做出规定。新准则明确规定: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也就是这些改变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1.5 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是以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出现了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扭亏”的报表粉饰新潮,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予以规定。根据此准则,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是该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也就意味着固定资产减值一旦确认为损失即不得再行转回了。

2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2.1 新准则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信息的透明度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非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披露的内容过去一直没有规范,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应予以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准确的掌握企业固定资产的详细信息,并了解企业近期固定资产投资的动向。

2.2 新准则能确保企业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期间不得转回。这与旧准则相比较,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从源头上杜绝了企业的一种违法的操作手段,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3 新准则会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会使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即使长期资产比重提高。

2.4 新准则会导致企业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

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强调了现值的概念。这将导致在同等条件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金额减少,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增大,从而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

2.5 新准则给企业更多会计上的自主权

从固定资产的确认、使用寿命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处置等,企业均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如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方式来选用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处理,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状况。新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强者恒强,弱者更弱”。对于那些技术力量强、盈利较好、产品处于龙头地位的企业,由于新准则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这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及闲置毁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 加快设备更新,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性资产的重组,有利于公司固定资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从会计处理上为公司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技术更新给予支持。而对于那些微利、亏损、设备陈旧的公司,尤其是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高的化工、钢铁、电力、旅馆和机械制造业执行该准则,帐面上长期挂帐的固定资产在本期会缩水,亏损加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3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不足之处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无疑对我国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根据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来看,新固定资产准则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将制约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的健康发展。其不足之处有:

(1)在固定资产的定义上,新准则只给出两条判断标准,取消了价值判断标准。强调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情况来确认固定资产,充分利用市场达到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表面上看,给企业判断固定资产以更大的灵活性, 但是如果会计人员难以判断准确,特别容易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混淆,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2)在折旧方面,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使得会计人员无法确定对新增固定资产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

(3)关于后续支出的判断问题。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新准则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划分清楚,造成利润不实。

(4)关于折现率的确定。新准则从三个方面涉及到折现的问题: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这就需要确定一个折现率,让会计人员难于把握。

(5)新推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使得会计人员遇到企业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时,无法确定其账面价值。

对于会计工作中实施新固定资产准则遇到的新问题,财政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得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既科学化,又统一化,保证不同企业的固定资产业务具有可比性,从而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提供更为详尽的财务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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