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创新驱动下“专利盒”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3-11-11杜明茗黄江玉副教授甄德云副教授

商业会计 2023年18期
关键词:比利时优惠税率

杜明茗 黄江玉(副教授)甄德云(副教授)

(1 四川九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绵阳 621000 2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3 安庆师范大学 安徽安庆 246011)

一、引言

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为更好地激励企业创新,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比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制定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诸多政策。“专利盒”(Patent Box),也被称为“创新盒”(Innovation Box)或“知识产权盒”(Intellectual Property Box),其核心是对企业通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给予低税率优惠。这项制度起源于20 世纪70 年代的爱尔兰,该国规定企业销售专利和专利产品可减少应税收入。之所以该制度被称为“专利盒”制度,原因是当企业提交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在登记表上输入一个特殊的方框,以说明申报的收入是通过销售专利技术的许可或专利产品获取的。“专利盒”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各国利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创新的意图。

“专利盒”制度与其他税收激励措施相比有很大不同。比如,基于研发的税收减免和额外减免,是在研发支出创新年份,即在创新生命周期早期阶段提供;而“专利盒”制度则是在企业创新结束时对其知识产权收入转移(产生收入时)提供税收激励。因此,“专利盒”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在本地研发,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留在本国。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很容易从研发领域流向低税率领域。“专利盒”制度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的转让提供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在本国开展研发活动,从而将经济利益留在本国,提高本国经济实力。当前推进“专利盒”制度的国家主要在欧洲,如比利时、法国、匈牙利、爱尔兰、荷兰、西班牙、英国等。

我国企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中小科技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等。这些税收政策与创新的效果和质量并不挂钩,受制于扣除限额,激励效果并不很明显。因此,我国亟需对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制度做进一步研究。

二、“专利盒”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分析

世界上已经实施“专利盒”制度的国家大部分采取将企业获得的专利等的转让收入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税的方式,以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相较于其他国家,英国的“专利盒”制度设计相对复杂。

(一)典型国家的“专利盒”税收优惠政策。

1.英国的“专利盒”制度分析。英国政府致力于“建立20 国集团中最具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并强调其相信“专利与高科技研发和制造业活动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并于2010 年11 月宣布对其知识产权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增加“专利盒”制度。2011 年6 月,英国财政部门发布了关于拟议的“专利盒”制度的咨询意见,这份报告解释了“专利盒”制度的目的、目标、结构和机制,并于2013 年4 月正式生效。英国 “专利盒”制度基于四项原则设计:(1)范围广泛;(2)公式化办法;(3)申请的基础是基于企业利润;(4)专利所有权和创新。“专利盒”税率只适用于满足要求的收入,其数额应大于获取“专利盒”的费用(即知识产权衍生收入净额)。英国“专利盒”不仅包括专利,而且还适用于补充保护证书,英国“专利盒”制度适用于对合格知识产权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公司。英国“专利盒”制度最引人关注也是最具争议的特点是,它使用了一种公式化的方法来计算符合条件的“专利盒”利润。英国模型的第一步是计算该公司在此期间的总净利润中有多少可归因于专利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第二步是从净专利相关收入中扣除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收入;最后一步,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对某一公司的收入有很大贡献,必须从剩余收入中扣除。这一步骤对于小公司来说可能过于复杂,因此,该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简易算法,即政府将假定其25%的收入不符合“专利盒”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扣减,其余75%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税。

英国的“专利盒”提案为所有英国纳税企业提供10%的统一税率,所有净收入来自自主开发或获得以及随后开发的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专利或证书必须由英国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欧洲专利授予机构授予。虽然该制度要求企业自主研发专利,但其标准相对宽松,也允许企业将其研究和开发外包,但企业对这些活动应保持最低限度的管理控制。该制度广泛适用于与专利有关的各种收入,并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公式化的三步模型,用于计算其收入中符合专利衍生条件部分的收入。

2.荷兰的“专利盒”制度分析。2007 年,荷兰“专利盒”制度首次颁布实施,并于2010 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和扩大,以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荷兰“专利盒”制度规定,荷兰纳税人从合格知识产权获得的所有净收入的统一有效税率为5%。该有效税率比之前的“专利盒”制度规定的税率低50%。然而,该优惠税率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衍生所得。一旦这种收入超过了与创新相关的开发成本,与合格知识产权有关的此类损失(如累计开发成本)则按25.5%的税率扣除。收入认定不需要由荷兰专利当局授予,可以由任何专利授予机构授予,所有已签发的研发申报书(或研发证书)的创新及活动都包括在内。因此,在考虑相关研究和发展活动的地点以及“专利盒”制度所适用的相关收入时,专利创新证明与研发创新证书之间的区别变得十分重要。荷兰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以及企业进一步开发的已获得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但是,荷兰企业获得研发申报的知识产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满足两项要求之一:(1)实际从事、监督和管理外包的研发活动;(2)至少50%的研发活动在荷兰本国进行。

3.比利时的“专利盒”税收政策分析。比利时政府“专利盒”制度,也称为“专利收入扣减”,该法规列于《比利时所得税法》第205.1 条至第205.4 条,2007 年颁布实施。比利时“专利盒”制度不仅适用于比利时企业,还适用于所有缴纳比利时公司税或比利时非居民公司税的企业(即在比利时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比利时“专利盒”制度要求专利开发和研究中心具备成为研发活动“活跃分支机构”的资格,而此类研究中心不需要位于比利时。这种扣减不限于自行开发的专利,也适用于比利时企业或常设机构“完全所有权、共同所有权、用益权或通过许可协议”获得的专利所得收入,条件是该公司在上述具有“活跃分支机构”资格的研究和开发中心进一步开发了专利产品或工艺。比利时专利收入扣除适用于:(1)由比利时企业或比利时常设机构授予第三方的专利;(2)通常称为“嵌入式专利收入”;(3)符合扣除条件的收入数额仅仅基于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但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数额限于该企业在比利时的应纳税收入的一部分,不得超过无关当事人之间商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即正常交易价格)。因此,比利时企业不得以不合理或过高的税率将专利技术许可给子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去追求更大的税收减免。

在比利时“专利盒”制度的体系中,规定比利时或外国企业在比利时常设机构可对其销售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产生的收入征收6.8%的有效税,而且专利收入也包含在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中。此外,它既适用于自行开发的专利,也适用于外购、转让等获得的专利,前提是后者在符合条件的研究和开发中心得到进一步开发。

4.卢森堡的“专利盒”制度分析。2007 年12 月,卢森堡政府实施了“专利盒”制度,并将其纳入《卢森堡所得税法》第50 条。2009 年3 月5 日,卢森堡税务机关就《卢森堡所得税法》第50 条发布了一则公告,详细地解释了“专利盒”制度的相关细则。在卢森堡的制度中,规定仅就知识产权净收入的20%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豁免不是知识产权总收入,而是知识产权的适当净收入。卢森堡知识产权担保通常仅适用于总知识产权收入与该收入同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所有成本之间的差额,无论营销类型如何。“专利盒”制度适用于设置在卢森堡的所有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如果企业对知识产权具有限定的经济所有权,则可以免除其出售该知识产权的净收益。在法律和经济财产与知识产权分离后,受益企业将从其所有权中受益。卢森堡的“专利盒”制度较少限制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来源,但知识产权不能是从关联企业获得的。

(二)典型国家“专利盒”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1.基于不同情形制定符合国情的有效税率。上述四种“专利盒”制度中,荷兰的“专利盒”制度将最低有效税率降低到了5%。这一比率相当于英国当前10%税率的50%、比利时当前6.8%的税率的73.53%。荷兰的“专利盒”制度提供的实际税率是世界上较低的“专利盒”税率。此外,在本文所研究的制度中,荷兰和英国“专利盒”制度明确了统一的有效税率,比利时采用降低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的形式提供优惠税率,这种制度的专利收入更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前两种制度能提供较为稳定的税率。就目前各国不同形式的有效税率来看,英国的“专利盒”制度比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竞争力弱,其存在三方面不足:(1)对知识产权转化效率要求高而难以吸引外国投资;(2)适用于有限的知识产权选择;(3)公式化的方法使得制度复杂化。比利时、荷兰等国之间竞争更加激烈,每个国家都有其相对优势和劣势。

2.强调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但要适度。比利时的专利收入扣减制度和英国的“专利盒”制度所涵盖的知识产权种类比荷兰的“专利盒”制度要少得多。“专利盒”是为了鼓励创新和高科技公司在某一特定国家开展大量研究和开发活动,并随后通过在该国进行大规模制造将由此产生的专利商业化。“专利盒”制度的引入增加了实行该制度国家的经济、技术竞争力,也会对短期税收收入产生影响,但专利申请的增加也可能导致引入新专利增加的收入不能弥补为吸引专利收入而导致的税收减少,因此,在制定政策时要适度。

3.“专利盒”税率影响收入范围分析。与上述知识产权比较的范围类似,关于每种制度所涵盖的收入范围的讨论,包括对这些制度的不同方面的考虑:(1)“专利盒”所适用的收入类型(例如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嵌入式收入、资本收益收入)。(2)“专利盒”是否适用于毛收入或净收入。英国“专利盒”制度适用于广泛的收入范围,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收入、销售专利产品的固有收入(在某些情况下,包括销售使用专利程序创造的产品)、资本收益收入、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所得收入,以及专利服务所得收入等。因此,只开发和许可新技术的非制造业公司不会从英国制度所包含的收入范围中受益,而可能会选择在一个“专利盒”制度规定的较低税率的国家开发和持有其知识产权。荷兰和卢森堡的“专利盒”制度均适用于许可合格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嵌入制成品价格的知识产权收入以及销售合格知识产权的收入。其他国家的制度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净收益,符合条件的收入仅在超过相关专利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才被优先征税。

三、我国“专利盒”制度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我国的“专利盒”税收制度。我国逐步建立了包括专利在内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优惠税制,适合专利转让和申请的相关优惠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收入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两个方面,这是我国的“专利盒”制度。

1.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达到一定年限的非专有许可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技术转让收益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专利技术的转让和转化,提高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技术转让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所得税和流转税,侧重于税率式、税额式和税基式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中,技术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等应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相关税收制度中,专利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将专利许可市场化和自主行为两种主要类型排除,导致所得税优惠政策面过窄,税收优惠适用广度有待提升。税收政策将我国主要的技术转让方式“技术秘密”排除在技术转让优惠收入范围之外,以保证专利技术创新和技术秘密保障的平衡。

2.税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关注的重点。与“专利盒”激励实质性创新目标一致,我国重视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等科技成果转化。基于专利技术的创新创业,是当前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方向,尤其是支持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创业的企业在专利研发前期面临着成本压力和失败风险。新发展阶段,我国政府致力于通过减税降费政策精准落实以减轻企业税负和激发企业创新。“专利盒”创新制度有力推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体现了政府部门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的决心,从而提高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

(二)我国“专利盒”制度的不足之处。

1.优惠税率确定方式相对单一。国际通常根据“专利盒”制度适用情形设置不同税率,有的限定了免税的条件,比如通过免除一部分收入进行间接计算,也有的通过免税方式给予企业优惠。我国的优惠方式相对单一,一般通过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加计扣除的方式进行计算,有待向多税率优惠转型。多种税率优惠方式能起到激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作用,在应对庞大的经济规模和复杂的产业结构时具有更大的空间。

2.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为局限。狭义的“专利盒”制度仅对来自新开发专利即在引入“专利盒”制度后注册的知识产权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应注意的是,重视权重标准而非质量标准容易误导企业注重业绩转化的数量而忽视技术水平和市场化效应,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购买的知识产权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条件是购买的知识产权必须要进一步研发才能获得资格。知识溢出的公共性意味着,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提供一种适当的方法,但企业无法从其研发投资中获得所有回报。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局限容易引发企业选择策略性创新而非实质性创新,导致税收政策供给和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的错配。

3.优惠适用收入类别具有限制。各国“专利盒”制度都有不同的限制条款,比如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入额度限制,知识产权转让或者研发允许扣除的成本限额等。我国“专利盒”制度以知识产权应用为条件,以使知识投资的利益本地化,虽然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欧盟最严格的激励资格要求,但似乎更具限制性和本土特色。企业专利申请转化应用具有周期性及成本风险高等特征,我国“专利盒”制度的税收政策效应精准指向性有待提高,以利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本地转化应用。

四、对我国“专利盒”制度发展的优化建议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支柱性和基础性作用,我国重视财税政策支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专利盒”制度是国际竞争中鼓励企业知识产权本地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新工具。我国应持续优化税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营商环境,不断完善“专利盒”制度在有效税率、收入范围和知识产权范围方面的政策,使“专利盒”制度在企业知识产权本地应用和获得税收优惠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联系。

(一)以创新为目标落实“专利盒”税收优惠。“专利盒”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能有效降低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资产缴税的实际税率。为提升国际竞争力,我国应积极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引资等的支持作用。在跨境贸易中,若特定国家或地区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时,企业会选择将资产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点。这种将资产迁移到境外地点的做法是企业应对税负增加的理性选择。我国政府应通过“专利盒”的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实质性创新,主要包括:重视税收优惠政策和“专利盒”制度产生效果的紧密关联性;以结果导向引导企业将专利在本地进行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利于大数据技术跟踪企业的专利应用情况,税务机关等主动为企业专利转化应用提供服务,吸引企业到当地进行投资兴业。我国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和培育企业的创新能力,发挥税务、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共治,构建有利于企业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以实质性创新为目标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应用。

(二)明确“专利盒”制度适用的税收优惠范围。我国“专利盒”制度应该具备合理的简化程度以及比较宽泛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将专利收入与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挂钩。我国应明确“专利盒”制度税收优惠范围,包括享受政策的主体、申请条件等,以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实施。专利是创新质量的重要体现,税收应发挥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职能,激励纳税人进行专利研究和开发,并将专利用于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成果转化中。拥有专利的企业要想享受到税收优惠,应证明其专利在本地进行了研究和开发,且随后成果转化及制造活动发生在本地。如果企业选择不使用其新专利生产任何产品,而是将这些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则需证明这些专利是企业自己开发的且在我国持有,以便符合“专利盒”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创新驱动战略下的“专利盒”制度应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应通过公平性审查。2023 年世界银行制定的税收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将监督、公共服务和效率作为三大支柱指标,强调税收政策的质量、稳定性、绿色税制及对创新的激励。按照知识产权、税收等营商环境新要求,我国要清晰明确和界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加强对知识产权、税收等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专利盒”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要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以数字治税和税收风险防控为导向防范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等。

(三)规范“专利盒”制度适用的收入类别。创新驱动战略下,各地以知识产权为条件的激励措施旨在将技术投资利益本地化,以避免技术投资被具有更强拉动政策的其他国家所取代。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首要目标,我国应持续鼓励企业以创新为导向进行研发投资、技术转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投资。各地企业要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税收激励措施,政府应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以持续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明确“专利盒”税收优惠适用的收入类别,是我国财政可持续和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协调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等支持“专利盒”发展,持续提升我国智慧税务水平,以纳税人为中心,改善税务部门的权益性纳税服务水平。各级税务部门围绕知识产权创新,以智能化、精细化、数治化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我国可通过司法解释和类型化案例等明确“专利盒”制度适用的收入类别,围绕“专利盒”制度构建税收政策体系,指导企业正确适用“专利盒”优惠政策。为了更好地规范“专利盒”制度适用的收入类别,我国应发挥政企联动效应,帮助企业在当地形成完整产业链。各地政府应积极搭建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对接平台,重视对企业应用专利等的培训,关注民营企业对专利保护等的诉讼,化解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专利盒”的税收激励措施,能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保障企业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我国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此外,我国要推进“专利盒”制度优化及发挥税收的支持激励作用,需要重视财税学科建设,培育知识产权、财税和大数据等方面的复合性人才。

猜你喜欢

比利时优惠税率
5月起我国将对煤炭实施零进口暂定税率
有优惠!有靓货!房企铆足劲的“金九银十”来袭!
优惠订阅
读者优惠购
他骗我!
比利时炸薯条也要申遗
中国自7月1日起取消13%增值税税率
把“优惠”做成“游戏”
从黑水城文献看西夏榷场税率
2011年将开始个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