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合资合同讼案剖视

2004-03-16方登发

中国经济 2004年3期

中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实际上赋予了诚信、有实力的投资者或交易一方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无能力履约或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中止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资背景

1994年10月10日香港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C合资公司合同。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出资比例为香港A公司51%,即人民币7650万元,中国B公司为49%,即人民币7350万元。合资公司期限为50年,从合资公司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香港A公司以现金分5次投入,在取得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第一个月内投入25%,第6个月内投入15%,第12个月内投入15%,第18个月内投入20%,第24个月内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中国B公司以现有固定资产、分厂、门市部及其他第三产业等作价投入,其中房屋68000平方米,作价人民币2600万元,设备2100台,作价人民币4750万元,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欠缴者,应按月支付欠亏额的2%的迟延利息。

合同还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者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为违约方片面中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在发生不能履约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对其行为和相应后果负责。……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