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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顿号使用规范商榷

2023-10-31张国功

现代语文 2023年9期
关键词:顿号引号

张国功

摘  要:2011年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4.5.3.5条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从历史上认识的变化与完善、新国标造成的理论困惑、执行效果与语用的复杂性来看,这一修订皆有不当之处,并给当下的教学、编校等语言文字工作造成困扰。建议删除“通常不用顿号”这项规定或将其修订为“可以不用顿号”。

关键词:《标点符号用法》;引号;并列成分;顿号

与1995年版(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相比,2011年版新国标(GB/T 15834—2011)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订。其中的顿号用法,是修订较大的一条。其主要修改如下:

4.5.3.5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除了将1995年版旧国标中的“内部并列词语”扩展为“并列成分”之外,新国标最主要的修订,是倾向于“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之所以进行上述修订,该标准的起草人在说明顿号的用法时作出了解释:“根据新标准中对书名号、引号以及顿号使用方法的规定,书名号和引号虽然并不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間语气的停顿,但是由于书名号、引号十分醒目,已经达到了提醒人停顿、注意的目的,因此可以不再用顿号。”[1](P45)在说明引号用法时再次解释:“首先,从表述功能上看,并列的引号之间无论实际上有没有停顿,不使用顿号都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其次,当所引内容比较多或者所引内容本身已经带有标点符号时,如果并列的引号之间再使用顿号,不仅形式上不美观,也降低了符号的表达效率。从编辑出版的技术处理角度来看,各个出版社也多采用并列的引号之间不使用顿号的处理方式。如《出版校对培训教程》中就指出:‘因为引号在视觉上有分隔作用,可以避免‘满纸黑瓜子(顿号)。’”[1](P60-61)总之,这一修订,主要是出于标点符号用法准确性、简洁性与经济性的考量。实际上,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对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间的顿号用法的修订,是存在着一定问题的。

一、关于并列引号间是否用顿号的历史争议

杜永道通过梳理吕叔湘和朱德熙的《语法修辞讲话》、《标点符号用法》(1990年颁布)、《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1992年颁布)、《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1995年颁布)、《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1年颁布)等标点符号使用规范的历史,证明了“并列的引号间不用顿号并非新标准”。杜先生还指出:“(吕叔湘和朱德熙)两位先生的见解引起了社会广泛注意,从那时起,许多人就是按照这一意见来处理并列引号间顿号的。”[2]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起草人提出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都不用顿号时,同样以注释的方式援引了吕、朱位两先生曾经的说法:“吕叔湘、朱德熙先生在《语法修辞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版)中指出:‘如果一连串的词语都是用引号括起的,按道理是应该在中间加上顿号的。可是形式难看,而这些引号也附带着有隔断的作用,因此一般的习惯就把这些顿号省掉了。’新标准采纳了这一意见。”[1](P16)

需要指出的是,并列引号间不用顿号并非新的用法,但不能说这是之前就已产生的“标准”。建议将并列成分之间的顿号省掉的做法,最早可能出自吕叔湘、朱德熙的《语法修辞讲话》。1951年,吕叔湘、朱德熙在《人民日报》连载《语法修辞讲话》[3],并在次年初次结集出版时就曾建议:“如果一连串的词语都是用引号括起的,按道理是应该在中间加上顿号的。可是形式难看,而这些引号也附带着有隔断的作用,因此一般的习惯就把这些顿号省掉了。”[4](P336)不过,1978年吕叔湘委托北京大学陆俭明与胡双宝对《语法修辞讲话》进行修订时,此条被完全删除[5](P248)。一方面,这是为了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对此问题不作说明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前辈语言学者对此问题的慎重与宽容。唐普通过核查一手文献,也注意到后来的《语法修辞讲话》版本对这一原始说法的删除情况;他还对新国标起草人不核实一手文献而导致理解错误的做法提出批评[6]。总之,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起草人仅仅注意到吕叔湘、朱德熙两位先生曾经建议将并列引号间的顿号删除,但未注意到后来的修改。

至于杜永道所说的吕叔湘、朱德熙“两位先生的见解引起了社会广泛注意,从那时起,许多人就是按照这一意见来处理并列引号间顿号的”,也不完全准确。在杜文所举例证中,本身就存在多处矛盾。以他所举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例,该规定中9.3条为:“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8.3.2条为:“非科技出版物中的数值一般可以‘万’、‘亿’作单位”,可以看出,这两处顿号的用法并不一致。实际上,即使在9.3条中亦前后矛盾。该条款全句为:“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同一条条款,前面的并列引号间不用顿号,后面则使用顿号,可见,标准制订者并非自觉“按照这一意见来处理并列引号间顿号的”。对这样国家标准不规范的情况,已有学者提出批评[7]。

二、关于并列引号间不用顿号的理论困惑

在新闻出版工作者群体中,关于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是否使用顿号,在理论认识上引发了很大争议。有些学者对不用顿号持赞成态度,邓木辉从“发展趋势:‘不用’顿号是方向”“标点功能:有的标点也表停顿”“表达效果:不用顿号更精准”“写作校对:不用顿号更方便”四个方面,力证不用顿号有益无害,呼吁不用顿号[8]。相比之下,反对之声更多。魏永征认为,这一修改有违多年形成的标点符号使用的成规。赋予引号表示停顿和并列的功能,其实是要求标号发挥点号的功能,在顿号用法上混淆了标号和点号的区别,“造成两个以上使用引号的词语表示并列成分与表示非并列成分(虽然这种情况很少)难以区分。其影响就是使人们误以为引号本身也具有点断的功能”[9]。语言学者则多从其造成的困扰等角度进行剖析。如张同学认为,这一规定造成了顿号使用的不一致性,混淆了标号与点号的性质和作用,导致了顿号新用法和旧用法同时并存的混乱。作者建议,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统一使用顿号为宜[10]。

不少学者注意到并列引号与书名号之间成分的复杂性,以及新国标给编校实践等语文生活带来的困扰,但并未给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张龙对“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这一规定,以经济实用、逻辑自洽、以标对文、前后一致四个原则进行系统剖析,认为“《A》《B》和《C》”“《A》《B》和《C》(D)”这两类用法并不违反国标规定,是经济实用的用法,应该成为顿号省略用法的取向;与此同时,“《A》、《B》、《C》(D)”“《A》(D)、《B》、《C》”“《A》、《B》(D)、《C》”“《A》(D)、《B》和《C》”“《A》、《B》(D)和《C》”这五类用法中的顿号不可或缺。将这7种用法中的书名号换为引号,亦然[11]。笔者认为,“将这七种用法中的书名号换为引号,亦然”的结论,未免失之草率。实际上,引号之间的成分事实可能会形成多种语义关系;而书名号之间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不会形成语义关联,而更多的是需要考虑书名号后括注中成分与其前书名号的整体性和独立性问题。张龙提出将7种用法区分为顿号可以省略(前2种)与顿号不可或缺(后5种)两种情况,作为理论探讨的一家之言未尝不可,但并未解决新国标修改给编校实践带来的困扰。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国标的权威性、导向性,大众习惯于对国标简单化地理解、绝对化地遵守。虽然新国标是推荐型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并且采用了“通常不用”这种选择型表述方法,但在实际的语文生活中,语言文字工作者往往对国标采取严格遵行、不敢逾越的态度。当下很多有关标点符号的参考书,都表现出这一倾向。如郭爱民、丁义浩的《标点符号规范用法19讲》,专门列出“在带有引号的并列成分或并列句子之间误用顿号”,作为顿号的误用情形之一,并指出“带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的顿号均应删去”[12](P17-18)。兰宾汉的《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对此亦高度认同:“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对顿号使用中不统一的现象加以规范,规定上述情况一律不用顿号。”[13](P125)唐普注意到,在中学语文教学中,已经出现将新国标中的“通常”误读为“绝对”的现象,这不仅表现在很多中学教师对新国标的严格遵循上,而且还有研究者明确指出,中學语文教材中的一些课文在并列引号或书名号使用逗号、顿号等点号的情况与新标准不符,应当加以修改[6]。

三、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的执行状况

从使用效果来看,这条新修订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实际上,在社会语文生活中,习惯于保留使用顿号的情况更为常见。笔者曾长期参与编辑与审读工作,经常能感受到同行们对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困惑与困扰。这种情况,也可以从他人的调查中得到印证。王欢欢对2012年6月到2016年9月间国务院办公厅436篇公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89篇公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72篇公文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00篇公文的标点符号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后发现,在这四个层次的公文中,书名号之间保留使用顿号的情况分别为97.9%、93.8%、97.8%、98.7%;引号之间保留使用顿号的情况多达99.6%、87.2%、95.3%、92.2%[14]。栾照钧对2014年、2016年《国务院公报》所刊公文的研究表明,法规、规章和一般规章性公文在书名号之间使用顿号的错用率依然不小,并且部委机关的错用率较高。这里所说的“错用”,主要是指赘加顿号的情况[15]。黄启庆对《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这两部规范性辞书中并列引号之间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问卷形式对对外汉语专业本科生和留学生进行调查,由此得出结论:大多数中外学生都主张在并列引号之间加顿号;作者认为,无论是遵循从众原则,还是一致性原则和国际化原则,都应以引号间加顿号为最佳选择标准[16]。张同学对包括教育部的公文等在内的案例考察后认为,当下的实际情况是,在图书、报刊、公文中,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用顿号和不用顿号两种做法都存在;在中央级的报纸、文件中,用顿号的情况还比较多。有的则是有时用有时不用,并不统一。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进行编校质量检查时,亦默许旧的用法。因此,新标准中的顿号用法并未得到严格执行[10]。唐普注意到,新国标执行十年间,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述中,仍坚持在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使用顿号[6]。王前亦指出,在许多法律、法规和党政公文、报告中,使用顿号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17](P67-68)。魏永征曾在财新网专栏中发文指出,文件与社评、官方文件和普通文稿以及不同地方、不同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在是否使用顿号方面,存在着大量不一致的情况[9]。魏永征还指出,《民法典》等一些权威文献并未采用新国标的修改标准[18]。

四、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的分析

之所以新标准公布后仍存在使用混乱的情况,除了宣传力度不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有待加强外,最主要的问题是国标的修改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实际的语言运用中,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并非像有些专家所说的那样:“不使用顿号都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1](P61),不使用顿号不会使语言层次不清[8]。与此恰恰相反,不使用顿号,有时会给实际的语言文字运用造成极大的困扰。就新国标规定的两种情况来说,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顿号的情况,比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的情况,要更为复杂。就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的情况而论,笔者以为,“并列成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才可以“不用顿号”;否则,以使用为宜。

第一,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不仅形式上而且必须实质上形成并列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有的形式上并列、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实质上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因果、递进、转折等关系,应使用顿号为宜;有时甚至应使用逗号、分号。例如:

(1)*科技部部长在全国科技中介机构会议上说:“虽然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我们要把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能力建设”。

(2)*很多教师将教学质量问题归咎于高等教育普及化后生源素质的下降,学生“不愿学”“难管”“难教”。

(3)*用我父亲后来的话说,纠偏如救火,他们是“追着纠”“跑着纠”。

(4)*广东人吃海鲜有四“即”,就是:“即点”“即杀”“即烹”“即食”。

上述用例中,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例(1)是因果关系,例(2)~例(4)是递进关系。这四例中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皆宜保留标点符号,并以使用逗号为宜。

第二,必须是该句中所有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都是实质上的并列关系,以保证并列关系的完整性,而不能有个别成分之间出现其他关系。比如,如果有插入括注的情况,改变了个别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的并列关系,则应保留之间的顿号。例如:

(5)*接下来,从第二句话开始,就劈头盖脸地辱骂左琴科及其作品,多次使用“文学流氓”(用了至少2次)、“下流家伙”(用了至少5次)、“市侩”(用了至少2次)、“市侩文学”(用了至少2次)、“无聊文人”“市侩资产阶级”“不知羞耻”“流氓”“下流”“卑劣”“野兽”“可憎”“丑恶”和“滚出去”等污言秽语辱骂左琴科。

在例(5)中,前面4个标有引号的成分因为附有括注,改变了与其后10个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的并列关系,这时就应保留它们之间的顿号。

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在标有引号的多项成分之间,常常在最后两项之间使用连词“和”“与”“或”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将前面标有引号的并列关系之间的顿号删除;否则,不易判断并列成分之间是多项并列关系,还是“和”“与”“或”等连词前后两项形成并列关系。例如:

(6)*这本书,分为“伟大传统”“文本解读”“理念建构”“创造辉煌”和“附录”几个部分。

在例(6)中,如果前面三个并列关系之间不用顿号,可能会导致将“‘创造辉煌’和‘附录’”作为一个完整的成分与前面三项并列,即并列关系只有四项,而不是五项。很多学者都指出,引号之间同一层次并列成分有“和”“与”“及”等连词的,顿号应该保留[13]。如果将前面三个顿号删除,则应将“和”字一并删除:

(6)這本书,分为“伟大传统”“文本解读”“理念建构”“创造辉煌”“附录”几个部分。

在例(6)中,如果删除连词“和”“与”“或”等,固然符合语言使用的经济性原则,却使该句式中的宾语显得冗长、单调。尤其是在朗读的情境中,不易形成语流合理、正确的析分,无法做到语气平缓、舒适。从总体上来讲,顿号的删除,影响了语言的使用与语意的准确表达。也有学者提出其他处理方式。如吕叔湘认为,使用顿号而不用“和、与、及”等,容易造成停顿方面的误会。因此,这种情况,最好不用顿号而用“和、与、及”等[19](P230-231)。

第三,标有引号成分的内容,必须是同一层次上的、实质性的并列关系,而不能是不同层次上的、形式上的并列关系。可以说,前后两个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并非就一定是内容、实质上的并列关系。如果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在形式上呈现并列关系,而事实上不是同一层次的并列关系,两个成分之间必须使用顿号,否则容易引起语义层次的混乱。例如:

(7)*大概是因为“无话语”导致的“无经历”“无喧哗”导致的“无反应”,本天地间大大堂堂、何用申报的世界文化遗产的景德镇,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迄今批准的中国43处世界文化遗产目录上名落孙山。

(8)*儿童对空间概念的理解与运动密切相关,在荡秋千的运动中他们能够把抽象的概念“高”与“低”具体化,在探索大自然的过程中,儿童可能理解了“上”与“下”“水平”与“倾斜”。

(9)*他将“人事”与“天命”“偶然”与“必然”“经验”与“超验”,完美地结合了起来。

(10)*例如古文字学建立的“象形”“象意”“形声”“三书”说。

(11)*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将建设“文化强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的文化战略目标,纳入长远规划之中。

上述5个例句中,标有引号的成分之间,前后相继,但并非内容上的并列关系。例(7)~例(10)中,标有引号的成分,分别在与其他词语结合之后,而形成同一层次关系,即:“无话语”导致的“无经历”/“无喧哗”导致的“无反应”;“上”与“下”/“水平”与“倾斜”;“人事”与“天命”/“偶然”与“必然”/“经验”与“超验”;“象形”“象意”“形声”/“三书”说。例(11)中,前一标有引号的成分与其他词语即“建设”结合,再与后一标有引号的成分形成同一层次的并列关系,即:建设“文化强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因此,标有引号、前后相续、表面上同一层次并列关系的成分,可能是分别处于不同层级,不宜删除之间的顿号;相反,为了保持句子成分间的并列关系,应严格保留顿号。

第四,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太多,或引号内成分比较长,不宜删除并列成分之间的顿号。如上所述,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之所以提倡不用顿号,主要出于在表义准确的基础上形式简洁的考虑。但是,如果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太长太多而之间没有顿号来标示,则不仅不能达到简洁的效果,反而因为引号内成分过于冗长,不易辨识,尤其是不易辨读。这既给书面语言带来困扰,更使口语的表达大为不便。例如:

(12)*他认为,“卢梭企图通过如实陈述事件真相,以真与假的认识论价值偷换善与恶的伦理判断,以此恢复作恶多端之后的良心平衡”“贯穿卢梭一生理论活动中,有一种语言癫痫症,周期性地漂移,周期性地发作”。

(13)*课文的“写作实践”部分的训练任务,包括“训练比喻、心理描写等修辞手法”“选取思想感情的‘凝聚点’组织材料”“在‘平淡’中寻出‘起伏’,在‘寻常’中发现‘独特’”“安排好文章的线索和结构”等多项任务。

(14)*在法国,“金融貴族过着糜烂的生活,人民却在为起码的生计而挣扎”“加速革命爆发的第二个重大经济事件,就是英国的普遍的工商业危机……还没等到这次危机的全部后果在大陆上彻底表现出来,二月革命就爆发了”。马克思道出了1848年二月革命爆发的导火索。

例(12)~例(14)中,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不仅普遍较多,而且句式较长,甚至是完整的句子或句群等。取消并列成分之间的顿号,表面上干净、简洁,实际上却影响了语言表达效果的达成。王际兵认为,简单地从节省符号的经济考量出发,要求特定并列结构中不使用顿号,有时会造成表达和理解的模糊,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重视了语言书面的物质呈现,却忽略了语音的物质表达。取消顿号虽然写起来、用起来省事,可是看起来、读起来费事。二是误以为作为标号的引号、书名号具有表示停顿的点号的功能[20]。

此外,亦有学者出于形式上的考虑而提出,如果引号里面是独立的句子且有句末标点,则并列成分之间不加顿号为好,用了显得难看;反之,如果引号内是不独立的语句,引号间还是用顿号或逗号比较好看[21](P242)。

总之,包括标点符号在内的语言使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形式与内容、规范所要求的简约性与现实语境的丰富性之间,往往形成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为追求语言的经济而作出“一刀切”的简化,并非语言文字规范化所应有的态度。就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的顿号来说,有很多种情况,从句法关系来看,恰恰是宜用,甚至是必须要用的。

五、对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修订的建议

1995年版《标点符号用法》的主要起草人刘一玲、北大中文系教授苏培成等,在各自的标点符号用法专著中,都采用了两可性的说法:“并列的引语、并列的书名之间可以省略顿号”[22](P56)、“并列的引号间可以不用顿号”[23](P54),与新国标中“通常不用”这一倾向性明显的用语不同。林穗芳则在《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中,不仅使用“可不加顿号分隔”这一两可说法,还特意强调其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如果连用的引号是并列关系,引号内的词语较简短,结构单一,容易看出它们的并列关系,不会产生歧义。”[24](P221)

陆嘉琦、姜梦冉指出,对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宜简明扼要,尽量减少例外,以方便人们掌握使用。国标对顿号的界定是:“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停顿”,而“通常不用”的倡导与这一定义并不统一,易于使读者产生疑惑。基于此,建议新版国标删去“通常不用顿号”这项规定[25]。唐普则认为,国家标准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既然明确表示“严格了某些标点符号的用法”,那么就不应当再采用这样的表述:“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因为从引号和书名号的功能来看,它们并不具有表示停顿的作用。就此而言,可以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要用顿号。”从更严格、更精确的角度来说,则应表述为:“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顿号或逗号等表示停顿。”[6]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历史上学者认识的变化与完善、新国标造成的理论困惑、执行效果还是语用的复杂性来看,2011年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4.5.3.5条都有不当之处,不宜作出“通常不用”这一导向性明显的规定。基于上文的简要分析,综合多位方家的意见,笔者建议删除“通常不用顿号”这项规定或将其修订为“可以不用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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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Use of the Chinese Back-slopping Comma between Quoted Coordinate Elements

Zhang Guog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Nancha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31, 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General Rules for Punctuation(《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4—2011), Article 4.5.3.5, the Chinese back-slopping comma is “not typically placed” between quoted coordinate elements. This expression is deemed inappropriate due to the evolving understanding among scholars, the theoretical perplexity induced, the limited effectiveness of its application, and the linguistic complexity. In light of the confusion it currently generates in editing,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is expression be omitted or replaced with “it is not mandatory to use” for greater clarity and adherence to contemporary standards.

Key words:General Rules for Punctuation(《标点符号用法》);quotation mark;coordinate elements;Chinese back-slopping co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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