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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如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之一)

2001-07-13谭晓玉

为了孩子(孕0~3岁) 2001年9期
关键词:抚养费姓氏张某

谭晓玉

父母离婚后,直接的受害者是他们年幼无辜的孩子。父母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涉及到孩子应有的合法权益,如抚养权、教育权、财产权、监护权、探视权等等,往往难以得到保障。那么,父母离婚后,孩子应当享有的权益如何才能得以保障而不受侵害呢?从本期起,本刊将陆续刊出解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的文章。

离婚后,我还能看望孩子吗?

Q:我是一名银行职员,去年秋天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与夫张某离婚,5岁的儿子被判由他抚养。离婚后,我按月准时向张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逢年过节买些儿子喜欢的东西去探望儿子,一直相安无事。今年6月,张某再婚以来,以我的出现会影响他们夫妻感情为由,不再让我去看望儿子。请问,我还有权看望儿子吗?

A:你提到的“看望”,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探视权”。

所谓“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探望、关心其子女并与之保持经常性直接联系的权利,是父母对子女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探视权未设专门条款,但从立法精神看,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探视权是认可并给予保护的。关于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法还规定:“离婚后,没有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还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作为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的探视权,只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履行了法定义务,就享有探视权。

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增加了探视权的有关规定,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

从你的述说中可以看出,你已经履行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按月支付抚养费,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母子关系,因此,张某以影响他们夫妻感情为借口不让你探望儿子的做法是错误的,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你可与他讲明法律上的道理,如果张某坚持不改,你可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孩子改名后可不可以拒绝给付抚养费

Q:我与丈夫王某感情一直不好,在孩子10个月时带着孩子分居,一分就是3年。去年我提出了离婚,王也同意,但拒绝给孩子抚养费。理由是原来孩子叫王磊,现在却叫李秋生(随我的姓)。他说孩子改了名,就不是他的孩子,还让我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因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离婚的事就这么搁着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A:夫妻感情再不好,孩子也是双方的孩子,有关孩子的事情,譬如给孩子改名等事,应该双方商量决定才对,而你自作主张,不经孩子的父亲的同意就给孩子改名,这事实上剥夺了你丈夫做孩子父亲的权利,最起码是对王的不尊重。所以他在孩子抚养费上的不合作态度,事出有因。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既然提出孩子抚养费问题,就有举证“王磊”就是“李秋生”的义务。如果王坚持做亲子鉴定,建议你还是尽快去做。鉴定费用可先由女方垫付,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要求对方偿还。

按照法律的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不管随谁的姓,只要一经登记,就作为一种人身权利——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就再也不能随便更改了。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要变更孩子姓氏,除了孩子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谁姓之外,孩子的生身父母只有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由任何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母)姓氏的,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解决办法一般都是责令恢复原姓氏。你遇到的问题,其根源就在于你改换孩子姓氏未经其生父的同意,因而这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责令恢复孩子原姓氏的判决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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