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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区块链技术防范涉二维码犯罪研析

2023-01-08温亮亮

政法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二维码区块犯罪

钟 婷,温亮亮,陈 双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440)

引 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手机等移动终端市场的迅猛发展,二维码的使用逐渐融入了人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毫不夸张地说,二维码科技正影响和改变着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门通过二维码生成电子身份证、电子驾驶证、电子发票等电子证件,逐渐在众多应用场景中取代了传统实物证件;支付宝、微信等客户端内置的移动支付二维码促进了现代“无现金”社会的形成;烟酒等奢侈品行业将产品溯源信息加载进二维码,让客户通过扫码了解产品信息,以达到防伪目的;随着现代社交方式的改变,各种社交 APP 提供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相互推送二维码的方式进行好友添加。[1]得益于使用的便利性,通过二维码进行的移动支付的发展也极为迅速。然而科技是把双刃剑,随之而来的就是二维码所带来的社会安全问题。

笔者曾就“基于区块链技术防范涉二维码犯罪的探究与对策”为命题做过社会调研报告,发现社会大众对于二维码支付的安全性风险普遍没有深入的了解,且伪造二维码和制作假网站的技术含量并不高,犯罪分子主要犯罪形式是通过利用二维码具有巨大的信息存储量的特点,加载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邪教极端思想等;或者利用二维码携带恶意病毒攻击个人账户,盗取用户隐私信息;或者利用移动支付二维码实施盗窃、诈骗、赌博等犯罪行为。

从政策监管上来看,202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将在银行支付受理端口业务、特约商户监督管理、电子收单服务监督等三个方面着手,开展管理整治,与此同时,有关条码交易也被列入了监管。一方面,《通知》对收款条形码管理办法作出了说明:对于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应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另一方面,对企业个人的远程非面授收取问题也进行了具体说明:个人条形码支付收款业务组织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严格限制企业个人的静态收款条形码被用于远程非面授收取。而对于通过截屏、加载等方式存储的企业个人动态收支条码,则需要严格遵照国家制定企业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关标准。即“2022年3月1日起个人收付款码禁用于经营性业务”及“禁用企业个人静态收付款条码被用作远程非面授收取”,有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然而,从技术层面来讲,目前国内外正缺少保障二维码安全使用的软硬件工具,对二维码安全的研究报道也近乎空白。二维码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运用,将能够实现对新型犯罪行为的早发现、早监控、早抓获,从而大大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刑事案件侦办效率,以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犯,保障社会安定。

一、涉二维码犯罪问题的研析

二维码又称为二维条码,最常用的是QRCode,而QR全称QuickResponse,是最近几年来在移动智能设备上盛行的一种编码方式,是指通过某种特殊的黑色(代表1)、白色(代表0)按照一定规律在平面上分布的几何图形,并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概念构成特定的图像,使用这些与二进制相对应的黑白图形来记录数字、声音、符号、文字信息。

(一)涉二维码犯罪的起源与发展

二维码的起源最初可追溯至条形码。据公开资料表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德国首先制造出了牯牛眼圆形条码,后经美国的研发人员改进,又制造出了国际通用代码UPC码,即现在人们所看到的条码。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由日本的电装企业DENSO旗下事业部电装波动DENSO WAVE的研发技术人员在传统条码的基础上,研发出了以1:1:3:1:1比例为标准的定位图案,即现在人们所指的二维码。目前全世界已出现了二百五十多个二维码标准,较为常用的有QR码、DM码、GM码和CM码等。扫码支付也让手机的二维码服务进入“爆发”期,在2011年7月1日,支付宝APP上线手机二维码付款服务,宣布将向国内线下付款市场进军。二维码付款服务和传统的银行卡或现金付款方式比较,使用更方便快捷,只需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实现,免去了刷卡签单、缴纳现金、找零等的繁琐,也减少了金钱损失、找错钱款等的风险。但是二维码的便捷性和扫描前无法辨别信息安全的特点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可以说从二维码用于移动支付的那天起,二维码犯罪就产生了,二维码犯罪由早期的通过二维码恶意盗取信息,植入病毒等;到伴随着二维码小额免密支付的发展、壮大而出现的二维码盗取钱财——用户在扫描二维码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盗走钱财。到如今,随着各大金融厂商对二维码支付环境的安全保障升级,涉二维码犯罪也随之迭代升级,从模拟“真实”支付官网链接获取信息到逐步诱骗用户主动支付钱财,让人防不胜防。

(二)我国涉二维码犯罪现状

二维码产生于国外,但并未在日常生活中普及,因此国外基本不存在利用二维码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几乎没有关于涉二维码犯罪的相关研究报道,多数是基于二维码技术应用的研究。在国内,网络科技与移动终端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日常生活中二维码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涵盖社交、多媒体广告、电子证件、移动支付等各个方面。新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催生了新型犯罪,由于二维码具有制作成本低、制作技术无门槛、加载的信息内容丰富、存储容量大等的特点,基本每个人都具有制作打印二维码的能力,即极易被那些居心叵测的人用来作案,与此同时目前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加密技术还不完善,因此二维码在提供了很多方便的同时,也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与群众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涉二维码犯罪作为时代的产物是随着二维码应用的发展而产生。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国家出台的相应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对此类犯罪问题的规制存在局限性;且国内学界有关于涉二维码犯罪原因、类型、现状等研究报道,主要集中研究关于涉二维码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亟需犯罪管控的相关研究,但关于如何防范涉二维码犯罪的技术和研究报道几乎没有,也一定程度导致涉二维码犯罪数量在不断攀升。

(三)涉二维码犯罪类型

涉二维码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在当前网络发展形势下,以技术为桥梁,不断创新的作案手段,在二维码上植入木马、病毒等程序,以及利用移动网络支付方式窃取用户账上财产,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作案手段。手机二维码具有成本低、生成过程简单等特征,犯罪嫌疑人可以先通过二维码生成器,生成手机二维码图片后再通过网络链接植入病毒、木马或跳转至恶意收费的客户端等,然后把手机二维码伪装成现金返还、商品购物窗口以及其他虚拟信息内容,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诱导用户扫描二维码,只要用户扫描二维码移动终端就会中毒,保存在移动终端里的所有个人账户信息以及银行卡业务密码等都会被窃取。此时受害人使用的移动终端将会被犯罪嫌疑人所监控,相应的验证信息也会被拦截或者使用,其财产账户余额的变动以及提醒信号也可能被过滤掉,使受害人的财产在被犯罪嫌疑人进行转移的过程中,都是处在“无法动弹”的被动状态。[2]而一般地,当犯罪嫌疑人成功控制了受害人账户后,就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快速转移钱财。学者张畅研究发现涉二维码犯罪是一个多种类、广范围的问题,囊括盗窃类、诈骗类、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类、赌博类、邪教类、毒品类等。[3]

基于当下二维码的普及性、便利性,生活中似乎处处都离不开该技术,但实际上绝大多数人只是看到二维码“好”的一面,却无法分辨携带恶意病毒的二维码。如何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或者从源头上防控二维码犯罪,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已然成为一项现实的挑战。对涉二维码新型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提出如何能防范该类犯罪具有一定前瞻性与挑战性。

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现状及应用

(一)区块链的概念

区块链技术源于比特币,在2008年由中本聪提出了该概念。在比特币产生过程中,区块通常是一个个的存储单元,记载了特定时段内所有区块节点中的所有信息。在不同区块间利用哈希算法进行连接,后一个区块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伴随消息交换的增加,前一个区块和后一个区块也随之串联起来,形成的关系就叫做区块链。

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区块链就好比一个个分布式的公众账户、信息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溯源、集体维护、公平透明等优点。在技术层面,区块链涵盖了数学、密码学、网络与电脑程序等的一系列技术问题。举例来说,如果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在通讯领域,即发信件的方法可以是一次性发送给全网的任何人,但唯有掌握所有钥匙的人才可以解开信件,这样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会大大增加。[4]基于上述特点,区块链技术确定了强大的信用基础设施,并提供了可信的“合作”机制空间,其应用前景不可估量。基于此,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技术的运用发展,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二)区块链技术特点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区块链是由多个节点所构成的一种从端到端的互联网,而不是中间机构,节点与节点之间主要通过数字签名对数据进行认证,而不再依靠中心服务器,各节点间可以相互信任,并直接进行数据记录,使得节点之间可以以数据共享形态存在,从而排除第三者介入的可能性。

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数据区块的时间戳也具有数据信息追溯的作用,以保护原有数据信息不被篡改;数据信息采取分布式的保存方法,每个节点都可进行一个完全数据库的拷贝,个别节点即使有故障也不会引起整个数据库的失效,因此除非能同时操控整个网络系统中51%以上的算力,否则在部分节点上对数据信息篡改都是无用的。

区块链技术具有自信任的特点。区块链管理系统中通过哈希算法,产生了Merkle树网络交换事务集和区块链地址信息,并采取了一种不对称性密码学的计算,对交换内容进行了数字签章,并利用工作量证明PoW等共识机理,构建了网络系统节点之间的价值信任,进而使管理系统中参与的各个网络系统节点之间都可以自由安全交换各种数据信息,无需第三方的干预。

区块链技术具有节点匿名的特点。区块链系统的信任、交换都设置在哈希非对称密钥制度下,交换时没有经过第三者的验证和委托。这样,真实身份就不再公布,而只需用户的公开哈希地址,就可以完成所有节点之间的消息传输,从而充分保障了个人隐私。

通俗地讲,去中心化就像将大锁换成了多个连接的小锁,不需要统一的管理,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小锁钥匙进行开锁登记,当出现问题时,可追溯到谁没有锁就找谁,不可篡改性就是一人一锁一钥匙。

(三)区块链的应用领域

金融领域。理想状况下,在金融服务产业中一旦引进了区块链技术,是可以省去第三方中间环节,直接进行点对点的实时互动,也可以降低成本,迅速完成交易支付。而且通过区块链技术数据透明、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有望解决支付网络中的信任和安全问题,完善和扩大金融产业支付体系,推动金融产业支付变革,打造出具有技术支撑、政策支持的支柱型金融产业。

物联网和物流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特性,将有助于有效减少物流成本,并跟踪物料的制造、运输等全过程,从而提升供应链效率;区块链采用结点间连接的散状网分层架构,可以在整个互联网中进行全面传递信息,并检测信息的准确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特点能够增强物联网交易的便利性和智能化。

数字版权领域。利用区块链技术,人们可以对数字著作权实施鉴权,以证实视频、音乐等艺术作品的权属,并确保权属真实性、惟一性。作品在区块链上被确权后,接下来一系列的交易过程中就会被予以记录,从而成为了司法取证中的技术性保障。

公益领域。存放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具有极高的可靠性,且无法篡改,非常适用于社会公益。公益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如筹款详情、捐助项目、资金流向等的数据记录,都可存储在区块链中,可有条件地实现透明公开的披露,以便于社会监管。

公安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的特点正好符合公安侦查工作的需求,而且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可以引入公安机关对区块链进行监管,避免区块链成为犯罪的温床,对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公共安全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公安领域信息化工作主要借助“金盾工程”进行。通过几年的发展,“金盾”公众安保通信网络和计算机应用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基础信息技术资源和数据分析技术,工程规模和使用水平也日益提升。不过,由于互联网应用、综合使用力量仍然薄弱,跨区域、跨政府部门的信息技术相关数据资源的利用依然严重不足,通过区块链技术去价值锚的解决措施,就可以把公众安保领域的各种大数据挖掘信息资源集成在同一条区块链中,再利用数据加密哈希算法处理信息数据共用后的权限问题,理论上可以保证“信息共享程度”“信息准确性”“信息安全机制的健全”。[5]

具体的运用措施包含,整合我国人口信息体系、CCIC信息体系、机动车管理系统、出入境旅游信息体系等部门的基本计算机信息系统库资料,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共享;对警用武器产品从立项论证设计、研发生产、交付服役到退伍报废的整个寿命周期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做到从设计、生产、应用、维修等多个部门在同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台上统一实施监督管理等。[6]具体以区块链应用技术与警察装备全寿命周期管控系统为例,一旦推出区块链技术将能够让上级主管、装备管理部门和装备应用方,乃至所有装备的生产厂家都加入到装备战技状态的更新和保护环节中,从而建立一个大分布的、全监督的警察装备存档记录网络,在各地都留存着一份完备的存档副本,将能够有效增强警察装备存档的安全性、便捷、社会公信性,以及监管力量。

政府机关。区块链技术的区块共识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清晰明了地对本机关的政务活动进行追踪溯源;对于需要公开的政务活动,可以给百姓提供查看的渠道;对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与财产情况,可以及时反馈给上级纪委部门,从而有效地避免政府官员的腐败;对于需要保密的信息,可以对区块信息通过密码学进行加密;对于查看,编辑和修改的记录,则可以快速追踪泄密人员。

三、“区块链+二维码”应用理论分析

(一)区块链技术权威性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我国的受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先后被纳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自主创新突破口,以及“新基建”范围。金融作为最适合区块链技术发挥能效的行业之一,更成为了国内区块链技术研发和落地的前沿阵地。

具备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溯源、集体维护、公平透明等优点的区块链技术,正应时代科技发展亟需,在金融、物联网、物流等领域都具备巨大潜在价值,同样,倘若能采用“区块链+二维码”相结合的技术,相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下涉二维码犯罪案件的发生,为侦查破案提供帮助。

英国政府于2016年1月发布的《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信息技术》文章中对区块链的介绍:区块链是信息库体系的一部分,其涉及的记载类型众多,而这种记载并非储存在一页书中或者一份表内只是储存在区块里,由于各个区块采用的数字签名能够连接到上一区块,人类就能够像利用账本信息技术那样利用区块链技术,就能够数据共享或者授权查询。即区块链技术也能够很形象地比喻为“滚雪球”,越到后面的雪球越滚越大,在整个传输流程中任何数据都被永久记载在链条上,每一个单独的区块都是和前后两个区块紧紧连接,并且每个区块中都包括前一个区块的所有消息,从而完全能够从任何一个区块查询整个链条上的任何区块。[7]而在传递过程中,数据一旦被恶意篡改或者被调包,就会如同触发“警报”,被所有节点检测到并发布全网。

2016年12月,在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国家战略性前沿技术的超前布置,其中两次提及“区块链”关键词。

2017-2018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六份文件精神提出要明确发展和运用区块链关键技术。

2019年,中央政府及各部局对制定发展区块链的有关政策措施工作更加紧锣密鼓。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国区块链专利数据报告(2021)》提及,全球有关区块链技术发明专利申请在2014年申请数量较少,增长速度缓慢,往后至2017年受国家政策推动,区块链专利申请数量得以突破,并在2017年-2020年迎来爆发式增长。根据智慧芽数据统计,2021年全球区块链行业专利申请地区中,中国申请量达15985起,占全球申请总量的84%,位居第一,排名第二的美国占比8%(1456起)。由此可见,中国已经在区块链技术领域取得了世界领先优势。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区块链放到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第5代移动通信网络系统、智能天气系统等的前面,既体现了区块链行业在中国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国家战略影响力,也表明了中央对区块链行业发展的高度关注。

2021年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到 2025 年将培育三至五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打造三至五个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区块链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到2030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生态体系趋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区块链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在各领域实现普遍应用,建设先进的区块链产业体系。未来区块链将成为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发展数字经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依托国家政策的支持,未来区块链领域的发展前景无疑是巨大的。

(二)区块链技术防范涉二维码犯罪技术优势

保证二维码承载的信息不被篡改。区块链数据“时间戳”,同时具有了数据资料信息追溯的功能,可有效保护原始数据不被私自篡改;在区块链操作系统中,数据信息被分布式地存储,再运用密码学技术予以增强,而这个被维护的数据信息将永久无法再被更改。而且因为所有的节点都拥有相同的数据信息记录,因此修改某个节点的数据信息记录并没有实际意义,所以除非能控制51%或以上的节点,不然整个系统都是依据多数人的集体记忆,来作为判断真实结果的依据。[8]

对犯罪的二维码可溯源。对一些源头就携带恶意病毒的二维码进行溯源追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侦查破案。涉二维码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主要是通过将木马、病毒等植入二维码内,并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传播,用户只要扫描到携带有病毒程序的二维码后,账上的钱财就会被迅速转至犯罪行为嫌疑人的指定账号中,并在极短时间内通过分批次地传递至二级账号,增加侦查难度。此类新型犯罪往往存在着作案时间极短,以及钱财转移过程复杂、流动快等特征,而犯罪嫌疑人所用的多层级转账账户及其他可以录入个人信息的工具,都存在着一次性利用,甚至被盗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将侦查人员引入错误的侦查方向,增大破案难度。如果引入了区块链技术,理论上由于其“每一个独立的区块都是和前后两个区块密切相关,且每个区块都含有前一个区块的所有信息”,所以存在极大可能可以“反追踪”到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不管犯罪嫌疑人使用多个一次性或者伪造的账户,通过区块链技术都能追溯其所有账户,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方向,提升办案效率。[9]

保证二维码的真实唯一性。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对二维码进行“固定”,证明二维码承载的支付、转账、网站等信息链接的存在真实性、唯一性。二维码在区块链上被授权后,后续扫描过程都会进行实时记录,实现传递与管理信息生命周期,也可作为司法取证中的技术性保障。

区块链被攻击的程度低、难度大。区块链技术基础决定了它的安全性特别高,因为区块链技术所保存的信息不同于一般企业或行政组织内所有的信息集中化数据库系统,而且区块链技术不受任何人或实物的管制,因为数据信息可以在多台计算机上完全地拷贝。和集中式数据库系统略有不同,如果进攻者缺少了某个独立的入口节点,就无法开启或者改变超过51%的有数据记录的区块链节点,也就无法实现侵入目的,对统计信息的安全大有保证。

区块链技术拥有自检能力。区块链操作系统启动后,区块链操作系统每十分钟就会检查期间形成的所有数据(该区块何时被编辑或创建的记录等),并把这部分数据存放到某个新的区块上,这个区块就会和前一个区块联系,并由此产生下一个链。所有区块均需要包含前一区块的相关信息后方可生效,使恶意篡改区块链信息的企图无法实现。

群众认可度高。笔者曾就“基于区块链技术防范涉二维码犯罪的探究与对策”为命题做过社会调研报告,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群众都曾扫描过一些承载了恶意链接的二维码,甚至都曾差点成为“受害者”。区块链技术是一种特殊的密码学技术,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二维码上,保障二维码数据的安全,从而降低犯罪率,保护公民财产,对此大多数人都是持支持的态度。

(三)促进区块链结合二维码的合规化进程

技术监管层面。第一,在行业内高度定位区块链科技,积极探寻“由实到虚”的行业发展途径。政府必须明确相应的产业政策,并进行区块链技术、基础设施建立、技术标准实施、技术培训等一系列行动。

第二,在激励创新与管理风险方面找到均衡点,寻找“沙盒+牌照”的经营模式。引入产业项目参与者的沟通协调制度,同时产业本身也主动支撑政府监管部门。而对于一些探索发展创新型服务的项目(比如,企业资产通证化、节点社会运行、创投基金管理运作等)则通过“沙盒”式监督管理并加颁发牌照的方法,创造一种有监测、可控、可撤销的试点环境。

第三,以技术为依托,积极推动区块链的技术标准的建立和专利布局。积极促进企业、科研院所等对区块链的技术攻坚与平台的构建。加强研究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全球开源社区,增强国内企业在科技竞争中的全球地位;加快区块链相关技术应用专利申请进度;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专利保护与风险防范意识,在区块链专利应用领域提早布局;抓好专利品质升级工作,防止企业盲目申报低价值专利等现象。

第四,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监测的相关技术手段,推进区块链产品的合规化进程。创新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金融监管技术挑战也倒逼金融监管科学技术的进步,新金融技术发展中的金融监管科学技术(Reg Tech)是指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区块链信息技术等创新科学技术来处理金融监管合规问题。通过探索基于区块链信息技术本身的新金融监管方法,把合规制度直接内嵌在区块链技术体系里面,并通过科学技术本身完成对业务活动的监督。

最后,依托现行法规开展“无差别监管”,促进监督依法落地。在制定区块链的有关新法律之前,依据现行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民法、企业税法等对区块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主体职责,以促进监管依法落地。

法律层面。区块链技术在技术层次上为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创造了必要条件,有效提升了信息交换效能、缓解了社会信用问题,同时也实现了价值传播。在电子存证领域使用区块链技术能够验证文档的真实性,而且不要求集中许可。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行的法规制度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社会冲突,如有关领域风险问题产生后的责任追究,个人隐私权和信息交易安全的保障等方面,在法规层面上尚存在着漏洞,依旧需要克服。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该规定已于2019年2月15日开始实施。[10]该规定是我国首个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专门关于“区块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市场主体即区块链信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层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责任和产业自由以及社会监督、监管方法即信息系统备案的必要性和法律责任,以及对违反行为相关规定的社会责任处罚措施等主要方面进行了规范。该法规的实施,不但可以通过备案有效规范良莠不齐的区块链交易市场,有效维护普通投资人、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对抗各类打着区块链幌子的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等违规犯罪活动。

2021年8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正式施行,该《规则》第一次规范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范围,并明确了通过区块链保存的数据信息具有在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法律效力;从技术层面上,区块链使用时间戳、共识机制等手段完成了对数据信息的不篡改和追本溯源等功能,为跨组织溯源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技术保障。也可以把监督机构引入监督制度之中,从而打破了传统信息封闭,有信息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安侦查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和巨大的突破。

结 语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生活的便利性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其中一定程度会使二维码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二维码安全性要求势必也会越来越高,但目前国内正缺乏用于安全保护二维码的软硬件工具,对二维码安全的研究报道也近乎空白。法律法规上已在逐渐加强对二维码的监控管理,技术层面上,二维码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的应用具有一定前瞻性,理论上可以做到对新型犯罪早发现、早监控、早抓捕,减少犯罪的发生,提高案件侦破率,以避免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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