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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官吏诈病现象研究

2023-07-26

南都学坛 2023年4期
关键词:后汉书官吏患病

吕 金 伟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04)

诈病,又称装病,是指身体健康的人谎称患病。诈病是一种比较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春秋时期即有之[1],此后屡见不鲜。《太平御览》的编纂者们注意到此前历史上的诈病现象,将之称为“阳病”[2]。就东汉的情况而言,《后汉书》《三国志》等文献中记载的“称病”“称疾”“托病”“托疾”“诈疾”“辞以疾”“辞疾”“辞病”“移病”等词语,均与诈病同义。东汉官吏是诈病活动中最多且最重要的群体,据统计有122人。其中,诸侯王4人,中央官60人,地方官44人,不详者19人,5人任中央官与地方官期间均出现诈病现象。从时段分布上看,东汉前期(光武至和帝)30人,后期(殇帝至献帝)91人,不详者1人,尤以桓、灵、献时居多,有65人。

当代学者对中国古代的诈病现象已有所探讨,历史学研究者主要分析诈病在社会生活及政治生活中的用途(1)主要参见李建民《汉代“移病”研究》(《新史学》12卷4期,2001年,第1-24页);吴昊、吕金伟《春秋战国时期诈病现象研究》(《浙江学刊》2016年第1期,第69-75页);吕金伟、吴昊《诈病:西汉官场特殊现象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第171-178页);刘岳超《〈元史〉所见移病及其意涵探析》(《中国文化研究》2022年第2期,第63-72页);曹丽莉《变局中的乱象——晚清上层官员托病现象探析》(《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2年第9期,第133-143页)。此外,日本大庭脩、王彦辉、黄留珠等学者在阐述相关问题时对两汉的诈病现象有所论及,详见下文分析。,如台湾学者李建民《汉代“移病”研究》一文较早述及两汉的诈病现象,他选取10余位移病(即诈病之一种)官吏的事迹进行分析,认为官吏移病具有权谋化特征,暗藏着多种企图,并指出这是了解两汉政治心态乃至时人行为方式的重要线索。总的来看,学界对中国历史上诈病现象的研究仍比较少见。鉴于此,本文以东汉官吏的诈病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官吏诈病的方式及他人的回应、官吏的“病人”身份、官吏诈病的原因、诈病与官吏的管理、官吏诈病与外戚宦官专权,以求加深对东汉政治史的认识。

一、官吏诈病方式与“病人”身份

(一)官吏诈病的方式及他人的回应

1.官吏诈病的方式

在诈病活动中,官吏希望他人知晓自己“患病”的情况。因此,他们会通过一定的方式透露出自己“患病”的消息。

其一,移病。何谓移病?《汉书·楚元王传》颜师古注云:“移病者,移书言病也,一曰言以病移出,不居官府。”[3]1931《后汉书·翟酺传》李贤注云:“移病谓作文移而称病也。”[4]1602颜师古、李贤都指出移病有呈送“病假书”之意,但颜师古的看法似更加全面,他还认为移病的官吏会搬出官舍,以示“患病”无法视事,不再过问行政事务。

其二,声称“患病”。如建武元年(25),诸将欲劫更始帝东归,事泄,更始帝派使者召群臣,御史大夫隗嚣“称疾不入”[4]521;永和六年(141),大将军梁商在洛水大会宾客,从事中郎周举“称疾不往”[4]2028;河东太守史弼被中常侍侯览诬陷,“刑竟归田里,称病闭门不出”[4]2112。声称“患病”与移病有别:诈病者口头宣称“患病”即可,无须呈送“病假书”。

少数诈病的官吏,甚至说出了所患“疾病”的名称,主要有:眩疾、眩瞀、狂、恶风、风疾、呕血、脚挛、足挛、废疾、头痛、痺病等。尽管他们所说的“疾病”不存在,但明确说出“疾病”的名称,无疑有助于使人相信他们“患病”。

其三,表演与“患病”有关的症状。《后汉书·方术列传》称,建武八年,匈奴犯边,光武帝召百僚廷议,光禄勋郭宪认为不宜动兵,“谏争不合,乃伏地称眩瞀”;同书《张湛传》又记载建武十七年(41),太子太傅张湛“称疾不朝”,拜太中大夫,光武帝属意他接任大司徒,“湛至朝堂,遗失溲便,因自陈疾笃”。官吏们表演与“患病”有关的症状的目的在于令他人相信自己“患病”,认可其“病人”身份。

2.他人的回应

他人得知官吏“患病”的消息后,主要有六种回应。

其二,赐医。《后汉书·方术列传》记载永建二年(127),顺帝“策书备礼,玄征之,(樊英)复固辞疾笃。乃诏切责郡县,驾载上道。英不得已,到京,称疾不肯起”。顺帝“使出就太医养疾”。值得注意的是,为诈病的官吏赐医之人,多是皇帝或太后。

其三,探病。如“永元五年(93),迁(张)酺为太仆。数月,代尹睦为太尉。数上疏以疾乞身……(和)帝不许,使中黄门问病”[4]1532。和帝十分清楚张酺“托病自洁,求去重任”的心理,他派中黄门探视张酺的真正意图并非拆穿诈病,而是展现浩荡的皇恩,迫使张酺起身视事。有时,赐医与探病一同发生。如章帝曾打算采纳尚书张林的建议,将食盐改由官府专卖等,尚书仆射朱晖认为此议与民争利,“称病笃,不肯复署议”,理屈的章帝“诏使直事郎问晖起居,太医视疾”[4]1460-1461;顺帝时,太尉庞参遭到弹劾,当时正在进行茂才、孝廉的察举,他“称疾不得会”,后因上计掾段恭上疏辩解,顺帝才“遣小黄门视参疾,太医致羊酒”[4]1691。

其四,拆穿诈病。灵帝时,诏令涿郡“有军功为长吏者,当沙汰之”,安喜尉刘备怀疑自己名列其中,督邮至县宿于传舍,“备欲求见督邮,督邮称疾不肯见”,刘备知晓督邮无病,心生恨意,率领吏卒闯入传舍捆缚督邮,鞭杖百余下[5]872。一般而言,拆穿诈病的人,或为与诈病者意见、利益不一者,或为了解实情的医生。张仲景《伤寒论·平脉法》载:“病家人来请,云病人发热、烦极。明日师到,病人向壁卧,此热已去也。设令脉不和,处言已愈。设令向壁卧,闻师到,不惊起而盻视,若三言三止,脉之咽唾者,此诈病也。设令脉自和,处言汝病大重,当须服吐下药,针灸数十百处,乃愈。”金代成无己注云:“诈病者,非善人,以言恐之,使其畏惧,则愈。”[6]在医生张仲景、成无己看来,拆穿诈病的方法就是让诈病者惧怕医生将要施行的治疗手段,迫使其自行放弃“病人”身份。相较之下,刘备的做法显得过于偏激。

其五,拒绝诈病者的要求。和帝时,太常张奋上书“称痺病不任行,乃以太常礼职,愿与大司农换职”,遭到免官[7]392;献帝时,徐州牧陶谦辟赵昱为别驾从事,赵昱“辞疾逊遁”,陶谦复征,且以刑罚相逼,赵昱乃起,拜广陵太守[7]146;等等。可以说,拒绝诈病者要求之人,其权势多在诈病者之上。

其六,满足诈病者的要求。谢承《后汉书·陈禁传》:“沛国陈禁,性不好荣。建武〔三十年〕,拜议郎,引见赐食,禁阳〔称〕眼目无所见,以肉投羹中。”[7]234陈禁声称双眼失明,却能将肉投入羹中,自然瞒不过光武帝。但陈禁最终辞官,皆因光武帝不愿为难他。其实,诈病的官吏利用“患病”传递出无法明言的隐意,当然希望他人能够领会,进而满足自己的要求。不过,诈病官吏的要求能否被满足,关键取决于他人的回应。

他人回应后,官吏的诈病活动多会终止。如延熹三年(160)桓帝征召曾任河南尹的杨秉,他“称疾不至”,尚书令周景与尚书边韶议奏:“可告在所属,喻以朝庭恩意。如遂不至,详议其罚。”复征,杨秉不再“称疾”,拜太常[4]1771-1772。据此可知,周景、边韶的议奏实为一个柔中带刚的回应,若依旧“称疾”,杨秉必遭惩处。

综上,笔者认为,诈病活动一般分三步:第一步,官吏将自己“患病”的消息传递给他人,传递方式或移书言病,或口头声称“患病”,或亲自表演“病态”;第二步,他人得知官吏“患病”的消息后,或置之不理,或赐医,或探病,或拆穿诈病,或拒绝其要求,或满足其要求;第三步,根据他人的回应,诈病的官吏多会终止诈病。

(二)官吏的“病人”身份

装病后,诈病者获得了一种“病人”身份。这种“病人”身份,对诈病者、知情者(除诈病者外)、不知情者(以他人居多)而言,截然不同。如建武二年,执金吾贾复与颍川太守寇恂结怨,贾复过颍川,扬言“见恂,必手剑之”。“谷崇(对寇恂)曰:‘崇,将也,得带剑侍侧。卒有变,足以相当。’恂曰:‘不然。’”“恂乃出迎于道,称疾而还。”[4]623此事中,诈病者是寇恂,知情者是谷崇,不知情者是贾复。对谷崇而言,寇恂是一位健康的人;对贾复来说,寇恂是一位病人;至于寇恂,他身兼健康人士与“病人”的双重身份。因“病人”身份是伪装的,诈病的官吏常会尽力保守这一秘密。

然而,他人是否承认官吏的“病人”身份才是诈病问题的关键所在。若他人置之不理,则意味着官吏的“病人”身份毫无意义。若他人没有置之不理,则有三种情况:第一,赐医与满足其要求,表示他人承认官吏的“病人”身份;第二,拆穿诈病与不满足其要求,表示他人否认官吏的“病人”身份;第三,由于探病既是表达礼节或关爱的方式,又是探视病情有无的借口[8]3,故而,前者表示他人承认官吏的“病人”身份,后者表示他人怀疑官吏的“病人”身份。

其实,诈病官吏的“病人”身份根本无法令人完全信服。明代医家张景岳评论诈病时曾说:“人情诈伪出乎其间,使不有以烛之,则未有不为其欺者。”[9]1304张景岳认为,除医生外,人们均被诈病者所欺骗。但这一论断较为偏颇,因为不是医生的人也能识破官吏的诈病活动。如《后汉书·党锢列传》:“征(蔡)衍拜议郎、符节令。(大将军)梁冀闻衍贤,请欲相见,衍辞疾不往,冀恨之。”[4]2209可知,梁冀清楚蔡衍明明无病却“辞疾不往”,心生怨恨。同书《何进传》记载中平六年(189)灵帝崩,大将军何进欲诛宦官,两次“称疾”,却被宦官洞悉其中原委,谎称何太后传召,将何进骗入省闼,斩于嘉德殿前。《三国志》卷12《魏书·崔琰传》还记载:“及(袁)绍卒,二子交争,争欲得琰。琰称疾固辞,由是获罪,幽于囹圄。”[5]367骑都尉崔琰“称疾”,被袁谭、袁尚二人识破,以致身陷囹圄。

李建民认为,界定“病人”往往不由医生负责,而是人际互动的结果[8]19。此说甚是。“病人”身份的建构主要仰赖诈病的官吏一己之力。“病人”身份在诈病的官吏与他人互动的过程中,或得到认可,或遭到质疑、否认;而“病人”身份的放弃,也与人际互动的结果关系至密。那么,医生在诈病活动中是否无足轻重呢?我们认为,医生既能否定官吏的“病人”身份,又能提升其“病人”身份的可信度。一方面,从《伤寒论·平脉法》的记载来看,医生扮演着否定“病人”身份的角色。正如医家张景岳所言:“(诈病)治之之法,亦惟借其欺而反欺之,则真情自露而假病自瘳矣,此亦医家所必不可少者。”[9]1304另一方面,医生若对诈病抱持一种默许的态度,常能使他人相信官吏的“病人”身份。

从社会层面上来说,与健康人士相比,病人身份带来的权利与责任具有特殊性。美国医史学家约翰·伯纳姆认为病人的权利与责任主要有:第一,病人的正常责任得到豁免;第二,病人对患病不负有责任,不能仅凭个人意愿实现康复;第三,病人必须把患病看作不可取的状态,且抱有康复的愿望;第四,病人有义务配合治疗活动[10]。约翰·伯纳姆所谈论的对象,属于真正的病人。然而,与之相比,诈病官吏的“病人”身份带来的权利与责任则有三个不同之处:首先,诈病的官吏对“患病”负有责任,能够凭借个人意愿实现“康复”;其次,诈病的官吏把“患病”看作可取的状态,是否康复要视人际互动的结果而定;最后,诈病的官吏多不愿配合医者的治疗,除非医者默认其“病人”身份。

二、官吏诈病的原因分析

医家张景岳对诈病的贡献之一,即是阐发诈病的原因。他说:“夫病非人之所好,而何以有诈病?盖或以争讼,或以斗殴,或以妻妾相妒,或以名利相关。”[9]1304张景岳对诈病原因的概括直指这一问题的核心。循此思路(2)我们对诈病原因的概括与张景岳有所不同:一则我们关注的诈病的行为主体是官吏,张景岳所说的似为所有人;二则我们考察的是东汉诈病现象,张景岳着眼的则是明代诈病现象,其原因更为复杂。,我们对东汉官吏诈病的原因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原因

1.官吏因政治斗争而诈病

2.为谋取政治利益,官吏诈病

《风俗通义·过誉》载:“(五)世公转换南阳,与东莱太守蔡伯起同岁,欲举其子,伯起自乞子瓒尚弱……明年复举瓒。瓒十四未可见众,常称病,遣诣生,交到十八,乃始出治剧平春长。”[11]192蔡瓒“称病”,是为避免他人揭穿自己年龄尚小、无法任官的事实,进而遮掩五世公察举不实之过,保住自己的政治利益。

3.下级谏言,对上级的过失进行规劝[12],上级不予采纳,下级诈病

这种现象,大致分两类:一是在中央,朝臣向皇帝或太后谏言,皇帝或太后不纳,朝臣诈病。如安帝初,邓太后临朝,为戒盈满之祸,越骑校尉邓康“数上书长乐宫谏争,宜崇公室,自损私权”,邓太后不从,邓康“谢病不朝”[4]606;尚书令桥玄劾奏太中大夫盖升贪污,但盖升于灵帝有恩,灵帝“不从”,桥玄“托病免”[4]1696。二是在地方,下级官吏向太守或州牧谏言,太守或州牧不纳,下级官吏诈病。如会稽郡一位孝妇奉养婆婆尽心尽力,小姑却诬陷孝妇毒害其母,太守未加详查,错判孝妇有罪,户曹史孟尝“备言之于太守,太守不为理”,“谢病去”[4]2472-2473;官渡之战前,荆州牧刘表表面上尊奉献帝,暗地却向势力强大的冀州牧袁绍示好,治中邓羲“谏表,表不听,羲辞疾而退”[5]211。

(二)伦理道德原因

两汉时期,儒家伦理思想的正统地位逐渐确立,影响力日益扩大[13]。对官吏而言,践行儒家伦理道德既是他们修身、齐家的内在要求,又是他们治国、平天下的外在追求。部分官吏的诈病就与此有关。

1.官吏知耻,诈病放弃任官

“耻”是《管子·牧民》所言的四维之一,是为人处世的价值标准之一。当任官与羞耻感之间出现对立之势时,知耻的官吏会选择不任官。如故大司徒司直王良得光武帝征召,行至荥阳,欲拜访友人,竟遭到质问:“不有忠言奇谋而取大位,何其往来屑屑不惮烦也?”“良惭,自后连征,辄称病”[4]933;汉末名臣杨彪“见汉祚将终,自以累世为三公,耻为魏臣,遂称足挛,不复行”[7]428。官吏们出于内心的羞耻感而谎称“患病”,放弃出任官职,是其真情之流露,绝非沽名钓誉。

2.两汉“以孝治天下”,一些官吏为尽孝而诈病去官

如章帝时,太仆邓彪“丧后母,辞疾乞身,诏以光禄大夫行服”[4]1495;顺帝永建三年(128),车骑将军来历之母薨,来历“称病归第”,“服阕,复为大鸿胪”[4]593;献帝时,公车司马令谢该“以父母老,托疾去官”,“道断,不得去”,少府孔融上书举荐,“诏即征还,拜议郎”[4]2584。因史书语焉不详,我们无法判断邓彪、来历、谢该托“病”去官、归家尽孝是出自真心,还是惺惺作态,但从结局看,他们的尽孝之举似乎得到了政治认可。

3.身为兄长的官吏爱护弟弟,为让其弟获得官爵,以“患病”为借口让之

如丁鸿应袭封陵阳侯,却怜悯其弟丁盛幼小,谎称“身被大病”,“上书让国于盛”[4]1263;度辽将军皇甫规“连在大位,欲退避弟,数上病”[11]186。不过,在“以孝治天下”的时代背景下,兄弟之情似不能超越父子之恩。故而,鲍骏指责丁鸿“以兄弟私恩而绝父不灭之基,可谓智乎”[4]1263一语,实在情理之中。

(三)人际关系原因

上下级之间关系疏远,下级官吏会假借“患病”去官,摆脱上级的影响。如光武帝时,新迁都尉逼迫郑敬任功曹,郑敬讥讽都尉治理不善,“辞病去”[7]606;安帝建光二年(122),汝南太守王龚辟陈蕃为郡吏,陈蕃至,王龚未立即召见,陈蕃心有不悦,“谢病去”[4]1820;灵帝时,侍御史孔融与御史中丞赵舍“不同,托病归家”[4]2263。可是,为何上下级之间关系疏远时,诈病者多为下级?笔者认为这一现象可能与官僚等级意识有关。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是秦下层官吏的行政读本,有“吏有五善”“吏有五失”的内容,其中,“中(忠)信敬上”为五善之首,“犯上弗智(知)害”为五失之一[14]。可知,秦政提倡官吏“敬上”,反对官吏“犯上”。此处所言之“上”,既专指皇帝,又泛指上级。汉承秦制,这一官僚等级意识沿袭而下。下级不能公开地“犯上”,只好利用诈病的委婉方式,躲避之。

三、诈病与官吏的管理

(一)诈病与官吏任用

两汉时期,任用官吏的规定很多,身体健康即为其一。汉武帝建元五年(前136)置五经博士,举状上列有博士的基本情况,其中就有“身无金痍、痼疾”,且注明由某官、某甲保举[15]。郑樵《通志·选举一》亦云:“凡学士不得有金痍、痼疾,督邮书其版,举主保之。”[16]一般而言,身体健康、没有疾病的人才有资格出任官吏。在举状或版状上写明保举人,一方面增加了所写内容的可信度,另一方面若情况不实,可以连带追究保举人的责任。

诈病者拥有一种“病人”身份,因此,“患病”成为他们拒任官职的正当理由。相关情况详见表1。

东汉时以诈病的方式拒任官职者有45人,其中儒士22人,处士10人,隐士1人,在职官吏2人,故官4人,世家子弟4人,不详者2人。在时段分布上,东汉后期高于前期,桓、灵、献时人数最多,有27人。这里,有两个重要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儒士是以诈病的方式拒任官职者中人数最多的群体,但诈病是一种欺诈行为,是否违背了儒家的“信”观念?对此,经学家郑玄的看法值得深思。《礼记·曲礼下》:“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言曰:‘某有负薪之忧。’”郑玄注“不能,则辞以疾”云:“士若不能,不得云不能,但当自称有疾也。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若不能,则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误用己也。”又注“某有负薪之忧”云:“此称疾之辞也……不直云‘疾’而云‘负薪’者,若直云‘疾’,则似傲慢,故陈疾之所由,明非假也。”[17]郑玄认为,在士与君的交往中“辞以疾”是一种谦辞。故而,从表面上来看,诈病与儒家的“信”观念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

其实,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已有诈病之举。《论语·阳货》:“孺悲欲见孔子,孔子辞以疾。”[18]《孟子·公孙丑下》:“孟子将朝王,王使人来曰:‘寡人如就见者也,有寒疾,不可以风,朝将视朝,不识可使寡人得见乎?’对曰:‘不幸而有疾,不能造朝。’”赵岐注云:“孟子不悦王之欲使朝,故称有疾。”[19]孔子、孟子诈病,是为了在一种缺乏政治认可的环境中保持儒士的人格尊严。

“道不同,不相为谋”,可能是儒士们以诈病的方式拒任官职的根本原因。延光二年(123),安帝聘周燮,族人劝之,周燮对曰:“吾既不能隐处巢穴,追绮季之迹,而犹显然不远父母之国,斯固以滑泥扬波,同其流矣”,“辞疾而归”[4]1742-1743;灵帝初,中常侍曹节等专执朝事,征召姜肱为太守,姜肱私下对友人说到:“明明在上,犹当固其本志,况今政在阉竖,夫何为哉!”再拜太中大夫,姜肱却让家人对云“久病就医”[4]1750。据此可知,为坚守心中之道,儒士周燮、姜肱拒任官职,而诈病只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表1 诈病者拒任官职情况(4)资料来源:范晔《后汉书》卷25《鲁恭传》(第874页);卷26《韦义附韦著传》(第921页);卷27《王良传》(第933页);卷27《郑均传》(第946页);卷30上《杨厚传》(第1050页);卷30下《郎传》(第1075页);卷34《梁商传》(第1175页);卷36《张楷传》(第1243页);卷39《刘平传》序(第1295页);卷43《何敞传》(第1480页);卷49《仲长统传》(第1644页);卷51《桥玄传》(第1695页);卷53《周燮传》(第1742-1743页);卷53《姜肱传》(第1750页);卷54《杨震传》注引《续汉〔书〕》(第1760页);卷54《杨彪传》(第1789页);卷56《王畅传》(第1823页);卷60下《蔡邕传》(第2005页);卷61《周勰传》(第2031页);卷61《黄琼传》(第2032页);卷61《黄琬传》(第2040页);卷62《荀爽传》(第2057页);卷67《党锢列传》(第2210、2213页);卷76《循吏列传》(第2481页);卷79《儒林列传》(第2552、2564、2582页);卷80《文苑列传》(第2649页);卷82《方术列传》(第2734页);卷83《逸民列传》(第2769页),中华书局1965年版。《后汉书志·百官三》注引《决录注》,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8页。谢承《后汉书》卷2《赵戒附赵典传》(第23页)、司马彪《续汉书》卷5《郭泰传》《封观传》(第471页),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第49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陈寿《三国志》卷8《魏书·陶谦传》注引谢承《后汉书》(第249页);卷14《魏书·程昱传》(第426页)、卷14《魏书·刘放传》注引《资别传》(第457页);卷38《蜀书·秦宓传》(第971页)、卷38《蜀书·秦宓传》注引《益部耆旧传》(第972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洪适《隶释·隶续》卷11,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4页。高文《汉碑集释(修订本)》,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页。

第二,为何桓、灵、献时以诈病的方式拒任官职者人数最多?笔者认为,黑暗的社会现实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对此,儒士郭泰的看法最为典型。司马彪《续汉书·郭泰传》:“初以有道君子征,泰曰:‘吾观乾象人事,天之所废,不可支也。’遂辞以疾。”[7]471郭泰认识到东汉王朝行将崩塌的事实,便以诈病的方式拒任官职,与政治保持距离。

(二)诈病与官吏退免

退免是两汉官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致分两类,即正常退免、非正常退免。病免是正常退免之一。所谓病免,是指官吏患病而免职居家,“病免官吏中,亦不乏假病免者”[20]。假病免者,即诈病免官者。据统计,东汉时诈病免官者有8人,分别是太常张奋、太中大夫张湛、左冯翊王丹、越骑校尉邓康、郎中皇甫规、尚书崔寔、(汉阳太守、司徒)桥玄、郡功曹任末(5)参见司马彪《续汉书》卷3《张纯传》,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92页;范晔《后汉书》卷27《张湛传》(第930页);卷27《王丹传》(第931页);卷10上《皇后纪》(第429页);卷65《皇甫规传》(第2132页);卷52《崔寔传》(第1731页);卷51《桥玄传》(第1695-1696页);卷79下《儒林列传》(第2572页),中华书局1965年版。。

《后汉书·刘平传》序注云:“汉制,吏病满三月当免。”[4]1295《汉书·高帝纪》注引孟康曰:“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3]6大庭脩、廖伯源指出,两汉官吏患病后可以申请病假,期限一般为三个月[21][22];若无皇帝赐告,超过三个月,依律免官。大庭脩还指出,不愿继续为官者,可利用这一规定,称病免官。此说甚是。如《后汉书·崔寔传》记载尚书崔寔“称疾不视事,数月免归”,数月当指三月或三月以上。崔寔能够免官,基于他对这一规定的利用。换言之,在行政程序上,诈病免官与真正患病免官是一致的:官吏先申请“病假”,三个月后仍无法视事,且无皇帝赐告,依律免官。

王彦辉认为,与病免不同,“以病去官”也是退免之一种。“以病去官”指官吏因病或托“病”去官,后者“是官吏个人意志的实现”[23]。其实,此处所言“托病去官”与黄留珠所说“假病免(官)”的结果类似,均指诈病后不再居官。据统计,东汉时托“病”去官者有14人,分别是功曹郑敬、光禄勋郭宪、功曹廉范、太仆邓彪、车骑将军来历、侍中杨厚、胡广、郎中马融、刘祐、(慎令、贝丘长)巴肃、公车司马令谢该、议郎曹操、治中邓羲、广陵太守袁良(6)参见谢沈《后汉书·郑敬传》,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06页。范晔《后汉书》卷82上《方术列传》(第2709页)、卷31《廉范传》(第1101页)、卷44《邓彪传》(第1495页)、卷39《刘恺传》(第593页)、卷15《来历传》(第1050页)、卷30上《杨厚传》(第1510页)、卷44《胡广传》(第1971页)、卷60上《马融传》(第2200页)、卷67《党锢列传》(第2203页)、卷79下《儒林列传》(第2584页),中华书局1965年版。陈寿《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4页);卷6《魏书·刘表传》(第211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洪适《隶释·隶续》卷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1页。。其中,巴肃两次托“病”去官,胡广数次托“病”去官。

无论是“假病免(官)”还是“托病去官”,离职后再仕,再任官的禄秩普遍低于原官[24]。据统计,上述22位官吏中,13人再仕,再任官与原官的禄秩相比,8人为低,1人为高,3人为平,1人不详。这说明,“假病免(官)”或“托病去官”的官吏再仕时,多需付出一定的政治代价。同时,按照汉律对有病不得任官的规定,“假病免(官)”或“托病去官”的官吏再仕,一般以其身体健康为前提。事实上,这些官吏本就身体健康,只不过再仕前需要得到官方的承认。如此,他们重新任官便是合法的。

总之,只要诈病官吏的“病人”身份不被拆穿,在行政程序上,他们就与真正患病的官吏一样,均能通过退免机制免掉或辞去官职。若离职后再仕,再任官的禄秩多低于原官。

(三)诈病与惩处官吏

两汉时期,诈病是惩处官吏的罪名之一[25]。此罪最晚始于西汉初。景帝时,御史大夫晁错上书:“今吴王前有太子之郄,诈称病不朝,于古法当诛。”[26]吴王刘濞虽未因“诈称病不朝”受到惩罚,但晁错的说法应非虚言。可知,景帝以前,此罪名已出现。元朔四年(前125),襄城哀侯韩释之“坐诈疾不从”,被施以耐刑,罚作隶臣[3]630。宣帝时,故丞相扶阳侯韦贤薨,其子大河都尉韦玄成应袭爵,却“阳为病狂”,丞相御史“以玄成实不病,劾奏之”,幸得宣帝诏令“勿劾”[3]3108-3109。

东汉时,先后有五位官吏触犯此罪,受到惩处。元兴元年(105),五官中郎将何敞认为“祠庙严肃,微疾不斋”,后却随邓皇后祭拜故太傅邓禹之墓,中常侍蔡伦劾奏他“诈病,坐抵罪”[4]1487;元初二年(115),安帝诏令护羌校尉庞参率兵与行征西将军司马钧合军一处,攻击反叛的先零羌,庞参被羌人所败,无法按期到达会合地点,他“称病引兵还,坐以诈疾征下狱”[4]1689;永建四年(49),太尉刘光、司空张皓因“阴阳不和,久托病”而被策罢[4]256;顺帝时,正月初一朝会,执金吾梁冀“托疾不朝”,司隶杨雄“治之,诏以二月俸赎罪”[7]40。

常山王傅杨伦也曾触犯此罪,但险遭惩处。《后汉书·儒林列传》称,杨伦出补常山王傅,“病不之官”,上书辩解,顺帝下诏切责:“伦出幽升高,宠以籓傅,稽留王命,擅止道路,托疾自从,苟肆狷志。”让廷尉定罪,不过最终“有诏原罪”,未予惩处。

吊诡之处在于:何敞、杨伦实为有病之人,他们遭到惩处的罪名却是“诈病”“托疾”。这说明,判定官吏是否诈病,或不以事实为据。

在现存的成文法典中,以诈病定罪的法律条文较早见于唐律。《唐律疏议》卷25《诈伪·诈疾病及故伤残》:“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疏云:“议曰:‘诈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类,杖一百。’”《诈伪·诈病死伤检验不实》:“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疏云:“议曰:‘……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若实病及伤,谓非诈病及诈伤,使者检云无病及伤,便是故入人徒、杖之罪……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各依前人入罪法。’”[27]与上引两汉的事例相比,以诈病定罪在唐代的变化主要有二:其一,量刑变轻,仅杖责一百;其二,规定了检验不实的量刑的两个原则:本为诈病,检验者云实病,罪同诈伪,以从犯论;本为实病,检验者云无病,罪同陷人于罪,以故入人罪论。

四、特殊现象:官吏诈病与外戚宦官专权

外戚宦官专权是东汉政治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东汉王朝走向衰落的要因。自和帝始,外戚、宦官为争夺最高统治权力,先后展开六次争斗[28]。面对此种社会现实,部分官吏借助“患病”,或间接地表明态度,或离开政治舞台。

早在和帝初,窦太后临朝,窦氏外戚权倾朝野,尚书仆射乐恢便发现其中的隐患,上疏谏言:“陛下富于春秋,纂承大业,诸舅不宜干正王室,以示天下之私……方今之宜,上以义自割,下以谦自引。四舅可长保爵土之荣,皇太后永无惭负宗庙之忧,诚策之上者也。”结果“书奏不省”,乐恢“以意不得行,乃称疾”[4]1478。事实证明,乐恢是有先见之明的,“称疾”透露出他不愿与窦氏外戚合作的想法。

安帝时,先有邓氏外戚专权,邓太后死后,安帝与宦官李闰、江京逐废邓氏一门,宦官把持朝政。在此背景下,右扶风王堂、故太史令孙懿诈病,但两人的目的霄壤有别。据《后汉书·王堂传》,安帝乳母王圣、中常侍江京等招请王堂,他认为自己“蒙国恩,岂可为权宠阿意”“闭合上病”。王堂不愿阿附王圣、江京,“上病”意在表明自己决然不与阉竖合作的态度。但同书《翟酺传》记载当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故太史令孙懿惧怕补任尚书后反被宦官加害,“移病不试”。可以说,王堂诈病意在抵制宦官专权,孙懿“移病”则旨在明哲保身。

自冲帝至桓帝延熹二年(159),梁太后在位,以梁冀为代表的梁氏外戚权势滔天,达到了东汉外戚之盛的顶点。为有效地拒绝与梁氏外戚合作,官吏们纷纷诈病,如郎中皇甫规“托疾免归”[4]2132、侍中杨厚“称病求退”[4]1050、光禄大夫杨秉“称病”[4]1770。在行政程序上,“患病”能帮助官吏们通过退免机制离开政治舞台。无官之人,自然有充足的理由拒绝与梁氏外戚合作。不过,这一策略常被人识破,识破之人也许会对诈病官吏进行疯狂的报复,如郎中皇甫规“托疾免归”,州郡官吏承大将军梁冀旨意,“几陷死者”。

诛灭梁氏外戚后,宦官徐璜等五人同日封侯,朝政大权渐归宦官。阉竖当政,任用私门,史称“兄弟姻戚皆宰州临郡,辜较百姓,与盗贼无异”,政治愈发黯淡,引起官吏们的普遍反感。他们或远离朝局,如太尉黄琼面对五侯擅权的乱局,“力不能匡,乃称疾不起”[4]2036-2037;或不与宦官或其兄弟往来,如平原令杨匡耻与徐璜之兄徐曾共事,“托疾牧豕”[4]2094。可惜的是,黄琼、杨匡的做法只能表达出他们对宦官专权的厌恶之情,而无法从根本上拔除这颗毒瘤。

桓灵时期,宦官势大,宦官与外戚两种力量争斗激烈。延熹九年,第一次党锢之祸爆发。次年,桓帝死,灵帝立,窦氏外戚辅政,大将军窦武与太傅陈蕃共谋翦除宦官。当时,宦官遭到外戚、官吏、士人阶层的群起反对。然而,窦武遇事犹豫不决,事泄,反被宦官所诛。这一变故,在官吏们当中造成两种分化。其一,继续抗争,置生死于度外。据《后汉书·栾巴传》,议郎栾巴因是窦武、陈蕃一党而被谪为永昌太守,他“辞病不行,上书极谏,理陈、窦之冤”,但触怒灵帝,最终自杀。其二,去官。《后汉书·赵咨传》记载博士赵咨看到窦、陈被诛,“谢病去”。

经窦、陈变故,终灵帝一朝,宦官秉政,以张让、赵忠为首的十常侍“多放父兄、子弟、婚亲、宾客典据州郡,辜榷财利,侵掠百姓”。《后汉书·宦者列传》记载为了敛财,张让、赵忠等借南宫受灾之机,令“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钜鹿太守司马直有清廉之名,得以减责三百万,但他怅然地说:“为民父母,而反割剥百姓,以称时求,吾不忍也。”遂“辞疾,不听”,“上书极陈当世之失,古今祸败之戒”。司马直“辞疾”一方面避免了盘剥百姓,另一方面抵制了宦官专权。

外戚、宦官专权,以及为专权而展开的争斗,与儒家思想浇灌出来的官吏的政治理想背道而驰。这种来自于精神深处的冲突,必然引发多数官吏对外戚、宦官专权局面的反感。可是,与执政的外戚、宦官的力量相比,单个官吏的力量毕竟弱小,此时诈病就成为他们抗衡外戚、宦官专权的一种策略,如此既能抒发不满情绪,又可以透露出与之决裂的态度,更能帮助官吏经由正当的行政程序离开政治舞台。

五、余论

(一)官吏诈病现象是东汉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侧面

政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环境中形成的群体政治心态[29]。122位诈病的官吏在东汉官吏群体中虽不占多数,但他们上至大将军、三公,下至郡吏,中央官、地方官、宫官皆有,足以说明官吏诈病现象是政治文化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其实,除上述单个官吏诈病现象外,群体性的官吏诈病现象更能揭示出其与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

大多数诈病的官吏,以“患病”为筹码进行着政治博弈。如光武帝北征燕、代,军食匮乏,幸赖河内太守寇恂调度得当,免生动乱。光武帝数次策书慰问寇恂,门生董崇说道:“君侯以此时据大郡,内得人心,外破苏茂……此谗人侧目怨祸之时也。昔萧何守关中,悟鲍生之言而高祖悦。”寇恂“然其言,称疾不视事”[4]622。事实上,光武帝对寇恂诈病的真相心知肚明。《寇恂传》注云:“汉王与项羽相距京、索,萧何留守关中,上数使使劳苦何。”光武帝的做法与汉高祖如出一辙,他十分清楚高祖、萧何对话中充斥着试探性的谎言。缘此,他也洞悉寇恂“称疾”的本意。据此可知,诈病之妙处在于:诈病的官吏、知情者都心知肚明,却无一人拆穿。

灵帝时,胡广、陈蕃、李咸任三司,“蕃等每朝会,辄称疾避广,时人荣之”[4]1510。时人,主要指知晓此事的官吏们。这说明,陈蕃等人“称疾避广”之举得到了比较广泛的政治认可。但陈蕃也曾理直气壮地斥责过诈病的诸尚书。史载,桓帝崩,“诸尚书畏惧权官,托病不朝。蕃以书责之曰:‘……今帝祚未立,政事日蹙,诸君奈何委荼蓼之苦,息偃在床?’”[4]2168在陈蕃看来,自己“称疾避广”是正当的,诸尚书“托病不朝”则有违法度。很显然,陈蕃在何人能够诈病的问题上持双重标准。这表明,诈病是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策略,它是否被运用,取决于官吏们的需求。

(二)官吏诈病活动背后暗藏着政治隐意

“疾病”是诈病现象的表象,而非本质。对诈病的官吏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其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可是,如何满足呢?诈病活动的发生,意味着诈病的官吏与他人之间正常的对话已无法继续。但通过诈病活动,双方的对话可能仍在继续。因为诈病活动背后暗藏着政治隐意,它充当着双方对话的媒介。“患病”成为诈病者隐晦地表露其内心企图的“传话筒”。据《后汉书·独行列传》,光武帝诏令尚书侍郎周嘉“尚公主,嘉称病笃,不肯当”。周嘉“称病笃”传递出的政治隐意是“不肯娶公主”。又《三国志》卷53《吴书·张纮传》注引《吴书》称,建安四年(199)孙策遣张纮至许都,司空曹操先补其为侍御史,再迁九江太守,张纮“心恋旧恩,思还反命,以疾固辞”。张纮此举潜藏的政治隐意是“心恋(孙策)旧恩”,不愿为曹操效力。借助政治隐意的传递,诈病官吏与他人之间即便意见不合,也不至于公开对立。诈病是一种权谋,官吏们通过它旨在表达难以明言之语,进而隐晦地透露出自己的真实想法,表明立场。

(三)儒家伦理与官吏诈病现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文吏与儒生是秦汉官吏群体的两大组成部分。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文吏成为官吏群体的骨干。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更多的儒生加入到官吏队伍中。西汉末,“再受命”与改制的呼声日盛,及迄王莽代汉,儒生盛极一时。东汉时,文吏再度活跃,与儒生并用不辍,文吏“儒生化”与儒生“文吏化”的趋势日趋显著[30]。据统计,在122位诈病的东汉官吏中,至少有62位具有儒学背景,占一半以上。那么,儒家伦理是官吏诈病的诱因吗?我们认为,一方面,诈病这种弄虚作假的活动与儒家倡导的“信”观念格格不入,毋宁说是背离,特别是官吏的诈病会带来一种不良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儒家伦理作为两汉伦理的主流,毕竟包罗众多,远非一个“信”观念能概括之,故而,部分儒生官吏与儒士诈病的做法与儒家伦理并无因果关系。正如汉阳郡士大夫讥讽太守桥玄强逼“称疾”的隐士姜岐为吏而不能一样[4]1695,一些饱受儒家伦理浸润的士大夫无意抨击“称疾”这种虚假的托辞,反而尊重隐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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