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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耀科事件”看香港股市监管

2004-04-29梁伟沛

新财经 2004年11期

梁伟沛

近期以来,香港上市公司问题不绝,先有先科国际(724)管理层涉嫌贿赂分析员,撰写虚假分析报告,同谋造市,被廉政公署调查;后有耀科国际(143)撒掉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被香港交易所停牌。

这些事件同时也反映出,香港的监管体系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持市场的公平与公正。笔者希望借此剖析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

耀科国际公告的免除Ian Grant Robinson(罗宾信)及邓伟德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原因是,两人在一些问题上与董事会苴f也成员意见不合。董事会认为无法解决分歧,故只能作出撤职决定。

耀科国际6月公布了截至3月底的中期业绩,其报告表明,耀科国际就一笔来自独立第三者(伟星公司)的应收贸易账款作出拨备,审核委员会对此持不同意见。被撤职的独立董事罗宾信及邓伟德两人均为耀科的审核委员会成员,另一成员戴雅林则于本月初以私人理由辞去独董职务,而叶漫天6月底也以私人理由辞去独董。

目前该公司已没有独立董事,违反上市条例“需要上市公司必须最少保留两名独立董事”的要求。罗宾信是资深会计师,曾任安永会计师行高级合伙人,在行内地位超然,因此,市场对耀科国际将其撤职感到质疑。

由于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担任公司内部职务,因此被认为比较公正,可以代表公司内部不占控股和相对控股地位的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是在长期的上市公司实践中,各个国家逐渐摸索出来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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