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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杰状告城东派出所设局陷害藏家

2000-06-14

收藏 2000年12期
关键词:祁东县城东收据

本刊记者:亚 夫

编者按:这是一篇民间收藏家在受到无理伤害后依法抗争、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报道。我们钦佩李仁杰的勇气和胆量,也对在这个事件中主持正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尊严的司法人员、律师及最先披露此案的《衡阳日报》的新闻工作者表示敬意。虽然事件的结局并不理想,但毕竟藏家还是讨回了部分公道。

2000年4月19日,极普通的一天,然而,对于家住衡阳市五一路的李仁杰来讲,这一天却是刻骨铭心的。正是从这一天起,揭开了他一段灰暗人生的序幕。原本幸福、平静的日子从此变得动荡不安。

事情的缘起得从一个电话说起。电话是祁东县的赵某打来的,说是有一位广东来的收藏爱好者要看他的藏品。对于同是收藏爱好者,又是湖南省收藏协会会员的李仁杰来说,藏友之间互通有无,交流心得,自然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当然,更是一件平常的事情。然而,这一次却一点也不平常。次日,当李仁杰带着他的部分藏品(一套人民币硬币共40余枚、汉白玉牌2块、玉镯1只、工艺瓷杯2个、建窑杯2个)高高兴兴地赶往赵某指定的祁东县濠利宾馆时,等待他的,不是什么藏友,而是祁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的4位干警。随即,他被带到了城东派出所接受审查,要求交代所谓“违法犯罪问题”。

4月20日下午4时许,当李仁杰家的电话再次响起的时候,对于接电话的李仁杰的妻子朱传雁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21日,朱传雁匆匆赶往城东派出所。副所长李兴军告诉她,根据公安侦查的事实,本应罚其5万至6万元,后经研究决定只罚3万。不交钱,便扣人。

万般无奈的朱传雁只好四处托情,最终罚款被减至25000元。于是朱传雁东家挪、西家借,加上到信用社贷款,终于在4月25日前凑足了25000元,分4次送交派出所。派出所在为其开具了一张24900元的“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和一张订阅2份2000年《当代警察》杂志共100元的收据后、在没有办理释放手续,也未在扣留财物收据上填写涉案原因、执法人员姓名和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将李仁杰释放。

惊魂甫定的李仁杰思前想后,甚觉委屈,愤而于5月8日将城东派出所告上法庭。当天,祁东县人民法院便受理了此案,并决定于5月26日开庭审理。

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就是城东派出所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随即将扣留李仁杰的财物款取出将近一半即12000元交给县人民法院。个中原因,明眼人也许会看出一二。

5月26日,当李仁杰、朱传雁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段威行至法院一楼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城东派出所民警陈志海宣称要口头刑事传唤李仁杰,在场的段律师当即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传唤必须有传唤通知书,不存在口头刑事传唤,随即予以严正拒绝。承办法官也认为“此时抓人必须办理合法手续,否则不能在法庭上抓人”。然而,就在当天上午10时,李仁杰还是未能幸免,被城东派出所所长李雅林、副所长李兴军、民警陈志海等以涉嫌诈骗为由,在法院行政庭办公室将李仁杰刑事拘留,押解至县看守所关押。法院原定的开庭审理因此受阻。

6月13日,此案终于迎来了庭审的日子。而此时,作为原告的李仁杰还在押,只能由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则由委托代理人、县公安局法制办教导员葛光明,城东派出所所长李雅林出庭应诉。

下面的这段话是葛光明当庭宣读的《公安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的内容。

“2000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我局城东派出所根据群众反映,通过嫌疑人赵××提供的情况,在洪桥镇濠利宾馆3104房,将携带瓷杯等‘古董、钱币行骗的犯罪嫌疑人李仁杰当场抓获。经初步审查和调查,犯罪嫌疑人李仁杰故意虚构事实,夸大人民币硬币一套的价值和以贩卖文物为名,欺骗受害者,在衡阳、祁东等地多次行骗,诈骗尹××、段××等人现金共计28000余元。我局即依法对原告李仁杰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仁杰携带的用于诈骗的财物予以扣押,其中扣押的瓷杯等‘古董经衡阳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后,已被祁东县文化局予以没收。对犯罪嫌疑人李仁杰涉嫌诈骗的非法所得28000余元,已追缴24900元。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原告李仁杰涉嫌诈骗,我局民警于4月20日上午11时将其带至城东派出所留置盘查24小时,21日上午经局领导批准延长对其留置盘查24小时。22日上午解除留置。因原告李仁杰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要求退还大部分非法所得的赃款。城东派出所依原告自己要求,让其在商城宾馆住宿。25日上午,原告李仁杰主动将24900元赃款退缴至城东派出所。因此,我局对原告采取留置措施,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原告在诉状称我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是毫无根据的。

“原告李仁杰在我局城东派出所订阅《当代警察》杂志100元,现在由于其本人不愿意,我局了解此情况后,已责令城东派出所退还杂志款100元。

“我局依法对原告李仁杰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涉案财物予以扣押,是一种刑事诉讼行为,而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我局对原告李仁杰采取的留置盘查措施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李仁杰的起诉或者终止诉讼,以保证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经过一番法庭调查后,原、被告代理人之间的一场唇枪舌剑自然难免。

原告代理人

本案被告行使行政职权是不合法的。被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第二项理解有误。不是行使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被告4月20日对原告采取的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被告对原告采取一系列措施,未使用合法手续。如传唤通知书、拘传票等。公安部1995年有关执行警察法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留置原告应及时通知家属知道。被告未提供盘问原告的记录。被告扣押物品不是刑事勘验时扣的,说明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侦查行为。被告未提供扣押清单,而是一个扣押收据,而这种收据是行政机关用的,有专门规定。本收据缺少扣押依据、执法人意见,扣押原因这几项。被告说是追缴赃款赃物,其格式也与湖南省有关专门规定不符,与法相悖。被告留置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确凿的程序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订2份《当代警察》杂志也是非自愿的。被告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是非法拘禁。文物管理所扣押原告的物品时,原告未在场,文物管理所的文书不合行政处罚法处罚程序,不合规定,不合法,是无效的。被告也未向法庭当庭提交用于质证的任何依据说原告有非法行为。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扣押财物没有说明理由,没有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名、阅读,是不当的。请公安局即本案被告遵守公安部的规定,释放原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扣押财物是侦查行为,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是合法的留置盘问措施,而不是行政行为。原告被指控有诈骗行为,被告对其立案审查是合法的。原告利用硬币和没有什么价值的瓷器进行骗取钱财,是被告应当打击的对象,对其扣押和留置是应该的。原告说的两个表(立案审批表和立案调查表)形式要件不全,没有编号,这是公安部门的现状决定的,并不影响实质内容。

原告代理人

①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供盘问原告的证据,及被告未在6月5日前提交的答辩,不得再作本案定案的依据。②被告扣押原告的物件,未经法庭质证文物小组的鉴定,即使有也是无效的。③立案表没有立案编号不合法。④被告说刑事传唤和拘传与本案无关,是不对的。这正说明被告未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而是一种行政行为。⑤被告未按程序办事,就构成行政诉讼中撤销其行政行为的理由。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是无效的。⑦被告对原告倒卖文物没有任何证据。⑧被告说因刑事侦查故行政诉讼应终止是对的,有一个先后问题。但问题在于被告并未明确实施侦查行为。⑨被告应支付原告被拘禁的损失199.5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

被告代理人

①诈骗材料因刑事案件保密的需要,不能在法庭上公开提供。②留置是侦查行为。③填写收据没写理由,仅是侦查中的疏忽。④行政诉讼我们在5月26日才知道,而被告的刑事立案在4月20日就立案了,刑事侦查应在前。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宣布本案另定时间判决。

然而,就在人们对此案的判决拭目以待的时候,原告李仁杰在6月24日被释放回家后,于6月29日突然撤诉,祁东县公安局也通过祁东县人民法院向李仁杰退还全部暂扣款。双方进入和解之中。

至此,此案似乎已近尘埃落定,但这样的结局远非原告及关心此案的民众期待中的圆满。此案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一个个疑团,笔者拣其要者,提出几问。

问题1假冒商人,电话传召,设局抓人。被告这样一种不使用合法手续进行刑事侦查,而是设置圈套,利用自己的行政职权扣押原告的财物,这种方式是否合理?这是否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问题2城东派出所副所长李××说,根据公安侦查的事实,应罚李仁杰5万~6万元,但“研究”后决定罚3万,而在其妻朱传雁托人求情后,又减至25000元,如此说来,罚款的尺度是否有很大的随意性。

问题3强行要求李仁杰订阅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两份2000年《当代警察》,这种随意性表现与执法的严肃性要求如何相容?

问题4城东派出所于法庭进行庭审之时,当庭拘传当事人,致使原告不能参加庭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问题5既然城东派出所认定李仁杰涉嫌诈骗。为何两次将他无罪释放回家,而最后一次释放仅以派出所(通过法院)退回全部暂扣款而李仁杰撤回对派出所的起诉为交换条件,这能说明城东派出所原先认定李仁杰涉嫌诈骗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吗?

我们发出以上疑问,无论对于透析现象还是解决问题都是有其必要性的,同时也有利于关注此事的读者,尤其是法学界、收藏界人士见仁见智,发表自己的看法,藉此唤起人们对“民间收藏与法”这一命题的关注,再次为“为民间收藏立法”鼓与呼。

(注:文中事件过程的叙述系据对当事人的采访录音及《衡阳日报》武孝军、陈云的报道进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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