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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视角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质效提升的路径分析

2023-04-05张和富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量刑协商律师

张和富 夏 雯

1.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南平 354200;2.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南平 3530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方式。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了规定。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清晰了制度适用的原则、不同主体权益保障的方式,为实务中制度适用提供了指导帮助。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较高,在化解矛盾、节约资源、公正审判等方面发挥出了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量刑建议也成为认罚的载体,成为从宽的方式,有了精准化的要求。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实现面临现实难题,基于此,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探讨提高量刑建议质效的路径,以期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保障各方主体权益实现。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特点及精准化需求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特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制度设计[1]。这一制度被准确适用的关键,就在于检察机关提出了合理、精准、公平的量刑建议。因此量刑建议可以说是决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质效的关键,是关乎案件各当事人权益实现的重要部分。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一般应当采纳”的量刑依据,具有较强的法律刚性,体现出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可以巩固法律效力。同时,量刑建议又具有较强的合意性。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控方及辩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形成了最终由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关键部分,例如是否有罪、量刑多少等,是控辩双方协商形成的结果,因此也具有合意性的特点。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需求

精准化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适用的应有之义,能够使量刑建议被审判机关认可采纳,从而形成案件公正审理、妥善解决的有力保障。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检察机关提供的量刑建议精准、公正,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那么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处理案件会更顺畅,司法效率大大提高,于审判主体而言也是有利的。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案件推进的关键一步[2]。量刑建议精准化,更符合被追诉人及被害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有了科学精准公平公正的量刑建议,可以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可以使被追诉人获得相对确定的刑罚预期,从而激励被追诉人真诚悔罪及时认罪,可以促进案件及时妥善地处理,降低上诉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践困境

(一)精准量刑标准不明

尽管立法中强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但实务中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能力有待提升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到了不同类型的案件,涉及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应当如何对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作出界定,以确定量刑从宽的幅度,是比较困难的环节。目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幅度并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意味着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标准不明,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展开[3];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如涉众型案件,检察机关在出具量刑建议时,不仅要综合考虑案件中各追诉人的罪行、认罪态度,还应平衡各追诉人之间的刑罚,要考虑对被追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否会对其他被追诉人的认罪态度产生影响,此外还需要考虑量刑建议出具后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诸多因素共同干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权行使,也会增加精准量刑的难度。

(二)“一般应当采纳”的效力困境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但如何界定“一般应当”并无进一步清晰明确的规定。《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并未对法院采纳与否做出规定。由此也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情形:一是经协商形成的量刑建议,直接作为了审判的依据,与最终审判结果并无差异,导致审判权被搁置,量刑权提前被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流程也形同虚设,部分法官对此产生不满;二是“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并不会对审判机关产生影响,约束力不足,法官在案件裁判中是否采纳量刑建议,以及如何采纳等,依然掌握最终的裁判权。究竟应当如何认定“一般应当采纳”的效力,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依据,实务中也产生了不同的做法,这也会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质效产生影响,使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值班律师参与程度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不仅有较强的法律刚性,也具有合意性的特点。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必然是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而要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也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制度设计中明确,如果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就应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体现出对被追诉人权益的保障。但实务中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参与程度、参与有效性均有待提高,值班律师仅仅是发挥出了“见证”的作用,并没有完全从被追诉人的角度与控方抗衡,形成平等协商的局面[4]。正因为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参与不足,对被追诉人的权益保护不周,难免会使得最终形成的量刑建议更多地成为了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处于弱势的被追诉人,无法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支持,难以在量刑协商中表达、维护自身的权益,影响了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四)检察权与审判权的深层矛盾

尽管立法明确赋予了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为制度运行及各方主体权益平衡提供了思路,但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实现仍面临各方面的困境难题。从法院的角度来看,部分法院认为由检察机关出具量刑建议,法院方多数情况下会采纳量刑建议,这就意味着法院实质上将部分审判的权力让渡给了检察机关,可能会影响对量刑协商公平性的审核。一方面是检察权的不断扩张,以至于影响了审判权的行使空间,另一方面则是审判权的最终决断,对量刑建议的客观需求,使得量刑建议的适用,会导致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产生摩擦,形成矛盾,也暴露了各主体对量刑权认识的分歧。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优化的路径

(一)明确精准量刑标准

量刑建议的提出,与检察机关、法院及被追诉人等多方主体存在关联。量刑建议由检察机关提出,关系到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承担,且由法院审判形成最终裁判结果。精准的量刑建议,可以提高量刑建议的被采纳率,可以提升司法权威,可以满足被追诉人的利益诉求。实务中,法院与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采纳与否方面之所以出现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在量刑上的思路与方法存在差异。要提升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以及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的公正性,可以考虑明确精准量刑的标准,例如通过上级法院牵头,汇总本地区所有刑事案件的信息,再整合与量刑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依照刑法规定的罪名分门别类地整理案件,形成量刑建议的依据与指导。数字化时代,积极探索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开发与利用,也不失为提高量刑精准性的有效方式。通过联合科技公司,为量刑辅助系统的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便利,完成认罪认罚相关案件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便于检察机关查阅分析,以形成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指导与帮助。

(二)探索实施分阶段量刑

《指导意见》第九条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幅度的规定,明确了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及幅度。这一规定体现出了对分阶段、阶梯式从宽量刑理念的肯定。实务中,有部分法院在量刑从宽方面也探索形成了“321”阶梯式量刑从宽模式,即设定被追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的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分别依照基准量刑的30%、20%、10%进行量刑从宽。分阶段阶梯式的量刑从宽模式,不失为认罪认罚案件科学量刑的有效方式。有了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幅度的标准,再由检察官结合具体案件不同情节,综合衡量,适度调整量刑建议,能够使量刑建议保持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可以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也更利于提升法官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三)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提高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中的参与程度,可以充分发挥出专业法律人士的优势,实现辩方与控方的抗衡,以及促进平等协商的实现,确保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与公平公正性。要推动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实质有效参与,可以考虑发挥出数据技术的优势,完善值班律师分配机制,并保障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权利,完善值班律师的激励机制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有需要的被追诉人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分配上,可以通过数据系统来匹配。例如考虑值班律师的执业年限、专业方向,与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类型相匹配。系统匹配与人工审核的方式,可以提高值班律师分配的合理性,从而为不同案件的被追诉人提供更符合其需求的律师。

要使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发挥出作用,促进量刑协商的平等公正展开,以及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也应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为律师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以值班律师的实质参与,保证律师的“有效见证”,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此外,要激励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作用,也应完善对值班律师的物质及精神激励,使值班律师投入到案件之中,促进量刑协商的充分展开,使充分协商之后的量刑协商结果成为双方合意的真实、客观体现,由此形成的量刑建议也成为被各方认可的量刑结果。对于控辩双方充分协商,基于案件事实及证据而形成的合意程度高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的概率也会更高。

(四)协调处理检法关系

优化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工作,需要协调处理好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各方主体形成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正确认知,并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更新角色定位。检察机关作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应当要增强责任感,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协商的情况,形成精准化的量刑建议,也要转变以往公诉活动中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法院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正确处理好检察权与审判权行使之间的关系,科学公正地展开审判工作,从根本上实现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的把关。同时法院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不影响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推进,反而是对案件的适度分流,是减轻法院司法诉讼压力的有效举措。基于对量刑建议的正确认识,注重检法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检法统一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则可以促进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可以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从而实现各方主体的共赢。

四、结语

要提高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的质效,使案件得以公正审判妥善解决,关键在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性。精准量刑建议是化解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权与检察权矛盾的可靠支持,是被追诉人主动认罪、真诚悔罪的动力,也是案件公正审理、司法效率得以提升的保障。实务中,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的实现面临现实的困境,基于此,要进一步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也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主要是从明确精准量刑标准、探索实施分阶段量刑、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以及协调处理检法关系等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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