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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操纵

2004-04-29陈雄飞

新财经 2004年2期

陈雄飞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只要能够创造或是影响了证券价格走势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操纵行为。实现操纵的行为在客观上既可能是非法行为,也可能是合法行为。刑法禁止操纵,但却不能禁止人们的合法行为,所以,以合法行为模式进行的操纵,是否可以成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就成了一个十分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

刑法设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然而在某些时候,操纵行为并没有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或是转嫁风险,有些时候反而维护、增进了权利人的利益,对于实践中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或是转嫁风险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应如何定罪,也是我们不得不仔细思考的一个问题。

合法行为操纵

从实践中看,凡是客观上能够创造或是影响证券价格走势的行为,实际上都可能成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手段,都可以成立操纵性行为。

如果操纵行为是通过非法行为实现的,那么,这种行为绝对可以满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如果该非法行为还满足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其他要件,那么,该种通过非法行为实现的操纵就可以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但问题是,实践中很多操纵并不是通过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模式实现的,而是通过合法行为实现的。比如说,某公司拥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使股价上升,该公司刻意促成上市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之间的一宗大额生意,致使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一路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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