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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问题研究

2023-07-12荣中林武柳君要蓉蓉

法制博览 2023年18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侦查权检察官

荣中林 张 毅 武柳君 要蓉蓉

阳曲县人民检察院,山西 阳曲 030100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法定权力,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是依职权查明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的主动性权力,是公诉权能在侦查职权方向的重要延伸。[1]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补强证据、解决证据矛盾,排除合理怀疑,使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一、深刻理解自行补充侦查权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综合评估在案证据,主动作为,对部分事实或者部分证据调查补正的专门诉讼活动,有效整合原有证据与自行补充侦查新证据,实现对犯罪行为人行为的“精准画像”,构筑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条。检察人员要善于将亲历性司法过程中获取的一手证据状况直接准确呈现给审判人员,客观还原犯罪过程。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责主业,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

对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能消除矛盾、定性存疑、达不到要求的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有利于收集完善补强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一)自行补充侦查是履行指控犯罪主导责任的必然要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的责任主体,承担着举证不力的诉讼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四种情形更适宜自行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自行补充侦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自行补充侦查能够增强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有助于检察官全面掌握案件起因及背景,从而促成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自行补充侦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有益补充。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只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定补充措施,而非替代侦查机关行使犯罪侦查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如果退回补充侦查取证不到位,侦查效果不理想,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可以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检察官作为证明犯罪的主体,对案件证据取证的把握更加清晰、明确,自行侦查取证可以保证取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实际效果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自行侦查工作力度越大,补证效果越好,案件质量越高。

(三)自行补充侦查是提升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开展侦查活动。对于基本证据体系已形成、个别证据间存在矛盾疑点的案件,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弥补侦查机关取证不足,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减少案件的退捕率,有效加快办案结构,实现降低“案—件比”的目的。

二、强化自行补充侦查“补强性”,找准其在诉讼监督的功能定位

(一)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权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便是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也是监察机关负责。但需要明确的是检察机关亦有侦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虽然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但却同样有调查取证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自行补充侦查应围绕审查起诉发现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补充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案件细节,还原事实真相,准确指控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高检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一般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才能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百第四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二)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功能定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自行补充侦查不是补充侦查的首选方式,也不是唯一方式。自行补充侦查作为检察机关享有的独特权力,具有其相对独立的诉讼价值。自行补充侦查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取代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成为主流,但是有其独特的价值,是对审查发现的遗漏、存疑证据的拾遗补缺。

三、深化自行补充侦查“问题性”,立足办案实践分析存在问题

2020 年来,自行补充侦查权得到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重视,最高检充分发挥数据评价指标考核“指挥棒”作用,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较好了解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实践运行情况,以太原市某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权案件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

(一)数据实证分析。本文对太原市某基层检察院2015 年至2022 年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情况、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涉及罪名分布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数据分析:2021 年之前,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处于零适用状态,2021 年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猛增,2022 年又回归至低适用状态。

自行补充侦查为何变化幅度这么大?一方面,2020 年最高检正式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入大众视野。“案—件比”作为统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撬点,倒逼检察人员转变司法理念,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办案环节,通过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弥补证据不足、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指挥棒”直接作用结果。2019 年4月检察机关正式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案—件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案—件比”,退回补充侦查从“常态化”变为了“能不退尽量不退”。

2021 年检察机关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中,刑事检察新增一项考核指标“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一方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降低“案—件比”尽可能不退回补充侦查,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这一考核指标,检察官更加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不仅2021年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大幅提升,而且2021 年8月最高检也发布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典型案例》,社会各界对自行补充侦查权的研究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短暂景象。

2022 年检察机关对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再次进行调整,将“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这一指标删除。很显然,2022 年“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再次下降,并逐渐趋向于合理空间。

图1 自行补充侦查案件各罪名占比

数据分析:2015 年至2022 年,太原市某基层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案件76 件,占审查起诉审结数10.83%。涉及的主要罪名及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26 件,占比34.21%;交通肇事7 件,占比9.21%;盗窃7 件,占比9.21%;故意伤害6 件,占比7.89%;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5 件,占比6.58%;诈骗罪5 件,占比6.58%;其他罪名占比21%。

从罪名看,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帮信、诈骗、盗窃等罪名仍然是补充侦查的主要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原因。罪名分布直接取决于案件受理类型,侧面反映了基层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常见罪名。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类型不限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简单案件,延伸至故意伤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开设赌场、强奸、污染环境等多个罪名,涵盖了查实犯罪嫌疑人前科资料、电子数据固定、补强证人证言等。反映出自行补充侦查在高质量考核评价指标的“指挥棒”作用下,适用性确实有了较大提升。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办案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指引。《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中,对检察机关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规定过于粗略简单,[3]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和指引。比如: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界限标准是什么?检察机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的程序有哪些?是否需要检察长批准?如何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遇到公安机关抵触配合、检察机关无法实现侦查效果应当如何制约等等。

由于当前没有具体操作规范,自行补充侦查在审批程序方面具有较大随意性。司法实践中,办案检察官自行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缺乏相应的启动程序、审批程序,侦查结果也只是在审查报告中有所体现,程序上、文书上均不规范。

2.主动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的积极性不高。从主观方面来说,有的检察官习惯于“坐堂办案”模式,侦查意识不强、适用意愿不强,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加之基层检察院长期“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存在“重退补、轻自查”思想,实践中也存在“假退查、真延期”的现象,对个别、次要的证据问题也简单、轻松地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权处于长期虚置的状态。客观方面,检察机关侦查人才和侦查设备储备不足,遇到复杂案件、新型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证据,往往需要借助“外脑”才能保证侦查效果,检察机关在此方面确实存在短板。

同时,缺乏相应奖励惩戒机制。结合上述表1,可以清晰看到增设考核指标对提高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的明显作用。但是当前在检察机关业绩考核平台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项目中,并没有明确设置对自行补充侦查这一项的考核,检察机关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中,“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这一考核指标也已删除,目前对检察官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并无硬性要求。

3.检察人员侦查能力和技术保障欠缺。检察官在指控犯罪、论述说理说明具有天然优势,审查案件能力毋庸置疑。但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储备不足,缺乏对刑事侦查、证据收集的系统性专业培训,尤其在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专业性侦查工作中,缺乏相应的经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行补充侦查的有效运用。加之基层检察院刑事侦查技术手段和设备不完备,无法满足侦查取证工作的需要。

例如,太原市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李某因租赁合同未谈妥,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驾驶挖掘车强行进入被害单位厂区,造成厂区围挡、电缆、沥青道路损坏。公安机关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材料,认定造成财物损失11 万元,其中沥青道路毁损50 平方米。被告人提出重新申请价格鉴定。为了查明案件事情真相,太原市某基层检察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邀请公安机关刑侦大队对案发现场再次进行现场勘验,对实际毁损面积进行精确测量。经测定,实际毁损面积由50 平方米核减为2.85 平方米。同时对电缆、光缆相应核减,最终认定财物1 万元,核减至原定金额的9.1%。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公安机关之前确实对现场进行过勘验,但是勘验过程不详细、损毁面积反映不真实,但是公安机关承办人认为已经完成现场勘验,且不存在实质性错误,不愿意重新勘验。承办检察官认为应当对案发现场重新勘验,但是基层检察院又不具备现场勘验的能力和技术保障。面对这样的情况只有两种办法: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现场勘验,或者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协作现场勘验。经协商,公安机关同意再次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采信了第二次现场勘验的结论。

四、发挥自行补充侦查“主导性”,彰显检察为民司法温度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依法、适度、补充、有效”原则,科学研判证据链条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全面评估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主动作为,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弥补侦查机关取证不足,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检察机关经过自行补充侦查,以更确凿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争取法院判决认同,实现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

(一)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夯实证据体系。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怠于补充侦查、瑕疵证据补证、矛盾证据排除等方面,补查范围不限于定罪证据,也包括量刑证据。司法实践中,罪轻证据和无罪证据经常被忽略,比如犯罪嫌疑人前科资料、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关系证明等证据经常被侦查机关遗漏。太原市某基层检察院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的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向公安机关指出普通性、同类性问题,并附有具体案例印证,通过反复通报,类案性、反复性问题明显减少。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梳理在案证据,有效排除细节疑点,进一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循线深挖潜在证据,有效排除疑点夯实证据体系。比如:江苏省某基层检察院探索对关键性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办理人身伤亡案件中通过谈话或电话联系核实犯罪嫌疑人有无赔偿、是否取得谅解等情况,侵财类案件中通过调取监控、走访调查、查明事发起因、作案动机、一贯表现等情况,增强内心确信,减少诉讼流程。

(二)调查核实漏罪漏犯。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侦查违法行为及漏罪漏犯,应及时调查核实,进行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不应局限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应根据实际案情和证据状况,适时调整侦查思路和方向。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当吃透案情,精准研判证据薄弱环节,注意发现遗漏、忽略的证据线索,对于有少量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但是尚有取证空间和可能性的,办案检察官应当抓住时机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和策略,深入挖掘收集“在案”证据,针对性收集证据、弥补取证不足、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证据体系严密完备,可以更加充分指控犯罪事实。比如:北京市某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A 向被害人介绍犯罪嫌疑人B,称犯罪嫌疑人B 是当地村长,负责当地拆迁事项。犯罪嫌疑人A 先后骗取被害人近七十万。但是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只有A,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不仅核实清了诈骗数额,而且发现了监督线索追捕了犯罪嫌疑人B,确定犯罪嫌疑人B 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

(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种情形即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不是放纵犯罪行为,而是更加准确打击犯罪,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时,检察人员应当启动调查核实证据合法性,通过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体检报告等证明,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比如,山西省忻州市某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非法制造毒品案中,卞某某与高某某联系卞某某、赵某某制造、出售土制卡洛因,但是由于侦查机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后未在24 小时内送看守所,又不能提供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录音录像,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赵某某被认定为无罪。为排除非法取证,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到办案区和看守所实地查看了解讯问室视频监控设备,核实侦查机关对录音录像不完整的解释是否合理;调取侦查机关案发时对被告人通话的技侦录音,核实通话的内容是否涉及毒品犯罪常用的暗语及交易的具体细节等,以补强被告人对毒品犯罪“明知”的证据及供述内容的真实性。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了证据,完善了证据链。

(四)规范自行补充侦查行使程序。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可以采取“联合自侦”和“独立自侦”两种:对于取证简单、内容单一的案件可以由承办检察官单独完成;对于取证内容较多、难度较大或者需要侦查人员协同配合的,可以由多个办案组共同完成或者检警协作共同完成,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机关的,需要向主要负责人审批完成。比如江苏省某县检察院组建自行侦查办案团队,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获取案件关键证据,使案件退查数量大幅减少,诉讼进程明显加快。

五、打造自行补充侦查“极致性”,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用足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有利于将案件细节查深查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立足司法实践,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加强顶层立法设计和制度保障

建议最高检印发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指导意见,厘清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的侧重点,细化、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可以采取的侦查方式,让自行补充侦查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的落实,必须配以相应的机制予以规制,一方面可以确保侦查程序依法规范,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客观量化考核,依托考核指标发现问题、展示成绩。

1.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启动程序。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应当坚持效率性、必要性、关键性原则。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取证程度,对一般刑事案件可以赋予办案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决定权,但是应当提前履行审批程序,由办案检察官组织实施并对侦查结果负责。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取证较难的案件,应当组建自行补充侦查团队,由检察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2.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办案检察官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需要制作《提请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审批表》,详细阐述自行补充侦查的理由、方向、目的、作用,列明具体事项和取证方式,制定自行补充侦查方案。自行补充侦查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应当制作《自行补充侦查报告》,报告应当写明自行补充侦查取得的成效、是否解决了疑点和问题等。自行补充侦查取得的证据应当装订入卷,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

(二)强化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软硬件建设

1.组建“办案团队+人才库”模式,加强检察人员侦查人才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以组建专门的自行补充侦查办案团队,市级以上检察院可以探索建立自行补充侦查人才库,将有侦查、审查、会计、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的检察人员纳入其中重点培养,平时办案中注重发现和培养人才,进行统一调配使用。

2.采取“理论培训+实战历练”的模式,提升检察人员侦查能力。自行补充侦查促使刑事检察官从书面审查的“专科医生”,转变为既会审查、又能侦查、更能当庭指控犯罪的“全科医生”。一方面,加强检察人员侦查能力专业知识的学习,利用“检答网”“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等网络平台,或者组织线下集中专题授课,从线索受理、案件管辖、侦查措施、证据收集固定等基础知识系统学起,提升侦查意识,学习侦查方法。另一方面,采取“以战代训”的形式,在实操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积累实战经验、培养侦查思维、提升侦查能力。

3.通过“大数据+新型装备”模式,强化侦查基础硬件配备。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办案数据和办案信息的网上流转,实现案卷电子共享。依托“数字检察”建设,积极探索检察监督场景下多媒体证据智能审查系统应用,建立数智协同平台、智能化侦查平台,深化检察侦查数据库建设,推进通过大数据平台构建信息技术侦查模型,为“办案插上科技的翅膀”。[4]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注重资源整合、上下联动,实现上下级院侦查设备互通使用、信息共享,形成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整体合力。

(三)健全完善相应配套机制

1.建立内部监督评价和奖惩机制。发挥检察机关高质量考核评价指标的“指挥棒”作用,将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作为员额检察官办案考评的一项考核指标,鼓励办案检察官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建议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增设自行补充侦查“加分项”,[5]对开展过自行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并有效指控重大犯罪、防范冤假错案及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对怠于行使补充侦查权,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减分。将员额检察官业绩考核系统中,增设自行补充侦查的效果分,通过业绩考核引导检察官积极自行补充侦查权,保证自行补充侦查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2.完善检侦(检调)协作配合机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要善于发挥侦查机关熟悉涉案人员和案情、侦查手段丰富、技术先进、力量充足等优势,调动侦查机关的积极性,实现检侦优势互补。加强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沟通协调,明确双方启动联合侦查的具体方式和可操作办法,厘清双方职责任务,探索建立双方共享的经验交流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普遍性、同类性问题、分享有益经验,提高检侦(检调)协作侦查的配合度,协力促进补充侦查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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