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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性研究

2023-04-05郑毓秋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市场经济

郑毓秋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2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要加强对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从而保证当事人能够在市场中积极地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充分地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而言,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具体的经济能力,来对信用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在这一基础之上,对授信度进行确定,这是从事民商事活动的重要部分。在对信用体系的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其根本性在于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来指引双方的沟通,从而实现信用风险的合理规避。在风险社会中,只有构建好信用体系,才能保证个人、组织能够更加有序地开展民商事活动,再以实践来实现对体系的完善。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社会信用是民商事领域重要的准则,具体而言,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估,包括具体的行为以及诚实信用两部分,从而为后续的民商事活动提供参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其具有评估性和信息化等特征。从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民商法中还未就社会信用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关于信用体系的内涵,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包含了对社会经济价值以及能力两方面的判断,而有的学者认为,需要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出发,来综合判断其社会评价以及其经济能力,对民商法的社会信用进行判断,以此来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规避。总的来说,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解:首先,是不要欺骗对方当事人,这也是对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当事人应当将自己所知晓的,与本活动有关的信息如实地告知对方,使得双方能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开展民商事交易,可以有效地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衡。其次,要注重言行的一致性,在达成交易的意向之后,就应该重合同、守信用,也不能损害对方的权益,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一)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要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作用,就需要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并对当事人形成约束的效力,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企业和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常不择手段,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在降低当事人的社会信用的同时,也会阻碍其自身的发展,并影响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破坏社会的良好风俗。通过对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进一步落实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实现对当事人行为更好的引导和约束,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升经济的发展速度。

(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个人以外,企业和组织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相较于企业,个人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其合法权益极其容易受到损害。若不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企业在进行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就会忽略诚信的部分,将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自然也会层出不穷,消费者通常基于对企业的信任而购买产品和服务,这样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社会的整体风气。通过构建信用体系,来对民商事中这类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1]。

(三)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保持竞争优势,必须保障其良好的社会信用,社会信用是企业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竞争力,加强社会信用,能保证企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通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引导企业主动地践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强化民商法的作用,实现其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和强制,构建高效科学的市场运行规则。企业在提升自身社会信用的同时,不仅有利于自身活动的开展,还能够对自身的形象进行维护,从而实现更加高质量的发展。

三、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对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视程度不够

要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仅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明确是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实现道德和法律的充分配合,才能带动信用体系对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具体而言,信用体系的功能,在于为社会经济中的市场交易提供行为的标准和规则,来规范市场的秩序,从而实现对民商事活动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对于社会信用的要求和准则,也在发生变化,加强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但是当前的社会中,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并未引起重视,从而难以对民商事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使得不诚信的现象随处可见。相较于民商法中其他原则的落实和体系的构建而言,对信用体系的构建明显落后,并未将当前的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点关注范围,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之间脱节严重。

(二)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是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的,要体现对于信用体系的重视程度,以及信用对民商事活动的重要性,必须从立法上对信用体系进行明确。然而,纵观我国的民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信用体系的部分建设还有待完善,当下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并不能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职能。例如,就民商法的条款来说,关于诚实信用的条款规定都较为分散,并未形成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也使得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引作用,行为人容易忽视法律的规定,而做出不诚信的民商事交易。此外,在不诚信问题的解决以及有关信用问题的纠纷上,也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这也就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直接的法条进行支撑,从而难以实现对权益的救济。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原则,对于行为人的活动也有一定的指引,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原则是不能直接作为裁判规则的,这也就使得诚实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缺乏保障[2]。

(三)信用体系构建缺乏理论基础

任何体系要保持其先进性和稳定性,都离不开丰富的理论支撑和指导。我国的民商事发展起步较晚,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时间就更加短暂,这也就使得关于信用体系的研究,当前还缺乏深入的探讨。薄弱的理论基础也使得信用体系的建设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关于其概念的界定以及体系的完善,也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未打造良好的理论基础,不仅会影响体系的构建,对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也会有重大影响。这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问题。虽然在理论界,有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但是立法和研究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的,使得当前仍不能对信用体系进行统一的界定。关于信用体系的规则、原则和运行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争议。这都使得信用体系的发展较为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统一标准的缺乏,使得行为人在涉及信用方面的问题时,只能根据自身的经验和主观意识来进行判断,信用体系在社会中的认可度并不高。

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

(一)加强对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视

在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之下,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加强社会运行秩序的构建,从而推动社会的良好运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需要将信用体系的建设,落实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之中,切实提升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社会效果。首先应当从国家的层面来对信用体系的重要程度进行明确,通过立法、执法等方式,来扩大信用体系的影响力。具体而言,可以在全社会的范围之内,加大对信用体系的宣传和动员,先进的个人和企业要做好表率,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的良好风气。其次,要加强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还需要提高信用体系的地位,积极引导民商事主体,用民商法的相应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更好地行使权利,充分履行义务,通过对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划分,来构建良好的民商活动秩序。最后,要构建一个更加健康的社会氛围,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可避免地会遭到个人因素的干扰,在体系的完善过程中,要注重对市场经济的秩序进行维护,从而尽量消除信用体系构建的不利因素,引导公民用法律的手段来对抗民商事活动中的不诚信现象[3]。

(二)进一步规范民商法信用条款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其根本目的在于权益的保障和秩序的维护,因此,应当通过明文条款的形式,来对其内容进行明确,即需要规范、整理、完善当前民商法当中,涉及诚实信用的有关条款,对信用体系从法律上进行明确,并为信用体系的实施提供保障,加强信用体系的执行力度,提升信用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视角下,要进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就需要对信用条款明确化,从而为行为的实施提供规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

首先,要在民商法当中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需要从立法上进行明确;其次,明确政府的定位,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市场经济当中,应当尽量减少政府对民商事经济主体的干预,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主义,保持良好开放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使得民商法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在法律的框架下,民事主体能够自主地用法律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能实现信用体系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针对司法救济系统,应当进行构建和完善,信用体系是民商法司法救济的重要指标,这样在提升公众参与度的同时,还能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具体而言,尤其是民商法中关于物权和债权等的信用问题,应当严格落实,尽量减少政府的干预,在实际的执行当中,也要严格地落实法律的规定,避免问题的任意性、不规范的解决。

(三)构建全方位的信用评价体系

首先,构建政府层面的信用评价体系,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除了会从机关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其也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民商事活动中,因此,政府的社会信用,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要完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信用体系,就需要对政府的信用进行评价,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其次,要构建企业层面的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其行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约束,在民商事活动中,所有的主体都应当以法律作为行为的规范和依据,并自觉接受监督,既要依法行使权利,也要做到依法履行义务,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若缺乏信用的企业大量在市场中存在,那么必然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探索建立企业的信用体系,当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将严格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其责任,从而促进企业自觉维护信用,践行诚信原则。最后,构建个人层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时,要注重信用评价的范围,针对个人隐私的情况,应当充分考虑对个人隐私的维护,避免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又要适当扩大信息获取的渠道,这就需要从民商法上,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制,从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方式。

五、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必不可少。针对目前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加强对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视,从国家和立法的层面来对信用体系进行明确。同时,还应完善当前民商法当中涉及诚实信用的有关条款,以加强信用体系的执行力度,提升信用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最后,要构建科学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来进行信用评价体系的展开,以保证体系构建的科学性,从而不断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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