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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元受到党纪处分和退学处理

1980-08-20编者

中国青年 1980年2期
关键词:校党委广元道德品质

去年十二月七日,杭州大学为了严肃党纪校纪,整顿党风校风,校党委和行政就徐广元的道德品质错误,分别作出了留党察看两年和退学处理的决定。

决定指出,徐广元同志入学前,曾与永康县珠山公社代课教师陈月斋建立恋爱关系,并多次与陈非法同居,致使女方怀孕、堕胎。徐广元隐瞒了这一错误,进入了杭州大学;一九七九年初寒假期间,继续与陈同居;更为恶劣的是在此同时,竟企图把陈转介绍给某厂一位工人为妻。二月,徐广元又以所谓社会“三大差别是客观存在”等为理由,提出与陈断绝关系。陈月斋及其亲属对徐广元多次进行劝说,徐不予理睬。五月,陈月斋被迫来杭,向政治系党总支反映徐广元的问题。校、系党组织和领导同志对徐广元进行了多次严肃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但徐坚持错误,并找各种借口为自己辩解。七月三十日《浙江日报》为此发表《让社会作出公论》的文章;接着,《中国青年》第十期又发表了《他为什么变心》一文,但徐广元仍然没有正视自己的错误,还散布流言蜚语,诬陷女方。徐广元的上述错误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决定认为,徐广元同志在处理个人婚姻问题上,资产阶级思想严重,品质恶劣,虽经半年多的教育,至今认识很差,丧失了共产党员和人民大学生的应有品德。校党委为了严肃党的纪律,决定给徐广元以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学校行政上根据《学生暂行学则》的规定,决定给徐广元以退学处理。

我们认为,杭州大学党委和行政上对徐广元同志的错误的处理是严肃、慎重的。我们提倡青年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在婚姻恋爱问题上也应这样。有一种论调,认为“道德问题是小事。只要不触犯法律,也不能把我怎么样!”这种看法不对。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既然行为是不道德的,那就是说,已经给社会或给别人造成了危害。这就不能说是“小事”。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对于那些不道德的思想和行为,即使它不触犯法律,也必须在舆论上给以谴责和抵制;对于那些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党团组织和行政单位还要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和制裁。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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