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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2023-02-06陈波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6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隐私权保密

【主题导引】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我国完善刑罚执行的重大制度改革,着重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未成年人群体有其特有的思想和情绪特点,矫正模式也需要对此作出针对性调整。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现代刑罚观发展的必然要求。整个过程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解决矫正工作中的现有问题,本刊特邀几位专家学者围绕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隐私权保护和去标签化、学校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做法修正等问题进行研讨,以期提高涉罪未成年人矫正质量。

龚红卫博士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应该走“专门化”和“多元化”发展道路,在此基础上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权保护。龚博士首先强调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隐私权保护的正当性,既回归兼顾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初衷,又与国家公共利益保护相互融合,还契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能够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龚博士表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在概念外延上具有交叉关系,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隐私权的内涵主要包括对其隐私权客体的支配权、利用限制权、受保护权,而隐私权保护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保护隐私信息。关于法律保护方式和路径选择,在考察借鉴国内外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后,龚博士认为应该选择单行式的独立保护模式而不是分散式的附属保护模式。在具体实施构思与细节上,一是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制;二是要完善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保密措施,并应当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有所侧重;三是完善相应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配套机制。未来还应构建起单行的少年法典与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在专门的《少年司法法》中对相关问题作专章独立式规定。

闫志开老师关注学校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与相关规定同实践做法的普遍冲突。在《社会矫正法》颁布实施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除去上述三部法律,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同步修订,也与目前我国学校校规中普遍存在的对违法犯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相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对于学校而言,是否开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着两难的矛盾。闫老师认为,按照上位法的理念,应当将因触犯刑法被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从开除学籍的情形中排除。对于由此带来不平衡的情形,应当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预防理念,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身份信息保密的规定,规避公开上述信息带来的诸多风险。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应当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全面梳理各相关的规章制度,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校规中“开除学籍”条款的修订工作,以保障《社区矫正法》的顺利实施。

李林博士以标签理论为基础,力图在数字技术应用中推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去标签化。标签理论认为,少年犯偶发的不良行为转变为犯罪,是由社会控制机构贴标签(消极反应)的行为所引起的。标签理论更加侧重分析社会控制机构的干预作用,并认为青少年犯罪人的形成源于官方的标定。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可以借助调适社区矫正机构中的有关措施,通得对相关信息保密等手段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身份的不当“关联”与“扩散”,进而引导涉罪未成年人生成向善的身份认同。相比于传统矫正措施,新式数字技术中的保密技术能够增强对未成年人监督管理的非接触性与隐蔽性,使用“智慧矫正”平台也可以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及帮困扶助任务中的保密条款,但也由此引发对平台信息安全问题的思考。在此背景下,李博士认为要从全局视角出发,结合信息安全特性分阶段实现保密条款目标。在标签生成阶段,以社区矫正核心任务作为场景构建的根基,运用“场景化公正理论”衡量信息采集范围是否超出现实履责的需要;在标签流动阶段,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性适用去身份标识;在标签封存阶段, “智慧矫正”平台应选择合理的方式,遗忘那些失去预防价值的标签。(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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