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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立法空白亟待填补

2006-12-29王娇萍

安全与健康 2006年12期
关键词:安全卫生安全部门安全法

王娇萍

“《安全生产法》代替不了《职业安全法》。”针对工业事故频发给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带来严重侵害的现实,参加举行的中美矿难法律治理学术研讨会的专家学者们呼吁,职业安全立法尽快提上日程,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

在很多人的概念里,200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就是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保护神。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职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是立法目的并不相同的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前者的直接目的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后者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关涉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劳动者人权,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有专门的职业安全法律出台。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只是一部以保护生产为主的经济法律,且不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很难规范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所涉及的广大领域。

据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局长李家友介绍,实践中《安全生产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保护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最为突出的就是生产安全与公共安全界线不清,一方面强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其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又明确执法主体是生产安全部门,而不是维护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公共安全部门。

专家学者们呼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发展经济不能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我国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不应该再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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