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李代桃僵”?
2003-04-29田启
商务周刊 2003年20期
9月15日,第六届科博会之中的“高成长企业与金融市场国际论坛”上,上任半年很少公开发言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对证券市场有了一次较为完整的表述,指出应清醒看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在一系列关于股市各方面的制度意见之中,尚福林提到,首先应全面推行上市公司保荐人制。
尚表示,要通过深化发行体制,全面推行上市公司保荐人制度,把公司发行上市后的持续表现与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考核联系起来,从而进一步加强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基础工作。
“我们都预计,新股发行保荐人制度在年内将会出台。”一位刚刚奉命调回公司投资银行部的老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颇为肯定地对记者表示。他们通过可靠渠道得到的消息,市场期待已久的发行制度改革中的保荐人制之所以至今尚未推出,“是因为需要出台有关认定保荐人资格的办法,而监管部门目前正在起草相关规则”。
在上一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任内,鉴于社会对一级市场的畸形状况的非议,所以将以往“太公分猪肉”式的审批额度制转变为核准制,并同时推出了证券商的发行通道制作为配套。事实上,管理层在当初的政策设计上还是费了一番苦心的。和通道制紧密相关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新发上市公司当年主营业务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的被记6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12分,发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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