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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无效等

2000-03-24石稚陈旭军等

知识窗 2000年6期

石 稚 陈旭军等

小学五年级学生黄畅12岁生日时,从台湾回大陆探亲的爷爷送了他一辆山地车。今年3月4日,他到同学冷宇(12岁)家开的游戏室玩,因无钱玩游戏,就提出要以180元的价钱把山地车卖给冷宇,并立下字据:我同意把车卖给冷宇,180元,永不反悔。冷宇把此事告诉自己的父亲,他父亲看过山地车和字据后,同意买下山地车,并拿出180元由冷宇交给黄畅。几天后,黄畅父母不见山地车踪影,于是便追问山地车的下落,黄畅这才说出了山地车的去向。黄畅的父亲听后很生气,认为爷爷花了380元买了辆山地车送给他作为生日礼物,他却不珍惜,并且以低价卖给他人,是对爷爷的极不尊重,于是便要他赎回山地车。后来,黄畅拿了父亲给的180元钱找冷宇要把山地车赎回来,但此时山地车早已被冷宇的父亲转卖给了邻居小王。黄畅的父亲听后非常生气,便找冷宇的父亲理论,冷宇父亲认为黄畅是自愿把山地车卖给冷宇的,并立有字据,黄父没有理由要回山地车。至于把山地车卖给小王,这是他个人的权利,别人无权干预。后来黄畅的父亲又找到小王,小王则以花了300元钱合法购得山地车为由拒绝协商此事。

为了要回这辆有特殊意义的山地车,黄畅父亲只好以黄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冷宇、冷宇的父亲和小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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