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版人民币应收归国库
1999-03-24崔拓寰
知识窗 1999年7期
崔拓寰
王某于1998年5月4日持1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去市人民银行鉴定真伪,经鉴定为真币,却系错币(应为次品券),王某要求将错币退还,银行却给他一张同额券。王某称他不是兑换,坚持要回错币,银行以其是人民币的管理和发行机关,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依职权收兑王某的错币,并开具了一张收据给王某。王某持收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退还错币,并要银行承担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所持的百元面额人民币,经鉴定为次品券,而收兑次品券是银行维护我国法定货币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未能举证,不予支持。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过淡过浓、裁切偏斜、漏印花纹等人民币,要立即按面额兑回,由发行行划转开户的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逐级上寄总行处理。遂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祖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