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2000-06-14□刘武俊
南风窗 2000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刘武俊
从“法律愚昧”到“法律万能”
相对于“人治”和“无为之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可以说,法治堪称迄今人类社会所能建构的相对理想的一种权威性制度安排,法治是“最好的人治”永远不可企及的情况下的最佳选择,因为所谓“最好的人治”永远只能是想像中虚幻的“乌托邦”。然而,法治本身只能是一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人无完人,法律又何尝不是如此。法治的局限性根源于作为主体的人类的“无知”(有限理性)和人性的变幻莫测(善恶兼容)。毋庸置疑,“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国家和民族之大幸,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识之一。然而,片面地不切实际地夸大法治的功用则是不足取的甚至会产生负面的破坏性效应。
当代中国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法律蒙昧”阶段,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和80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自90年代起“法律万能”的论调颇为盛行,并有在21世纪泛滥的迹象。“依法治国”成了格式化的法治口号,法治话语开始流行并拥有了某种“话语霸权”。但是,所谓“法律万能”的论调不过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变种,亦即通过强大的舆论支持和“话语霸权”将法律吹捧为一种不仅可以规制社会而且能够改造社会的无所不能的万能工具,这其实是典型的盲目迷信人类理性的建构理性主义孳生的怪胎。“法律万能”这个极端其实和过去的“法律虚无”极端同样具有相当的破坏性和危险性,与现代法治的理念貌合神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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