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称“犯罪嫌疑人”好
1997-07-15袁作东
读书 1997年10期
关键词:语言
袁作东
苏力先生在《读书》今年第二期上发表了《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一文,对近来传媒中频频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一词提出非议,觉得它听起来“别扭”,是类似美国“政治正确”的把戏。我也一直对充满政治性的语言禁忌不以为然,但具体到刑事被告在法庭判决有罪前的称谓问题上,仔细想一想,还是觉得称“犯罪嫌疑人”比称“罪犯”好。
作者假定了几种极端的情况:入室行窃者被群众或警察当场抓获,警察从贪污嫌疑人家里搜出大量的黄金美元,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不能称之为“罪犯”?如果办案实践中都是这样的情况,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真的是多此一举,纯属法学家的语言游戏,但实践中更大量的案例并非都是这样的黑白分明证据确凿。即使是上面两种情况,也存在着误会、栽赃陷害或另有隐情的可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就是承认警察、群众也可能出错,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这也很重要)。这绝不仅是一个语言措辞问题,而是具有实际意义的。从本质上说,在未经法庭审查(包括双方举证、辩论过程)并判定有罪之前,刑事被告只是“嫌疑人”。这也体现出“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潜台词是“宁可放走一千,不可错杀一人”。它保证了公民不致受到法律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定性还有一个现实意义,那就是对警察机关的权力构成了一种无形的制约。众所周知,警察机关是行使暴力的国家机器,在社会中权力很大(中外皆然),这种过大的公权反过来也最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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