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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研究

2008-10-24

总裁 2008年6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

陈 坚

摘 要:对企业年金做解析,并指出企业年金需要提速。

关键词:企业年金;财企34号;补充养老保险

1 企业年金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文件中没有提到补充养老保险,笔直理解是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因此,企业年金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更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

2 财企[2008]34号规定解析

2.1 补充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因此,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是有条件的,一是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一定的经营能力。我国目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超过2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5%左右。参加企业年金有1000万人,不足人口总数0.8%。

2.2 补充养老保险属性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因此,补充养老保险,一是定位于企业职工福利,二是属于职工个人财产。

2.3 补充养老保险水平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超过4%以上部分,企业缴费部分没有资金来源,从而限定了企业缴费水平。

2.4 补充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显然这是针对国有企业,也是补充养老保险福利属性的体现,并明确了资金列支渠道。因此,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于公平性原则考虑,应统筹好“老人”、“中人”和“新人”的需求,统筹好企业持续发展和解决历史问题,统筹好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模式等关系,使补充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2.5 企业工资结余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这条规定可对2007年底的工资基金结余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这条规定对以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部分资金来源进行了限定。

3 企业年金发展需要提速

3.1 中国经济社会二元化特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还没有实现全覆盖。据劳动保障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1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4.2亿第二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以及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总数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71.8%、45.9%和26.4%左右。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53亿,这还不包括部分退休的女性干部和工人,而享受退休金的老人约5000万人。因此,至少65%的老人没有享受养老金,他们是依靠本人或家庭、政府低保等方式养老。农村的劳动者还有大部分没有养老保险,1亿多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人还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在享有养老保险的群体中,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原因,公务员与企业退休职工、离休干部与退休职工、先退休职工与后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还存在较大差别。

企业年金覆盖人群更少。2007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519多亿元,参加职工929多万人,覆盖率不足0.8%。按照我国养老保险改革进程,近期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分别为58.5%和16.67%。从长计议,企业年金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和承担的保险责任,都远远高于基本养老保险。而国外的职业年金,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分别为25%和40~50%。

我国尚未实行全国统筹,目前实行的是省级统筹。据劳动保障部统计,截止2007年底,有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则是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由于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从目前各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允许企业缴费列支成本,部分是按照20号令规定的上限8.33%,个别省达到12.5%的水平,但是多数为4%~5%,这个比例仅为20号令规定上限的一半,没有最大程度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最终将影响职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

因此,我国由于地域跨度大,地区差别大;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大,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比如,城市和乡村、国企和民企差别大,经济有过热、也有过冷的现象,既有经济过剩、也有消费不足的矛盾。在强调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上,既存在待遇差别的矛盾,还存在没有保障的矛盾。在强调效率的企业年金上,更需要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统一政策来兼顾和协调各方利益,以期解决所有问题是非常困难的。但是,相对可以做到的是从政策上应鼓励和支持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3.2 强化第二支柱的作用

我国养老保险替代率的设计思路是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从目前的80%逐步下调至58.5%,腾出的空间让位于企业年金,设计目标是20%。依据财政部的政策,以北京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39867为基准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按照4%的水平建立,为1595元,个人部分暂按1%考虑。个人部分实质上为强制储蓄,由于社会经济转型,职工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当期支付压力较大,比例太高显然不合适。因此,职工企业年金年缴费水平为1993元,假定工资增长水平按5%考虑,基金投资剔除通胀后的平均收益率为5%,一个40岁的职工,20年后退休时的企业年金资产总量为117441元,平均余命以15年计算,月年平均水平为652元,相比2007年北京市平均退休金1337元,显然这种保障水平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名不副实。

补充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不仅仅定位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国家应从政策法规和制度设计上,为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发展提速,鼓励多渠道、低门槛建立,充分体现普惠制特点,妥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妥善处理好“老人”、“中人”、“新人”的关系。补充养老保险在性质上既体现福利的刚性特征,也要有人才激励属性;在建立上既适合国有企业,也适合民营等各种企业;在形式上既有企业年金,还有职业年金,甚至还有商业团体年金;在资金来源上既有成本政策支持,还有税优政策作为引擎。构建和谐社会,让更多的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补充养老保险将成为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也是调动员工积极性、发挥激励机制的一件利器。补充养老保险只有做到基金资产规模大,覆盖人群多,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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