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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宗族力量审思

2023-08-09柴庆芬郑济洲

关键词:宗族革命中国共产党

柴庆芬,郑济洲

(1.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党的建设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001)

“传统”之于“现代”,既有其逆向的阻力,同时又是不可或缺的历史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宗族力量的斗争艺术,始终是中国革命的一个重要论域。美国学者费正清指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组织起来的”[1]15。赵桂英与郑锦阳认为,党在革命根据地中通过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生产要素等问题完善基层党政群团组织建设,对于摧毁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2]41-47。郭为桂与钱珠栎认为,福建基层党组织对宗族势力的改造冲破了宗族的界限,促进了阶级的觉醒,并且推动了党的威信的树立[3]55-63。林济认为,五四时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族的认知,党在土地革命中对宗族的有力领导促进了革命的发展[4]54-59。干放平则以广东为主要场域,探究了1949-1966年党对农村宗族问题认知及对策,探究了这个时期党对待宗族问题的经验与启示[5]。吴晓荣指出,党在中央苏区时期通过对宗族经济基础的剥离,对乡村宗族权力共同体的拆解等方式对宗族进行了改造,建立了与苏维埃政权相适应的社会基础[6]15-27。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领导宗族力量的艺术,为当今社会之宗族治理乃至乡村治理提供些许借鉴。

一、传统的“逆向”作用: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宗族力量中遭遇的阻力

毛泽东曾旨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大的绳索。”[7]31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是由传统宗法制度、儒家思想与小农经济所构成的经济、政治与文化体系。这三者的紧密结合,为封建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中,以宗族血缘体系和国家政权组织相结合的宗法制度发挥了重要的整合作用,成为封建社会稳定秩序的重要基础。宗族制度与封建王权专制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相呼应的制度体系,极大弥补了国家政权在乡村统治力量的不足,成为国家政权整合和掌控乡村社会的有力工具。在宗族制度之下,存在着与其相配套的一整套封建伦理道德规范,而这种伦理道德规范与宗族制度一起维系着乡村社会的基本统治秩序,而这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消灭剥削与压迫的革命意志是根本不相容的。

(一)传统宗族剥削农民的阶级本质

宗族制度之下掩盖的是其残酷的剥削事实。一般而言,宗族都设有族田。族田可以接济贫困的宗族成员,帮助土地较少或没有土地的族员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在这个层面上,族田是维持宗族血亲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宗族族长树立其“家长”权威,维护宗族统治的重要经济基础。在许多地区,族田的佃种甚至成为宗族成员唯一可靠的生活来源。然而,族田的存在也为豪绅地主阶级压迫、剥削族人提供了便利,这主要表现在族田的使用与管理方面。通常情况下,族田由族长派专人负责,或者由族内各房轮流管理,而实际上,族田多掌握在族中家境殷实之户手中(如族长),并且在许多地区掌管族产者常常是世袭的。族产中的房租、塘租、利息、田租等,都归该管理者支配。而族产收入除用于纳税、祭祀、修理族产、资助教育之外,剩余部分均由族产管理者保管,其中很大部分都被其通过舞弊的手段据为己有,所以族产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变相的私产。因此,族田收入的使用,“掩盖了阶级剥削的实质,却产生出大批祠产地主。”[8]123这样就产生了一批以掌握祠产为主要特征的地主,构成了近代地主阶级中较为特殊的一个部分。族田和赏钱、赏谷等都以族人为对象以较低的利息和租额进行出佃或借贷,因而其剥剥实质往往被宗族制度温情脉脉的面纱所掩盖。

(二)宗族制度对“人的解放”的束缚

宗族制度钳制着农民的自由意志与个性解放,压抑农民奋起革命的热情与积极性。宗族、家族制度在五四运动时期就曾遭到早期先进知识分子的激烈抨击。陈独秀曾言及宗法制度之四恶果:“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9]128他认为,若要破除宗法制度之恶果,就必须用个人本位主义代替家族本位主义。李大钊也认为:“中国现在的社会,万恶之原,都在家族制度。”[10]346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部分领导人继续揭示宗族制度的危害。1924年11月,邓中夏曾谈到,“中国无产阶级的心理,大多数还沉睡在宗法社会里,还未与家族、亲属、帝王、神权等旧观念绝缘。”[11]184澎湃谈到,在海丰农民运动中,农会执行委员同时兼任教育部主任的进步青年马焕新,却因减租减息与其本人的切身利益冲突而数日不到农会办事,后竟公开否认农会议决案“至多三成交纳”,“不数日即服从其家族之命令,具呈至县公署(县长王作新)否认主张“至多三成交纳”之减租议决,并非难农会的种种过激不对”[11]39,农会立即将其开除农会会籍,并列出其罪状公布于农民群众。由此可知,宗族主义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意志是根本不相容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论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身追求民主与自由的思想要求,还是深入农村进行革命动员的现实行动,都彰显着批判、打击宗族主义的重要意义。

(三)宗族权威对中国共产党权威的排斥

在宗族的统治权威下,作为外来势力的中国共产党往往难以实现与农民的直接互动。中国共产党在深入乡村动员革命的过程中,往往很难抛开宗族的势力去直接发动农民。在宗族组织发达的乡村地区,实质上形成了一套以宗族长老与地方精英为主导的乡村自治体系。这个乡村自治体系之所以能够在没有国家政权介入的情况下实现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其关键就在于宗族长老与地方精英的统治权威与绝对的话语权。一般情况下,族长是宗族权力的最高决策者和执行者,在宗族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张宗麟曾谈到,广东的东江、北江以及福建的闽南地区人民的家族观念极其深厚,“他们都是聚族而居,家长就是这一族这一姓的最有势力者”,“强者真是尊如当地皇帝。”[12]2由此可见,宗族家长在一般村民心中的地位之甚。在这种状况下,一般村民唯族长之命是从,族长的态度和行为往往决定了族内村民的思想与行为。中国共产党作为外来的政治力量,若想下沉到宗族势力厚积的乡村社会进行广泛的革命动员,有时不得不依仗宗族长老的威信与力量。然而,宗族力量毕竟有其封建落后的一面,其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意志在根本上是不相容的。因此,对宗族势力的批判和打击贯穿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与实践。既钳制着底层群众追求自由与个性解放的思想,压抑着农民的革命热情。当然,宗族也有其历史进步性,宗族文化中蕴涵着人民内心深处不可舍弃的“乡愁”,这种特殊的心灵情感有时会对中共的革命事业发挥意想不到的促进作用。

二、不可舍弃的“乡愁”:中国共产党革命事业中宗族力量的“助益”

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过程中,宗族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人难以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宗族的传统性与落后性,固然对中共的革命事业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宗族也并不就是万恶之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许多革命者还利用宗族的力量开展革命工作。因此,对待宗族之于革命的作用,必须采取辩证的态度。

(一)中国共产党对宗族中伦理道德的借鉴

宗族是中国共产党革命事业的动力之一。对宗族制度的激烈批判曾经一度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对待宗族问题的基本态度。但随着革命实践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也注意到对宗族不能采取一概而论的态度。1926年,中共广东区委通过的农民运动议决案指出,封建制度之下,农民具有地方主义、宗族观念、迷信落后等多方面的弱点,应加以改造,但同时强调“要注意技术方面,不好因此引起无谓的反对。”[13]357-358这里所针对的是当时对宗族的打击过“左”以致伤害到农民的奉教情感而遭到部分农民反感的问题。1926年9月,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农民运动议决案指出,“乡村中的迷信及宗族伦理道德关系,不可积极的反对,应该有方法的、有步骤的去提高乡村文化程度”[13]38,甚至强调,有时为达到与农民接近之目的,尚有暂时迁就农民群众封建迷信之必要。由此可知,当时中国共产党已然认识到乡村宗族伦理道德关系对农民的影响之深刻。宗族与宗法制度历史深远,在农民心中可谓根深蒂固。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土豪士绅所采取的打击政策有时不得不迁就农民的宗族情感。

(二)中国共产党对宗族中血缘凝聚力的借助

革命根据地的稳固与发展,有时不得不借助乡村宗族的血缘凝聚力。在革命过程中,尤其是在革命初期,部分宗族对革命持支持态度,甚至为革命提供了相当的援助和支持。兴国县革命运动的蓬勃发展主要就得益于北伐战争结束后肖以佐、肖能岩、肖芳泉等一批共产党员回到兴国开展工作。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这部分兴国籍的中共党员与兴国县肖氏一族有宗亲关系,而肖氏在兴国县又具有相当的权威与势力,甚至掌控着全县的政治大权。在革命斗争发动时,这批中共党员即利用家族、姓氏关系掩护党的组织,秘密参加党的相关工作,极大地促进了革命运动的发展。另如,赣东北地区的革命得以发展起来,也得益于外地归乡的知识分子利用家族或地缘关系发展党员,建立党的组织,组织乡民发动地方武装暴动。国共合作时期,方志敏当选为国民党江西省党部的执行委员同时兼任农民部长。他深入弋阳家乡,发动农民组织农民协会,向村民宣传党的政策,培养农民运动的骨干力量,秘密建立起弋阳九区农协机构,并从农民运动的骨干中发展了一批党员,如方远辉、方远杰等,建立了党的小组,领导弋阳九区农协会员在齐川源村开展“打土豪”“减租减息”的斗争,使弋阳地区的农民运动蓬勃开展起来。当时,方志敏动员农民革命即借助了宗族血缘关系之便。当时第一批追随方志敏的革命者多是湖塘村方家人,与方志敏有着浓厚的血缘关系,如领导了漆工暴动的中共弋阳漆工临时支部书记方远杰是方志敏叔伯的儿子,也是方志敏最早的革命追随者之一。此外,还有一些势力较弱的宗族在革命刚兴起时,也为反抗豪族乡绅地主的压迫而积极参加革命斗争。

(三)中国共产党对宗族中有识乡贤积极的调动

从广义上讲,“乡贤”是指品德与才干学识都为乡人崇敬的“乡村能人”。乡贤一般属于绅士阶层,在乡村社会具有较大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村民对乡绅或族长一般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王先明指出,乡村普通民众对“乡村能人”的依赖性不仅表现在经济、政治领域,而且在乡村日常公共事务等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在乡村社会,维系传统乡村社会结构的纽带通常是血缘宗族组织,宗族、家族权威在社区内非常普遍,而乡村普通成员对社会精英、乡村权威的顺从已形成习惯,并且在普通民众的心里根深蒂固。”[14]332在这种状态下,普通农民与乡贤、乡村能人等保持着顺从与依赖的关系,很少能独立地作出重大的决定与选择。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也曾得到有识乡贤的支持与帮助。抗日战争时期,红朱岭刘氏家族中许多有志青年踊跃参加革命,其中有刘宝英、刘茜芬、刘燮芬、刘卓礼姐弟四人,刘坚、刘连科、刘应元兄弟以及同族刘敬尚、刘焯华、刘坤秀等。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红朱玲刘氏族人或随部队行军打仗,或从事党的秘密情报工作,为党的革命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39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指出,“对于下级地方政府机关(保甲与联保)、地方文化机关(小学及教育会)、地方经济机关(合作社等)、地方武装力量(自卫队及民团)应尽其可能使之掌握在共产党员,左派人员与公正士绅的手中。”当时,一些开明绅士对统一战线的结成与维系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保存党的力量也具有积极意义。另外,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探索形成的“三三制”政权结构形式,即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乡村治理中充分借助乡绅的力量,充分发挥乡绅在乡村社会治理的权威作用,拓展了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调动了乡绅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对当时革命根据地的稳定团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革命战争时期,宗族血缘关系有时也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的动力因素,推动革命进程的发展。绅士阶层是乡村社会极其特殊的阶级,一方面,有些地主劣绅联合起来共同压迫、剥削农民,镇压农民的反抗运动,这部分土豪劣绅于革命有很强的妨害作用,需要予以坚决的打击;另一方面,乡村社会部分贤明绅士或宗族族长与农民保持着基本和谐的关系,主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对这部分乡绅如果善加领导,则能转化为革命的动力,推动革命的发展。

三、双重角色与借鉴范式: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宗族力量的历史经验与当代启示

美国学者杜赞奇曾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理论,认为中国农村存在着广泛的权力关系,即权力的文化网络,“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施展权力和权威的基础。”[15]3-4其中,植根于这些组织中,并为组织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象征和规范如宗教信仰、内心爱憎等,成为重要的文化纽带。乡村社会的权力文化网络与法定的权力机构结合在一起,共同决定了乡村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方式。而宗族力量作为维系乡村统治秩序的重要组织,也成为乡村社会的重要统治权威。毛泽东曾指出,封建国家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各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这里实际上强调了绅权与皇权本质上的同一性。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中,绅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力之一。掌握绅权的乡绅是地方权威的主要代表者。乡绅阶层使国家的行政权与乡村的自治权融为一体,成为传统乡村社会统治场域中的重要主体。在宗族力量发达的乡村地区,为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秩序,封建统治阶级往往通过宗族和乡绅阶层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这种治理模式极大地弥补了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不足,对乡村社会的基本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组成部分,宗族及其背后的伦理规范对维系乡村社会的稳定秩序具有法定权力结构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打破这种自然权力结构绝非易事。并且不容忽视的是,宗族力量在乡村社会的统治有其合法性基础。以传统宗族为主体形成的族权、绅权长期受到中央政权的支持,皇权靠着宗族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制,宗族由此成为传统乡村统治场域的重要主体。费孝通先生指出,士绅阶层是封建专制皇权确立之后,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其参与政治的方式和途径都由国家法律严格规定。[16]1宗族士绅统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使其在乡村社会享有极高的话语权,加之乡村社会延续不绝的一整套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宗族即可实现对整个乡村社会的掌控。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入农村的革命运动不仅要冲破法定的权力结构,还要冲破根深蒂固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宗族是中国共产党深入农村,发动农民运动所避不开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宗族力量之于革命的作用是带有双重性的,宗族之间的对立与斗争成为中共得以介入的缝隙,对革命活动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宗族毕竟有其封建性和落后性的一面,又会对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力量具有逆向的反作用。宗族的这种双重作用,对于新时代农村治理现代化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启示。

(一)实现宗族文明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同频共振

中国共产党要积极引导宗族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同向同行。习近平曾指出,“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以‘天下大同’、‘协和万邦’的宽广胸怀,自信而又大度地开展同域外民族交往和文化交流。”[17]523其中“协和万邦”,强调了治理宗族的重要意义,即治理国家首先要把宗族治理好,宗族和睦才能实现国家乃至各国的团结。宗族、家族制度蕴涵着中华民族尊长敬贤的优良传统,对于国家民族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若不能对宗族力量加以正确的引导,宗族也会趋向极端化发展,甚至演变成黑恶势力。习近平强调,乡村振兴不能只注重乡村经济的发展,还必须推动乡村基层民主与村民思想素质共同发展。一方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法治建设,提升农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水平,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潜移默化的作用,推动文明乡风、良好家风与淳朴民风共同发展。农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乡村治理体系,尤其是突出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还要建成自治、德治与法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实现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的有效结合,切实提高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在这个过程中,宗族的力量是实现乡村德治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宗族文化是乡村德治的重要历史资源,但其“传统性”必然有与现代社会价值理念相冲突之处。因此,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正确引导宗族力量的发展,使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摒弃传统宗族文化糟粕

宗族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文化精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资源。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宗族文化有其落后的方面,认真辨别区分宗族文化精华与糟粕,先进宗族文化与落后宗族文化,取之精华,去之糟粕,对于新时代宗族治理与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区分落后的宗族观念与淳朴的“乡愁”情感尤为重要。一方面,宗族文化源于传统宗法制度,以族权、父权、夫权为核心。在宗族文化的长期影响下容易产生家族本位主义与“小团体”意识、封建迷信等宗族观念,这种思想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是相冲突的。这种宗族观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着农村治理“三治”结合的有效施行,对当代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与治理效能的提高都具有逆向反作用,是必须彻底摒弃的落后思想文化。而另一方面,宗族文化中所蕴涵的仁德慈孝、敬宗怀祖、尊长敬贤、敦亲睦邻等思想观念,又彰显着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对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团结一致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当代社会建设与发展重要的历史资源。

(三)发挥宗族组织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宗族文化有其当代价值,既展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也昭示着中国基层乡村社会文化的乡土性特质尚难以轻言更替,而宗族文化中的糟粕又要求我们多维度地对宗族文化及其作用作出客观理性的分析判断。对于宗族组织来说亦是如此,宗族组织并不一定就是宗族文化中优秀元素的积极践行者。现阶段,乡村社会众多的民间宗族组织,鱼龙混杂,许多人打着“同宗宗族”的幌子,利用宗族血亲之便为自己谋求私利。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农村地区,农村治理“三治”结合的治理模式难以顺利施行,部分宗族组织在村委会选举、村务民主监督以及干部素质提升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妨碍村民自治,是需要对其加以遏制的破坏性势力。还有部分地区,宗族组织十分猖獗,甚至发展成为黑恶势力,对乡村社会的稳定秩序与进步发展都具有一定的逆向作用。因此,对宗族组织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其组织宗旨、活动内容、行为效果、社会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甄别,综合考量,正确加以引导,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使其为新时代乡村治理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乡村社会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发源地,蕴涵着深植于国人心中的“族”文化、“家”观念,是无数华夏儿女的“乡愁”之根。新时代新征程,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积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现代化,而乡村社会即是当前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场域。宗族文化是乡村社会文化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组织也是乡村社会有序治理的重要力量。毋庸置疑,宗族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内在价值,正确引导宗族的发展,发挥其对乡村基层治理的价值与作用,可以有效助推当代社会建设与乡村治理顺应历史发展,为实现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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