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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刑法》量刑情节的具体研究

2023-04-05马元涛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竞合量刑被告人

马元涛

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30

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情节的设计上仍需进一步精细化、精准化,以期实现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应用,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刑法》量刑情节的设定,以便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一、量刑情节概述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具体指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程度作为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时的判定标准。总的来说,量刑情节是调整量刑幅度、维持量刑均衡及规范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量刑情节也有诸多分类,目前大的方面有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具体细化之后,例如自首、立功、正当范围、紧急避险、防卫过当等情节,还有各种各样常见与不常见的酌定情节。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重、特大案件,典型案件的出现,酌定情节的范围会更加扩大,从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来说,有些犯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首先,其较完美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实际情况,来为处罚的轻重提供依据和判定标准;其次,量刑情节的恰当运用,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要条件,从而保障了司法案件的公平与公正[1]。

二、我国现行《刑法》量刑情节的现状

(一)《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实践处理起来,往往成为难点

我国现行《刑法》从重、从轻处罚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酌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列举的方式,过度捆住手脚,令犯罪分子在是否成立犯罪的基础问题上,过度狡辩。相对应地,在定罪量刑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司法自由裁量权亦会较难拿捏把握,这种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权力的情况会导致司法机关的自主性变强,针对司法解释或意见通知的运用上,易出现理解更靠近文字化宽泛解释或狭窄解释并存的辩证认定问题,不能说哪一方对,亦不敢明确说哪一方错。有酌定标准的,尚可把握,有些无标准的情节,对法官和律师都形成困扰。

(二)出现背离刑罚目的的罪刑不均衡现象

许多司法工作人员背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量刑情节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仅基于预防犯罪视角分析,对量刑情节考虑不全面,将具有悔罪表现等同于罪犯具有改造的可能性,并以此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而将主观恶性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是这种片面的实施方式导致其严重地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社会公众会对这种不公正的判决也产生一定的抵制,不仅无法体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还影响到了司法的权威性[2]。

(三)在多种量刑情节出现的情况下,适用的标准尽可能清晰化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面临多种量刑情节同时出现的情况,例如法定的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酌定情节同时出现,如何保障量刑情节的适应性成为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现行《刑法》量刑情节的设想

(一)完善量刑情节的立法

1.严格界定量刑情节的内涵和外延

量刑情节的内涵和外延在明确量刑情节的适用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总则前四章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章对具体的量刑原则、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量刑情节的规定较为分散,对量刑情节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受案范围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以列举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明确规定,因此在量刑情节中也可以以此为参照进行细分。在量刑规定的制定中,应该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以及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往表现、生活境遇、与被害人的关系、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等进行较为明确的列举,用于司法实践中关于量刑情节适用性准确的参考。其他情形可概况性规定量刑情节的一般特征,能够清晰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含义,从而可以保障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3]。

2.明确规定多个量刑情节、多幅度情节出现时的处理原则

当多个量刑情节或者多幅度情节出现的时候,法定量刑情节所暴露的弊端则极为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明确规定多个同向量刑情节和逆向量刑情节的冲突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不能突破各情节的度,应综合考虑犯罪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的轻重情况,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处罚。同时还应该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和作用而分别适用多个量刑情节,确保司法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

现行《刑法》量刑情节中的酌定量刑情节指的是《刑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刑罚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情节,由于其使用现状经常会让人误认为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定量刑情节只是起到一个必要补充的作用,但实际上酌定量刑情节的意义特殊,其自身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和价值在量刑情节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刑法》量刑情节,需对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分类设置进行取消,实现酌定量刑情节向“法定化”的转变,从而可以充分发挥其对公正量刑的特殊功效。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酌定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能够较好地满足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例如当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行为都侵害了相同或相类似的法益的情况时,酌定量刑情节能够对多种犯罪行为进行平衡量刑,即使是在不具备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中也可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让犯罪人获得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充分地发挥出司法机关的公平与公正,也会更加令犯罪人信服,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而且,在大多数的个案中,酌定量刑情节的应用也更加广泛,其能够较为全面地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以及改造难易程度,并以此为基础对不同犯罪嫌疑人判处不同的刑罚。由此可见,酌定量刑情节不仅可以实现刑罚个别化及量刑公正的目标,其还能够解决法定量刑情节中不易解决的问题,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第二,酌定量刑情节也可以具有影响裁量结果从宽、从重的功能。这一特点也是酌定量刑情节的独立价值。例如在量刑基准的选择上,以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依据,可以正确地选择量刑档次和确定最终的量刑结果,这主要是因为酌定量刑情节本身就具有能够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因此在独立发挥量刑作用时有着重要的作用。再者,针对法定量刑情节存在的不足问题也可以由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弥补,较好地解决了法定情节灵活性不足、覆盖面狭窄等缺陷。由此可见,酌定量刑情节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实现酌定量刑情节的完善对我国刑法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4]。

(三)科学、合理界定量刑情节范围

从与时俱进的视角出发,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量刑情节的设定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对量刑情节范围的规定与现实不适应,表现出缺乏一定的科学性。较为突出的一点就是轻视某些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事项,反而对某些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无关的事项比较重视,因此还应该科学、合理界定量刑情节范围,以便可以更好地适应现阶段的司法要求。

1.增加被告人赔偿能力,重视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中的民意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是否能够谅解被告人也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其中有的因素会由被告人自行掌控,也有更多不属于被告人掌控的因素,在量刑过程中,是否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刑罚裁量标准,并且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必须重点关注被告人客观赔偿能力、被告人是否主观上积极赔偿;第二,在司法案件中还有一些是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时候需要考虑民意对该类案件及被告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以便可以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第三,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及影响的程度,被告人认罪表现等也是量刑情节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被害人量刑建议理应成为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的量刑情节[5]。

2.对预交罚金、被告人近亲属有无协助抓获被告人纳入非量刑情节

《刑法》中规定的罚金针对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可适用于涉财类及与财产相关的犯罪。被告人预交罚金的行为与自身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无直接联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将被告人是否预交罚金常作为量刑情节的参考因素,有违量刑公平的原则。长此以往将滋生“以钱买刑”的问题。此外,被告人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与罪犯本身的犯罪行为及主观意识无关,更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立法上应该就相关问题与量刑情节做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及法律界定,用于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的参考[6]。

(四)补充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规则

量刑情节竞合指同一犯罪案件中存在两个及以上的量刑情节。我国《刑法》规定,对同一犯罪活动中两个及以上量刑情节进行同向量刑情节的竞合和逆向量刑情节的竞合,但对于如何量刑竞合及对同向、逆向的量刑情节竞合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量刑情节竞合的详细适用规则,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凭经验”考量量刑情节的竞合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司法的公信力有着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要确立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规则[7]。

1.同向量刑情节的竞合

同向量刑情节的竞合强调同一案件中量刑情节作用的相似性或一致性,包括从宽情节竞合、从轻或免除情节竞合、减轻或免除情节竞合。从宽情节竞合适用规格应该重点考虑从轻量、减轻量、免除量刑情节的界定。相关界限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从轻情节与减轻情节的竞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2)从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的竞合,适用免除情节;(3)减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的竞合,适用免除情节;(4)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情节竞合都有的情况适用免除情节[8]。

2.逆向量刑情节的竞合

逆向量刑情节的竞合强调同一案件中量刑情节并存时在功能上的冲突性和相互抵触作用,即在处理量刑情节时采取相互抵扣的方式解决量刑情节的冲突和抵触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量刑判断,对于抽象的个罪因素考虑较少,往往很少纳入从宽或从严情节。我国刑法体系中缺乏对逆向量刑情节竞合中个罪量刑的法定刑幅度和判刑区间范围的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抽象个罪的量刑参考。因此补充个罪抽象量刑的基准,是平衡从宽、从严情节量刑和利用抵扣理论解决逆向量刑情节冲突及抵触问题的关键。此外,逆向量刑竞合还应该根据罪犯对象具体的情况考虑量刑情节。关于个罪逆向量刑情节竞合,不应该只将刑期加减作为解决冲突的途径,还应该综合考虑犯罪危害的顺序性和危害程度,分别从宽、从严评价案件的量刑。考虑到累犯案件的特殊性,还应该对不同案件的量刑适用基准进行补充,为抽象个罪的量刑提供刑罚适用参考。

四、结语

《刑法》量刑情节的完善工作,是我国法治化国家建设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涉及的内容较多,对相关立法人员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要充分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充分地明确现行《刑法》量刑情节的标准,从而按照司法要求不断进行改进,确保《刑法》量刑情节的完善,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下的司法实践需求,这对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以及法治化国家的高水平建设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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