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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暗访是否受法律保护?

2001-02-13张加荣

新闻记者 2001年2期
关键词:都市报大酒店舆论监督

张加荣

2000年11月24日,福建泉州,阳光明媚,一个少有的好天气。然而,对于海峡都市报人来说,却是一个灰色的日子。这一天,海峡都市报社在同泉州湖美大酒店的一场名誉权官司中一审败诉,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判令海峡都市报社向湖美大酒店赔礼道歉,并赔偿湖美大酒店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这一判决引起了全国新闻界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海峡都市报社到底输在哪里?该报对泉州湖美大酒店假冒四星和存在应召小姐等问题的报道是否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违法吗?记者暗访录音能否作为法庭证据?

湖美四星高高挂

事情得从1999年11月说起。当时,在泉州,只要你问出租车司机哪里有四星级酒店,他们会立即告诉你,泉州酒店和湖美大酒店。1999年下半年,泉州市旅游部门在市内进行了一次例行检查,查出一批擅自使用星级饭店标志进行广告宣传的酒店,泉州湖美大酒店榜上有名,且假冒星级级别最高。

于是,《海峡都市报》派记者进行了暗访。果然,在泉州刺桐北路的湖美大酒店外墙上赫然钉着四颗五角星。走进酒店,记者发现这里所有的宣传资料上及员工名片、胸卡上均印有四颗星。但仅从该酒店一楼就可以看出,这里许多方面都达不到四星级条件,如总台不提供免费的中英文本市交通图、全国旅游交通图和本市、全国旅游景点介绍,而代之以有偿出售;当记者问商务中心的林小姐有没有办理电报、国内行李托运、代购影剧票、冲洗胶卷等服务时,林小姐说没有。这些说明湖美大酒店离四星级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

针对这种星级酒店的混乱状况,《海峡都市报》决定采写一组系列报道,配合旅游部门整顿假冒星级酒店,规范旅游市场。

泉州湖美大酒店是假冒星级最高的一家酒店,是个典型的例子,因此,《海峡都市报》便以《真真假假星级饭店亦喜亦忧旅游行业泉州湖美大酒店何时评上四星级》为题报道了泉州假冒星级酒店的状况(刊于《海峡都市报》1999年11月23日“泉州新闻”版)。次日,《海峡都市报》又刊发了《饭店:钉星,出于无奈管理部门:摘星,难度很大》的报道,并配发了一组背景资料:《泉州星级饭店知多少》、《星级饭店服务费标准》和《星级标志受法律保护》。

《海峡都市报》当时刊发这组系列报道的目的只有一个:摘下假冒的星级标志。然而,湖美大酒店总经理吴清建11月26日到《海峡都市报》泉州记者站反馈时,表示欢迎舆论监督,但对如何处理星级标志却避而不谈(刊于《海峡都市报》1999年12月1日“泉州新闻”版)。

“这里全省最安全”

就在《泉州湖美大酒店何时评上四星级》见报的当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读者打电话给《海峡都市报》泉州记者站,反映他在湖美大酒店住宿时,小姐的骚扰电话不断,实在难以成眠,简直就是活受罪。

难道真有此事?为了探个虚实,《海峡都市报》泉州记者站决定派两名记者前去暗访。11月23日晚,两位记者住进了湖美大酒店。晚11时刚过,记者来到了湖美大酒店内的“酒城”。“酒城”里灯光昏暗,客人不多,小姐不少,围着“天桥舞台”坐了一排。刚刚落座,便有一个自称现场经理的年轻人,向记者介绍可以“陪跳、陪唱、陪聊天”的小姐。

从“酒城”出来,记者来到美容中心。坐在沙发上的四五个年轻小姐,见有人来就问:“先生要不要按摩?一个钟80元,到客人房间去按100元。”当记者走出美容中心时,居然有两位小姐一直跟到电梯口。

晚12时05分,记者刚刚回到房间,电话铃就响了!传来一个小姐的声音,问记者要不要小姐陪。记者问她陪什么?她说:“陪您聊天、洗澡、按摩、做爱嘛!”

5分钟后,一位身着黑衣的妙龄女郎来到房间,她自称名叫豆豆,河北人,并详细介绍她们的“业务”:她与几位“小姐”在酒店包了一个房间,开展“工作”,每天交给酒店400元(不是“湖美”的正常住房价),酒店要负责她们的安全;她们就在那包房里挨房间“地毯式”地向客房打电话,问客人要不要“小姐”,小姐可以陪客人“聊天、洗澡、按摩、做爱”,单项有单项价,做全套时,总价可以打折扣,老客人更好商量,还可以“带出去”……

记者问她在这里安全吗?她说,你放心好了。我们在这里呆很久了,有什么事的话,酒店会通知我们的。

记者找了一大堆借口,让她留下传呼号码,答应改天再约她出去,才将她打发走。过了一会,电话铃再次响起。又是一个小姐的声音,要求“过来”作陪。于是记者在电话里与她聊天、侃价,并提出了安全问题。这个小姐回答说,我们湖美在整个福建省最安全,是四星级的。如果有事,酒店会通知我们。整个晚上,这样的骚扰电话不断。直到次日早上9时多,还有小姐打电话进来说:“可以做完爱再走。”

记者在夜宿湖美大酒店暗访中,进行了全程录音。并根据录音整理,写了一篇题为《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的报道(刊登于《海峡都市报》1999年11月25日“泉州新闻”版上),并针对湖美大酒店假冒四星和存在应召小姐现象配发了一篇《我想跟大哥一块发财》的言论,对一些酒店的违法经营行为和丑恶现象以及给泉州的旅游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了鞭挞。

湖美“遮”星

有关湖美大酒店的报道陆续刊登后,来自各方的说情就没断过。《海峡都市报》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多次通过有关渠道和湖美大酒店进行沟通,希望他们能够及时整改。同时也提请有关部门加以重视,督促湖美大酒店进行整改。《海峡都市报》还于1999年12月15日发表了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的表态。

然而,遗憾的是,时过3个多月,始终不见湖美大酒店有半点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迹象,四颗星依然钉在湖美大酒店的外墙上。这种态度严重损害了有关部门的权威性,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海峡都市报》只好再次拿起舆论监督的武器,于2000年2月29日刊发消息《湖美大酒店假冒四星依旧在》和言论《湖美的勇气》,言论引用了王朔“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名言,对湖美大酒店拒不整改的情况提出了质疑。

4月4日上午11时45分,《海峡都市报》记者外出采访经过湖美大酒店时,看到湖美大酒店外墙上,几个工人正在高空作业,将一块写着“HumeiHotel”(湖美大酒店的英文名)的金属横匾安装在原来钉有四颗星的地方,四颗星终于被金属牌匾“遮”住了。记者拍下了这个镜头,以《湖美昨日“遮”星》为题,刊发于4月5日《海峡都市报》“泉州新闻”版上。

随后不久,湖美大酒店即以《海峡都市报》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该报推上了被告席。

对簿公堂

2000年6月26日,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庭审中,湖美大酒店诉称,被告于1999年11月23日、2000年2月29日先后在“泉州新闻”版上刊登了标题为《这里全省最安全》的报道和《我想跟大哥一块发财》、《湖美的勇气》的评论文章,在报道中将原告描写成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在两篇评论中,被告使用了诸多恶意诋毁、侮辱、诽谤原告的语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名誉权,造成原告酒店经济效益下降,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海峡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和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效益下降,酒店月净利润自1999年10月的151028元下降至2000年2月份的57133.20元,并提供了5个月的财务损益表。

海峡都市报社辩称,针对原告酒店存在的假冒四星级和应召小姐问题,被告于1999年11月23日至2000年2月29日共发表了6篇跟踪报道和3篇评论文章,对其提出批评,是正当的舆论监督,符合新闻客观、真实性原则,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的情形。造成原告名誉损害,是由于原告自己违法行为所致,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录音带、住房卡等证据资料。

法庭上原告振振有词:湖美大酒店外墙上钉上四颗星,不代表四星级酒店,而是表示400多员工齐心协力;湖美大酒店“以前没有应召小姐,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

然而,就在本案诉讼期间,8月17日晚,泉州警方在一次扫黄打非的行动中,在湖美大酒店抓获30名陪侍小姐。湖美大酒店因此被警方处以2万元的罚款。此事福建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均作了客观报道。开庭过后,被告又向法院提供了泉州警方在湖美大酒店抓获30名陪侍小姐的报道证据。

据警方办案人员介绍,湖美大酒店总经理吴清建在接受讯问时,承认其所经营的湖美大酒店“设陪侍的目的,是促进消费,提高获利”。吴清建在回答讯问时还承认其酒店设有“妈咪”,在被问到为何在国家明令禁止营利陪侍活动后还继续“顶风抗法”时,吴说,目的是营利。

被抓获的陪侍小姐向警方供述了在湖美大酒店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的有关情况。有“妈咪”供述说,湖美大酒店每月给每个“妈咪”2000元薪金,该薪金与酒店其他员工一样,也是依工资表从酒店财务部领出的。“妈咪”向警方交代,湖美大酒店要求每个“妈咪”负责带10个小姐,每个小姐每月收250元交酒店,多出的部分归“妈咪”个人。警方有关人员说,此情况与查获陪侍小姐交代的情况相吻合,据此,警方认定该酒店存在严重陪侍现象与业主有直接关系。但酒店总经理吴清建在讯问时称“没有这回事”。

《海峡都市报》输了官司

2000年11月24日,泉州市丰泽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告酒店曾存在着“四星标志”问题,被告有权对此进行报道、批评。但被告刊登的《这里全省最安全》一文引用了电话中的一位不知真实姓名和身份的“小姐”的话,对原告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存在问题进行报道,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被告关于《我想跟大哥一块发财》、《湖美的勇气》两篇评论中使用了“晚上找几个‘三陪挨个房间骚扰……”“肥的包您变成瘦的,瘦的包您成了皮包骨的,皮包骨的也得榨出您几滴油来”、“流氓”等带有贬低、毁损原告企业形象和名誉的侮辱性词语。被告的上述一篇报道和两篇评论文章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缺乏充分证据,但可根据侵权的事实,酌情赔偿,因原告系企业单位,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峡都市报社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泉州市湖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在《海峡都市报》泉州新闻版上向原告泉州市湖美大酒店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其刊登的道歉版面,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二、被告海峡都市报社应赔偿原告泉州市湖美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泉州市湖美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10元,由原告负担6600元,被告负担510元。

百姓心中有杆秤

泉州市丰泽区法院一审判决海峡都市报社败诉后,11月25日,《海峡都市报》“闽南要闻”版以《我们输了官司》为题,整版报道了这一消息及相关背景。消息报道了这一名誉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同时透露了一个信息:泉州湖美大酒店总经理吴清建是当地颇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其胞妹吴清婷系丰泽区法院刑庭法官。并配发了言论《法律是死的执法者是活的》,文中写道:“但这一回实实在在地领教了人情和金钱在法律面前的强大。还是一位可称得上先生的生意人说的,金钱排第一,人情排第二,法律最多也就排在权后当老四。”“耳边,先生的话再度环绕:‘法是死的,执法的人是活的,死法到了活人的手里结果是不同的,正直的人执法则法治天下,国家兴旺;否则……”

报道见报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连日来,该报编辑部及新闻热线接到数百个来电,说的都是同一个话题:声援、支持该报的正义行动,希望《海峡都市报》把官司打到底。福州宋先生说:你们输了官司,肯定是人情加金钱打败了你们。警方在湖美一抓就是30个陪侍小姐,湖美有没有应召小姐不是明摆的吗?至于《我和大哥一块发财》的言论,我认为,比起鲁迅先生的文笔,已经是非常客气的。希望你们不畏强暴不畏权贵,把官司打到底,即使最后输了官司,我们还是支持你们的,毕竟老百姓心中有杆秤。泉州市区陈先生认为,《海峡都市报》报道的是事实,可就是打输了官司,正因为有这种土壤,个别酒店的黄丑现象才这么嚣张。在泉州打工的李先生对《海峡都市报》敢说真话、敢于揭露丑恶的现象表示赞赏,但他担心,报社会不会因为输了官司而被压垮了腰身。他希望报社能挺起腰杆,顶住一切压力。

看了《海峡都市报》输了官司的一系列报道后,泉州市直机关许多干部都很愤慨,纷纷声援。市直机关李先生担心《海峡都市报》半途而废,也希望报社能顶住压力,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他说,他们以为金钱买得动一切,可以给报社设置种种障碍,但你们不能倒下去。要打赢这场官司你们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不少读者希望《海峡都市报》一如既往地揭露社会丑恶和腐败现象。

泉州泉秀路吴先生愤怒地说,这世上还有没有公理?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新闻单位,竟要向存在丑恶现象的违法企业赔礼道歉,我们的法律到底在维护谁的合法权益?保护谁的名誉权?

舆论监督也违法吗海峡都市报社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为什么判决书中只字不提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为有效证据?是否予以采纳?为什么不提被告的报道是否属实?而只说“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以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基本真实或基本失实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海峡都市报》认为,记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肩负党和国家及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就本案而言,他们监督的是两点:1.湖美大酒店擅自钉星的问题。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湖美大酒店的应召女问题。此行为既为容留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又与党和政府扫黄打非的一贯政策相悖,尤其在7、8、9月全国大扫黄的情况下,湖美大酒店仍然顶风作案,被警方一举抓获30名陪侍女,这是铁的事实。

对违法行为的揭露和批评,如果也存在侵犯名誉权,乃至要承担湖美大酒店生意不好的责任,岂非宣告正当的舆论监督为非法?《海峡都市报》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丰泽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把正当的舆论监督认定为非法,具体点说,就是把舆论监督的一个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暗访,宣布为非法,这就是我们之所以要较真的根本原因。

对此,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游劝荣认为,这是法律的尴尬。一方面上上下下都认同记者有暗访的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一旦引发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并不因为诉讼的一方是记者而开个口子。就像公安、检察等部门拥有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律师可以会见在押当事人一样,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应该通过新闻立法来保护。没有新闻法,记者就少了防身武器。

那么,暗访违法吗?2000年1月,高级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杨立新说,隐性采访是一种手段,起码应该是不违法的。它既然是法律所没有特别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

对于录音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录音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广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作这样的理解,如果是正常的民事活动,则要经过当事人同意;而如果是法律赋予某个机构行使侦查、舆论监督权利的时候,如果所揭示的对象是违法的,或对社会有危害的,只要是符合侦查或新闻采访的程序,有证人证言,以及足以佐证采访事实存在的其他证据,这样的暗访录音资料,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否则的话,舆论监督的权利就无法得以充分的体现。法院在审理新闻单位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其采访活动及其载体有别于其他的一般民事活动。

2000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新闻单位座谈会上表示,“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希望新闻单位和人民法院相互了解、理解、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并提出保护舆论监督的六条要求。那么,泉州湖美大酒店状告海峡都市报社舆论监督侵权一案二审结果会如何呢?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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