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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探望由前夫抚养的女儿吗

2001-01-21谭晓玉

为了孩子(孕0~3岁) 2001年23期
关键词:前夫婚姻法见面

●谭晓玉

Q:我是一位离婚的小学女教师。1997年与张某结婚,1998年我们的女儿出生。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发展到后来拳脚相加,关系十分紧张,遂于2000年3月经调解离婚。因为我工作单位离娘家很远,自己又没有房子,没有条件抚养孩子,双方协议,女儿张珊(现年3岁)由张某抚养,我每月负担120元的抚养费,要求每周看望孩子一次。当时这些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都写在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后,我每月按时交抚养费,开始几个月,张对我每周看望孩子一次没有什么异议,但自2000年11月起,张以他又重新组建了家庭,我经常探望孩子会影响他们夫妇关系为由,将探望孩子的次数逐渐减少,从每周一次减到每月一次,两个月一次,直至最近完全拒绝我与孩子的任何接触。我日思夜想自己的亲生女儿,却无法见面,请问我该怎么办?

A:你可以告诉张,探望女儿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这是今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赋予你的权利,即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权(探视权)。他无权剥夺,希望他遵守法律的规定,答应你的合理要求,定期探望女儿。如果他仍然坚持错误的做法,阻止你探望孩子,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你与孩子定期见面。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根据这一规定,你有权利探望目前由你前夫抚养的亲生女儿,你前夫有义务提供条件让你与女儿见面。当时离婚时,你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也没有经过法院诉讼判定你对女儿有探望权,那是因为当时的婚姻法还没有这项规定,现在有了这一新规定,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你的前夫不让你探望女儿,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他,要求行使你的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如果探望条件符合,法院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Q:请问探望孩子还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A: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使子女得到较好的监护。探望孩子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要便于抚养一方的管理和教育。如果探望的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传染病,就不便于探望由另一方抚养的孩子。因为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会做出伤害孩子的举动或言行,而传染病患者会将疾病传染给孩子,这些都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另外,还有的人借口探望孩子,不断骚扰另一方,与另一方继续离婚前的“战争”,发泄对离婚的不满情绪,双方的恶言相斗,甚至拳脚相加,必然会伤害孩子幼小的心灵。因此,对于借探望孩子为由而骚扰对方或有害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院将依法撤销其探视权。从来信中得知,你身心健康,对孩子又有爱心,是真心喜爱孩子,而且履行了负担抚养费的义务,提出探望孩子的理由是正当的,合情合理的,我想,法院是应当支持你的请求的。

Q:我能要求天天看望女儿吗?

A:这个问题涉及到你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和限制如何确定。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说,要求探望的一方,是只能到直接抚养一方家中探望孩子,还是可以接出来;探望时间的长短,探视地点、次数、探视人员范围等,应由孩子的父母双方协商;如果子女有辨别是非能力,还应征求子女意见。从来信中知道,你的孩子年仅3岁,属于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人,因此,你提出探望女儿,不需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至于是在你前夫现在的家中还是在你们双方约定的另一场所与孩子见面,每周见面一次还是二次,每次探望3小时还是6小时,会见孩子时要不要你前夫在场,还是由你前夫委托其他亲属陪同孩子见面,或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参加,这些细节应由你与你的前夫协商后,双方约定,互相遵守。如果你们对上述问题意见不一致,协商不成,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我建议,你在提出探望的方式、时间以及限制条件时,既要能满足你希望多看望孩子的心愿,也要体谅到你前夫的实际情况,尽量不要提出过分要求,比如说天天探望孩子,这样会给你前夫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只有双方互相体谅,达成协议,你才能更好地享受探视权,从而满足你探望孩子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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