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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经营制度探析

2003-04-29张旭东刘秀玲

北方经济 2003年7期
关键词:受益人制度

张旭东 刘秀玲

一、国有资产经营信托化的必要性

1、国有资产经营信托化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我国原有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国家兼有政治权利主体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并行使着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双重权利。国家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意志与其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要求,相互重叠在一起。因此,导致了国家所有权无论在内在结构还是在行使方式上,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形成了两种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行政代理和经济代理。这两种代理关系交互混合,国有资产的产权条块分割、纵横肢解,造成国有资产的产权缺位和悬空、出现国有资产无人关心、无人负责的局面。鉴于此,各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改革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经历了“放权让利”、“效益承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抓大放小”等阶段,先后采取了“放权让利”、“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企业托管”、“产权重组”等措施。也曾一度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后又并入财政部。现在虽然实行了“特派员”制度,并修改《公司法》,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但这只是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层面上予以加强,而不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恐怕也难以甚至根本不可能解决终极问题。这就为国有企业经营由行政化、股权化向信托化转化提供了契机。

2、国有资产经营信托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创新

我国国有资产经营信托模式的选择,正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把国企改革与信托职能有机结合起来,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和业务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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