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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下刑法立法的探究

2023-04-05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刑法人工智能时代

陈 哲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法律是国家实现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石,因此,立法活动开展首先要贯彻国家的意志,同时也要充分反映人民的诉求。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一、人工智能时代下刑法立法的目的

(一)保护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刑法立法,根本目的之一是能够实现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虽然目前学术界对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了过度刑法化的批判声音,但是必须看到在治理社会问题时,刑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当社会形式出现明显的变化和进步时,刑法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变化与发展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这也是刑法最为重要的保护机能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工智能的应用日益成熟,推动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因此人工智能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在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增添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内容[1]。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中,如果不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刑法立法工作,那么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的行为,也有可能出现破坏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的行为,长此以往必然会对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样也会对整个国家的战略目标落实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有效提升[2]。因此,只有通过有效的刑法立法,发挥刑法的保护作用,才能够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有序健康的环境,才能够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走向世界前沿,抓住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红利,进一步深化社会改革,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为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防控人工智能的潜在风险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看到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红利的同时,也要看到人工智能发展背后存在的各类风险因素。因此,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完善刑法立法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工智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样也是为了有效地防控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潜在风险。站在刑法的角度上来看,无论是风险刑法还是预防刑法,都需要对人工智能中的潜在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讲,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红利越多,同样也会产生与之成正比的风险。因此,需要立足于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准确认识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各类风险,并且针对不同风险因素制定有效的预警和防范机制,这样才能够降低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工业革命时代为例,汽车的产生推动了交通运输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样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生活便利,但与此同时,汽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同样有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各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需要通过刑法立法来完善,因此我国专门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此来有效防控风险因素[3]。同样在人工智能时代中,为了能够有效防范类似的风险发生,减少人工智能潜在的负面影响,同时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就需要进一步促进刑法立法的完善,这样能够避免人工智能使用出现失控的问题,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应对人工智能对刑法的冲击

人工智能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改变了对科学技术的认知,同样也对现有的社会事实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得原有的社会概念和社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改变,进一步拓展了人们对社会发展的理解。在这样的背景下,基于过去社会认知和社会事实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与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时代发展趋势相吻合,许多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受到了影响,不能对时代背景下所产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覆盖,这就对刑法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立足于时代背景的发展对社会进步产生的各类影响进行有效的回应。虽然有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只是辅助人们进行工作和生活的工具,因此始终处于支配性工具的地位,可以直接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有效的扩张解释,就能够满足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刑法适用性的要求。但是立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发展速度和规模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因此《刑法》的相关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完全与之相适应,过度自信于刑法的解释反而忽略了刑法所具有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最终会使得刑法不能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保障。例如在人工智能时代,利用人工智能创造出来的物品应该如何归属这一问题就对知识产权犯罪提出了更加独特的要求,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的被害人地位,并针对人工智能制定出有效的刑法规则,这就不是现有的刑法解释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4]。因此,通过完善刑法立法来进一步对法律条文之中的空白进行有效的弥补,进一步提高刑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适用性,这样就能够解决人工智能对刑法适用性的强烈冲击,保障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刑法立法的原则

从刑法的角度上来看,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平等适用,同时刑法立法也要遵循其他法律所具备的法制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等等。同样针对人工智能进行刑法立法,除了需要遵循以上原则之外,还应该立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特点遵循相应的特有原则,这样才能够切实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才能够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

(一)功利主义和人类利益优位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功利是指当事人通过有效的手段或外物来实现自我利益并规避风险的属性。站在立法的角度上来看,功利主义主要是指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评价法律是否能够促进整个社会功利的最大化[5]。因此,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功利主义原则无疑为刑法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这主要是因为人工智能无论如何发展,最终目的都是为人类谋求利益、为人类提供服务,因此任何人工智能技术和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利用,都是为了让人们能够充分享受到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都是为了让人们能够获得更加幸福的生活,这与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原理存在相似之处。如果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贯彻落实为人类谋求利益这一基本要求,最终会导致人工智能的发展失去方向和控制,甚至有可能使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立足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特点和人工智能的客观属性,即便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确立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使人工智能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从利益位阶上来讲,人工智能的利益位阶应该始终低于人类。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人类谋求利益,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提供有效的支持。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完善刑法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始终遵循人类利益优位的基本原则,在对《刑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补充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将人类的利益放在首先考虑的位置,一旦人类的利益被其他利益所侵害,应该优先考虑人类利益,这样才能够保证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会失去应有的控制,也才能够真正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优位和风险管控

为了能够让人工智能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也为了保障人工智能时代下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进行刑法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始终遵循发展优位的基本原则,并落实风险管控的基本目标。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发展的热点之一,在进行刑法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尊重人工智能发展的客观性,鼓励并保护人工智能的有效发展,但同时也要对人工智能中潜在的风险因素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任何一项新技术都会产生许多不可预估的风险,但刑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禁止技术的发展,而是确保新技术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受到应有的监控与管理,这样才能够实现新技术的有序发展。因此,在进行刑法立法的过程中应该认识到发展应该优先于限制,保护应该优先于打击,无限压缩人工智能发展的空间,不能对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作用,而应该给予人工智能适当的环境允许其试错,这样才更有利于人工智能的成长与进步。如果刑法对于某项新事物介入的时间过早,且限制的力度过大,就很有可能对整个新技术的创新发展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同样也不利于更好地开发人工智能技术。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较快,刑法介入的时间也相对较晚,相关法律力度相对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让许多中小型企业获得了有效的融资机会,让市场中的资金流动性进一步提升,使得市场内的资源提供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为我国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局面。之后,随着互联网金融成熟度的不断提高,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增加,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于是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整治,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立法。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可以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验,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前期给予适当的空间进行试错,让人工智能能够合理地创新与生长,并且以维护国家利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公共安全领域、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设置法律底线,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方向和指导。在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成熟期之后,或者人工智能发展暴露出风险因素之后,便可以结合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刑法立法的完善,扩大刑法适用性的范围,弥补刑法中的空白环节,这样才能够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三、技术协调和法律协调

(一)人工智能刑法立法需要和技术发展相协调

从人工智能发展的角度上来看,目前人类社会正处于从弱人工智能时代逐渐迈向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关键环节。其中,弱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并不具备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因此只能根据人类所设置的编程来进行相应行为的操作;而强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相关产品被赋予了一定的独立意识,能够遵循人类设置的编程来实现额外的行为。例如,无人驾驶汽车就是弱人工智能的典型产品。因此,刑法立法同样需要立足于时代发展的变化趋势,这样确保立法没有超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不能落后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刑法立法和当下出现的各类技术风险相匹配,能够有效地适应现有的责任分配规则。在弱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和使用者依然需要对人工智能的开发和使用承担较大的责任,因此在风险发生之时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过失归责;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迈向强人工智能,就需要充分考虑人工智能产品所具有的自主意识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完全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后,就应该进一步实现责任分配的补充和完善,明确人工智能产品的主体责任地位。例如,无人驾驶汽车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显然对现有的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条例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需要应对这一变化,对原有的法律条文进行精细修改。

(二)人工智能刑法立法需要和法律相协调

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实现刑法立法的完善同样需要与法律保持协调。首先,人工智能的刑法立法需要和其他部门法保持相协调的关系。但这并不是代表刑法立法需要完全遵循其他部门目前已有的各项规定,而是指在没有其他更强力、更充分的理由时,刑法需要采用与其他部门法相适应的解释,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突出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才能够凸显法律的可预测性[6]。其次,刑法立法同样需要和其他《刑法》条文保持相协调的关系。在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立法时,需要立足于原有《刑法》条文的相关内容和基本原则,避免出现新条文与旧条文相互冲突的问题,这样就能够进一步提高刑法体系自身的协调性,能够保证刑法解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和指引。

综上所述,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应该立足于时代的发展特色和技术的发展需求,对刑法立法进行完善和补充,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给刑法适用性带来的冲击,保护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防范人工智能发展的风险,为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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