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探究
2000-02-01李景峰苏春辉李晶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00年3期
李景峰 苏春辉 李 晶
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基本上都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开始转轨后,在学校向综合性大学演变的过程中,在理、工、文、管的基础上设置的。因为上专业的时间较为仓促,必要的理论探讨和论证都是不够的,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的日益成熟,知识经济对高等教育的挑战,21世纪对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要求等新情况的出现,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有较多问题需要加以理论研究,以在实践中重新定位和完善。有鉴于此,深入研究理工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无论对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在改革中求生存和发展,还是为在21世纪给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分为理论性教学模式和应用实践性教学模式。
一、理论性教学模式
理论性教学模式是在教育理论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既要在更深的背景上思考教学,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要领,并以此成为应用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指南和参考的范型。理论性教学模式对应用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指南和参考的作用决定,应当在借鉴以往教育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理论性教学模式进行重新的构建。其基本结构框架应由指导思想、教学目标、操作程序、操作要领等四大部分组成。
第一,指导思想。这一部分是理论性教学模式赖以存在的教育哲学思想,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整个理论教学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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