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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开始关注“第三者”

1995-08-22彭建梅

中国青年 1995年12期
关键词:通奸第三者婚姻家庭

彭建梅

见于本刊第11期的“该不该向第三者索赔”一案一审已经判决。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法庭未公开审理此案。在被告韩玉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余梅的诉讼请求,判令韩玉败诉。此判决结果引起了很大争议。第三者问题在众说纷纭的道德讨论之后,开始提到法律的面前,法学界是如何看这一问题的?

任诚宇说:

法律应该给第三者问题一个回答

本刊第11期“该不该向第三者索赔”一文的作者任诚宇在来信中表明:“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对例如第三者插足这样一个颇具代表性的社会问题给予回答,如果不能对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那么法律就没有完成时代赋予它的使命。我征求了几位法官和法学学者的意见,我们普遍认为法律应该用它的精神给时代一个回答!”

法学家认为:

法律不是管不着第三者

在婚姻面对当前普遍存在的第三者插足问题时,只能通过道德舆论进行干预?法律有没有办法?就此问题记者访问了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田岚副教授、夏吟兰副教授。

婚姻与爱情不同,它是一种法律制度。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是有法可依的。但从这个案子看,以名誉侵权起诉,提出索赔,不妥当。在法律上,公民的名誉权受损害,是指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显然此案不属于这种情况。其实,第三者给第一者造成的精神伤害比名誉侵权的情况更严重,更折磨人。这值得立法界关注。

至于索赔问题,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而且,我们认为不宜于在这类问题上寻求索赔。索赔在性质上容易与卖淫混淆;经济上的补偿容易使通奸、姘居行为合理化。

但这并不是说法律管不着第三者。对于通奸和姘居行为,可依照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案院、公安部的文件(83)法研字第14号就有规定:“公

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对于重婚,刑法上也有明确规定。

这个案子还可追究第二者(丈夫)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讲,丈夫给第一者(妻子)的是直接伤害,第三者给予的是间接伤害。丈夫是关键人物,丈夫的责任更大。

法学界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增加“妨害婚姻家庭罪”

通奸罪在我国是1980年废除的。

1987年7月,最高法院曾核准上海市高级法院首次以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一起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造成受害配偶死亡严重后果的案件。

基于最高法院曾对因通奸引起他人家庭成员死亡的案件进行类推定罪的实例,近年来在谈到刑法修改问题时,不少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破坏婚姻家庭罪”。这一建议得到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绝大多数同志的支持。但对于在刑法条文中如何表达这一犯罪,却有几种不同意见。侯国云曾撰文论述,将刑法中破坏婚姻家庭罪表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因而引起自己或他人的家庭成员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通奸法》:美国人起用陈年旧物解决婚姻危机

几年前,在美国的康涅狄格州,一位叫汉斯的中年男子外出回家,发现自己的妻子与第三者通奸。汉斯来到州法院,以通奸罪的名义起诉第三者和第二者。法官显出为难的样子说,《反通奸法》还从来没用过。汉斯愤怒地说:“既然有,我为什么不用!这是维护法律。”接着,围绕此案生出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波澜,为美国舆论所关注。随后,一些已婚男女纷纷控告其配偶的通奸行为,《反通奸法》这个陈年旧物被越来越多的美国人用来解决婚姻危机。康涅狄格州各地方警案也不得不依法办事,把人犯先扣押起来再说。到目前为止,这个州因此行为而被捕的人数已有14个,据说第15个正在调查之中。

目前在美国10多个州里《反通奸法》都开始起用。这种官司越来越多。

世界上很多国家也把通奸当成丑闻,强调婚姻的专一。

有些国家在普遍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之外,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一方通奸是构成他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最重要法定理由。案些国家的法律认为,与有配偶者通奸属对配偶他方的侵权行为,因此,一方面允许无过错方向第三者提起中止妨害之诉,另一方面还赋予无过错方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之权。如法国、日本采此态度。另外有的国家法律并规定过错方负有向他方作损害赔偿的责任。

罗素的态度:

法律不是婚姻幸福的救命稻草

著名的哲学家罗素在半个世纪前就对婚姻问题作过探讨,写了一本《婚姻革命》的书。他在这本书中把婚姻与爱情区别开来,强调婚姻是一种法律制度。婚姻如果涉及到孩子,那么,我们就应当希望这婚姻是终身的。

“如果一个婚姻起初有过热恋,而且产生了双方所希望和喜爱的孩子,那么,这种婚姻应当在男女中间形成一种深切的关系,使他们感到在他们的夫妻生活中存在着某种极其宝贵的东西。

“一种持续多年,而且有过许多深切经历的伴侣生活,具有爱情初期所不具有的丰富内容,尽管爱情初期可能是非常快乐的。因此,任何人,只要他懂得这种价值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得,他就决不会为了新的爱情而轻易抛弃这种伴侣生活。”

罗素说:从婚姻中找到幸福是有可能的。“丈夫和妻子都必须明白,无论那法律如何规定,他们在自己的私生活中必须是自由的。”

当第三者问题的道德讨论,陷入“由来只有新人笑,有谁听到旧人哭?”的爱情宿命时,法律能否帮助人们摆脱现代婚姻的困境?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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