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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缉查私盐中的基层生态
——以傅戈庄盐店案为中心的历史人类学考察*

2023-01-02张应峰

张应峰

(烟台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烟台,264005)

研究中国农民运动须面对一个基本问题:农民为什么造反?除去一度占据主流的“阶级斗争论”外,地方生态论、千禧运动论等理论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丰富的认识视角。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历史上众多的农民运动中,除了造反外,更多的则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抗议行为,如各种层出不穷的抗税、闹署事件等。清末山东潍县傅戈庄盐店被焚案在缉查私盐的背景下,展现了传统社会结构中各种关系之间的互动,为此类民变研究提供了一个可以深入解读的代表案例。近20年来,关于清代盐务的研究一直是个热点,综合来看,以缉查私盐为背景的研究多聚焦于缉私的方式、私盐的分类以及各方利益的博弈等私盐治理角度(1)纪丽真:《明清山东盐业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6年;戚文闯:《21世纪以来清代盐业史研究述评》,《扬州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吴海波:《近十五年来清代私盐史研究综述》,《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少有将缉私作为滋生民变的土壤与历史背景进行综合考察,亦鲜见关于农民抗争方式的讨论。本文围绕傅戈庄盐店案,以清代山东地区民间食私贩私与官府缉私之间的冲突为例,依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档案,进行档案细读,以历史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从多元角度考察引发农民抗争的基层生态面貌,力图还原历史的现场感,揭示导致冲突的根本要素、冲突中的关键关系以及农民集体行为的心态和组织原则。

一、巡役与私贩:基层的组成结构

在清代盐业官营的专卖制度下,私盐低廉的价格使得民间食私、贩私成为一种长期的“趋利”行为。民间小规模的贩卖私盐往往是越境贩运,赚取差价,获利固然远不能与大盐枭所得暴利相比,但终究是一项生财之道,况且市场需求广大而稳定,只要躲过了巡役的缉查便可获利,因此常常有父子兄弟、邻里乡亲结伙贩私,肩挑背驮,络绎于道。民间的食私贩私在官盐行销区已经成为常态,国家对这种“与国争利”的行为一直严加禁止,采取多种措施禁私缉私,除由地方营汛派出的专任官役外,另一支重要的缉私力量就是“官督商办”的私募巡役,巡役由经销官盐的盐商自行雇觅,但由地方官督饬稽查,官给腰牌,按季点卯,定期造册报官。盐商在各处设立缉私点,由巡役在所负责区域内巡查,具有官方背景的巡役持着官府发放的统一编号的鸟枪,以缉私之名,进村入户,肆行无忌,经常与民众发生直接冲突,有时甚至酿成巨衅。

作为基层执法者的巡役,其职责明确而单一,然而在实践中,这支队伍的执法行为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度,具体表现为勒索小民与纵放大夥(2)乾隆元年,山东巡抚岳睿、巡盐御史三保会题:“前奉谕旨禁革私捕,原因其平素惟缉拿贫难肩挑背负之人,而于大夥兴贩转为纵放,徒滋扰累。”(吉伦等纂修:《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甚至有缉私者贩私的恶劣行径。巡役热衷于缉拿肩挑背负的“贫难小民”, 在于这类查拿对象易于缉捕,且人盐并获则有奖赏(3)(嘉庆十四年)历城县境盐店巡役乜义等盘获孙万忠越境买盐致令自缢案中,巡役赵升、乜义供称:“向来拿获私盐总有犒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 02-01-07-14312-011)。而在面对大夥盐贩时则懈于缉拿,一则因为10人以上的私贩团伙大都携带鸟枪刀棍等武器,往往依恃人多势众,进行抵抗,缉捕难度极大;一则因为巡役的职责之一就是遇到大夥盐枭即向定点驻扎的官役报告,并协同缉拿(4)《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拿。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鸟枪,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盐商经常克扣巡役的工食费,以及缺员不补,导致巡查人手不足(5)乾隆五十三年运使阿林保议:“详查私贩充斥由于巡役之废惰,巡役废惰由于立法之未周。东省引票各州县卫均设有巡役,自十数名至百数十名不等,向系报明地方官验充,其工食由各商支给……如遇有老病过犯,斥革另募……伏思巡役虽有地方官验充,而此后缉捕之勤惰惟听商人自为稽查。商人力量微弱,巡役无所畏惧,更有算小之商,吝惜工食,遇缺不行报充,巡役因人少力单,势必藉口惰缉。“(《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又加上官方对私募巡役使用火器的严格限制、巡役在缉捕过程中打伤打死盐贩同样需抵罪,多种因素导致巡役在遇到大夥盐贩时往往懈于缉拿。

与公然收受买路钱、充当盐枭保护伞的营兵相比(6)雍正六年巡盐御史郑禅宝奏议:“营汛勒索之弊宜除也。查东省盐枭之得以贩私者,缘与营兵议定规礼则任意卖路放行,甚而至于护送出境。从前营兵董世贵等阻挠商灶盐车,每辆勒索小制钱一千文,卖放私贩每驴索钱五十文,每挑索钱二十文,种种不法,俱有卷案可稽。”(《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商募巡役的逐利之道除勒索零星贩私小民外,也有暗中主导或参与贩私者。雍正十二年(1734),山东昌乐县耿安庄的驻点巡役发生内讧,头役王福生被巡役胡得胜扎死。案件根源在于胡德胜参与贩卖私盐被王福生察觉并破坏(7)问据姜二、高廷同供:“胡得胜给了姜二三百钱,说潍县盐贱,这里盐贵,叫小的们合范廷同伴往潍县买了盐来推到昌乐县地方发卖,赚了钱咱们均分……小的们走到潍县大柳树集……胡得胜来对小的们说且休推过去,有别处的巡役在那里等着要拿越境的盐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04291-003),胡德胜因此怀恨在心,终于一次酒后矛盾爆发,引发命案。“至八月二十一日,胡得胜同王福生、徐正己、王治饮酒醉归,福生令各役分路巡查,王治等因天晚未允,福生即以通同纵私出言混骂。”值得注意的是,事件的导火索是头役王福生分派任务遭拒,于是大骂众人通同卖路、纵放私贩,当即引起众怒,遭到群殴,被真正“卖路”的胡德胜扎死(8)问据王治供:“王福生恃着他是头役,就混骂起来,说:‘好贼忘八养的,都是通同卖路,不肯巡查么?’……(胡得胜)他比小的更恼,徐正己也因他混骂,所以各用刀扎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04291-003)。可知“卖路”对于巡役来说是相当严重的指控(9)《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巡盐兵捕自行夹带私贩及通同他人运贩者,照私盐加一等治罪。”,也表明这种行为是实际存在的。

民间缉私的地域性、草根性决定了缉查人员的来源和成分。关于巡役的招募,向来缺乏严格的章程,对其管理亦散漫,“但从前商店任意招集,并无定数,类多勾引游手好闲之徒,依附成群,商人亦漫无约束”。乾隆元年(1736),山东巡抚岳睿与巡盐御史三保合奏,建议对商募巡役进行整肃,强调从遴选源头上加强管理,剔除“游手好闲之徒”,责令商人选择“干练诚实素无过犯之人承充”,要求招募充役者须有乡邻的具名甘结、本人连名互结及盐商的担保甘结,由州县查造年貌住址,造册上报运司衙门,转报抚臣及盐臣存案。这样,商募巡役就有了官方身份,“此辈既列名注册,即为官役,非从前商人私雇者可比”(10)吉伦等纂修:《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然而,官役的身份只体现在口头上,巡役的工食费仍由盐商负责开支,其巡查之勤惰也由盐商负责督察,甚至就连巡役队伍中的“游手好闲之徒”也因其熟悉地势民情而不得不继续留用(11)山东巡抚岳睿、巡盐御史三保会题:“且各场地方辽阔,滩坨星列,附近之州县、接壤之邻封,并各该行销地方要隘,以及水陆船车掏挖,俱该巡役素所熟悉,今若尽行革除,在各场各路绝无谙练巡防之人,恐奸徒罔知顾忌,肆横倍多。莫若仍请照旧存留,使其协同官兵擒捕大枭。”(《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乾隆五十三年(1788),运使阿林保针对山东盐务的缉私之弊,提出了一个更为详尽具体的整肃方案,一方面仍要求加强巡役的遴选,选择“老成勤干”者,发给腰牌,造册备案,按时督察;一方面加大对巡役工食费发放的监督管理,防止克扣和冒领(12)吉伦等纂修:《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但从实践中来看,商募巡役中“报部有名”者占极少数,多为注册而未报部者,这类巡役称作“散役”,并无官役身份,若在缉捕私贩中杀伤人命,同样须抵罪。咸丰二年(1852)“沂水县巡役张得喜用鸟枪轰伤盐匪张富吉身死案”中,巡役张得喜因为尚未报部备案,因此仍按普通人斗杀、故杀律判决,“拟斩监候,秋后处决”(13)“查例载盐商雇募巡役,因缉私杀伤盐匪,仅止报县有名,并未详司报部者,以凡斗杀论。又因争斗擅将鸟枪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又律载故杀者斩监候各等语……张得喜合依盐商雇募巡役因缉私杀伤盐匪,仅止报县有名并未详司报部者,以凡斗杀论。因争斗擅将鸟枪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例,故杀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411-023)。乾隆十一年(1746)“禹城县巡役唐庚伤毙盐犯贾雨案”的判决书中,甚至罕见地将盐店私雇巡役唐庚斥为“赋性愚鲁,无知法纪”(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094-006。。

官方对于私盐的界定原则为“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寡”(15)莽鹄立纂修:《山东盐法志》卷九,清雍正四年刻本。,在实际缉查和判罚中,按规模分为“大夥私贩”和小夥零星贩运两类(10人及以上为大夥,不及10人为小夥)。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所载的20例山东地区有关缉查私盐的案件,从这些案件记录来看,民间贩私大多是小规模活动,或亲或友,三五结伙,肩挑背驮,各买各销,每人每次约贩运30到50斤不等,获利约在数十文至100余文。其中兴贩私盐规模最大的为道光时期姬管柱案,姬管柱多次结伙贩私,第一次邀集30余人,买私盐1000余斤,用驴驮载; 第二次邀集10余人,买盐2000余斤,用驴驮载;第三次姬管柱等15人买盐3000余斤,分带刀枪器械,用驴驮载;第四次又邀集40余人,买盐7000余斤,用骡驴马匹驮载,持有鸟枪刀械(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394-003。。这种规模的贩私属于典型的“大夥私贩”(17)《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拘捕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人众盐多,骡马驮运,且携有鸟枪刀械,只能由营兵为主的官役进行缉拿。

相对于这种大规模的结伙兴贩,民间的零星贩私具有更大的随意性。道光十五年“淄川县巡役何文等共殴盐犯郝振起身死案”、咸丰五年“宁阳县张妮仔贩私盐被诘砍伤盐巡孙为盘身死案”都是几人“遇道贫难”,一拍即合,从而贩私渔利;咸丰元年“沂水县巡役张得喜用鸟枪轰伤盐匪张富吉身死案”所称的“盐匪”张富吉,实际是在集上卖烟叶时图便宜向过路人买了30余斤私盐;同治七年“沂水县魏丙贩私盐被缉捕扎死巡役李葑案”魏丙则是“由江南傭工回家,路经不识县名沿海地方,查知(盐)斤价贱,起意兴贩渔利,当在不识姓名人担上买得私盐七十斤。”(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386-00,02-01-07-14419-005,02-01-07-14411-023,02-01-07-14433-011。

官方法令对于买私盐自食或“易米度日”者网开一面,禁止巡役缉拿。对此群体的基本界定为:以“肩挑背负”的方式、以“易米度日”为目的的“贫难小民”(19)《山东盐法志》卷九:“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又,清初将昌邑等沿海十八县定为民运民销区,盐斤摊入地亩办纳,不设盐店,民间食盐俱系肩挑背负,听任零星自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060-002)。然而界定模糊且政令多变,实际上遭到巡役缉查勒索最多的也正是这些贫难小民。乾隆十年“禹城县巡役唐庚伤毙盐犯贾雨案”的李万板在路上遇到贾雨,得知邻县盐贱,遂向贾雨借钱70文,前往买盐15斤携回自食;嘉庆十三年“历城县境盐店巡役乜义等盘获孙万忠越境买盐致令自缢案”中历城县孙万忠在拾粪时趁闲前往章丘县买盐3斤4两,欲携回自食,当时历城县盐价为每斤16文,章丘县为14文。乾隆三十年“沾化县民张克俭等偷扒野盐伤毙巡役傅边案”中的“野盐”是指海边洼地被潮水浸过后,经风吹日晒析出来的盐,又称作“小盐”。这种野盐呈黑色,杂有沙土,品质虽差,但对于“家里没有盐吃”的贫民来说,“扒野盐”仍不失为一个可以省钱甚至生利的选择,咸丰九年“齐河县刘泳奎殴伤盐匪张禾身死案”中“盐匪”张禾“因贫难度,扫得土城在家煎熬私盐,尚未售卖”,所煎熬的就是这种“小盐”(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094-006,02-01-07-14312-011,02-01-07-14207-005,02-01-07-14421-016。。雍正二年巡盐御史莽鹄立移请山东巡抚禁止私煎之弊:“查东省地多鹻卤,小民借熬硝为名,煎鹻成盐,名曰小盐。民间贪贱转相售卖,有害官盐,请饬州县严行稽查。”(21)吉伦等纂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可知民间私煎之风颇盛。

二、冲突与融合:基层的互动模式

商募巡役与食私贩私的“贫难小民”构成了缉私模式下最基层的社会关系,两者间的互动模式塑造出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复杂生态,具体表现为冲突与融合。

巡役们依势横行,闯门入户,任意捕人,擅用私刑,敲诈勒索,骚扰乡里,深为民间所苦。缉私法规定:“若私盐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如获盐不获人者,不追;获人不获盐者,不坐。)”(22)吉伦等纂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但在奖赏的激励下(23)《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如人盐并获者,即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等项全行给赏;若仅获盐而不获人者,概以一半给赏,一半充公。其获盐不获人之案……即减半给赏。”。,巡役常常穷追不舍,甚至入户缉捕,力求人盐并获。咸丰八年“东平州杨三等扎伤贩卖私盐之耿本立身死案”为巡役入户捉拿曾在集上贩卖私盐的耿本立,咸丰九年“齐河县刘泳奎殴伤盐匪张禾身死案”为巡役探知张禾在家煎熬私盐,入户缉拿(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421-017,02-01-07-14421-016。。乾隆二十六年“兰山县民卢垣等巡查私盐伤毙危大信案”“伤毙危大信案”就是一个祸从天降的例子:村民危大信在家无辜被巡役捕走,押至盐店严刑拷打,两天后放回,六天后伤重身死(25)尸子危景正供:“十四日早忽有不识姓名人挑了两个榬子飞跑到小的家里,把榬子撩下,从墙缺里爬走。小的合老子来看,是一担盐……(巡役)说……定是危大信窝藏的……盐在你家里,不用争辩,带到店里送官去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196-005)。咸丰五年“宁阳县张妮仔贩私盐被诘砍伤盐巡孙为盘身死案”中巡役孙为盘等人在没有确证的情况下,仅凭车上的盛盐空袋,便上前盘诘,随即引发打斗,酿成命案。道光三年“利津县民傅会等因贩私盐拒捕殴毙巡役盖士美等案”更能体现巡役的横行无忌:道光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蒲台县盐巡驾船缉私,至利津县滩张庄,见岸上有两人挑担,疑是私盐,便携带器械上岸巡缉,见看守菜园的董文功等三人在庙前坐歇,疑是私贩,争执中将三人殴伤,并用鸟枪将耕地人傅宽轰伤。前文所述孙万忠案则是一桩疑案,孙万忠在拾粪时顺便在邻县买盐3斤4两,打算自家食用,被巡役查获,捆绑带至盐店,当夜孙万忠竟然离奇地“自缢身死”。据盐店伙计称“把孙万忠拴在西屋,随后听得孙万忠逃了,乜义们又去赶回,用麻绳拴住……”,巡役乜义称:“恐其逃走,即令赵升用绳拴住两手,系在西屋北间窗户棂上,伊与赵升在地睡宿,讵孙万忠情急,乘伊等睡熟,即自缢身死”。巡役赵升称“(孙万忠)乘小的们睡熟,解开绳子,就用麻绳串梁吊死了”。巡役们如此卖力地缉查,连3斤4两的私盐也不放过,原因之一在于“向来拿获私盐总有犒赏”,另一个原因是藉端勒索,这也是巡役惯用的手段。孙万忠被绑至盐店关押,并被威胁明日送官究办,至于当夜有没有拷打勒索,巡役及店伙坚不承认——总之,在巡役单方面的描述中,孙万忠自己解开了身上绑缚的麻绳,然后又用它将自己吊死了。赵升辩称:“孙万忠是个拾粪穷人,实没意图索诈的事。”(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419-005,02-01-07-14354-006, 02-01-07-14312-011。这句话反倒为这个荒唐的案子提供了一点真实的信息,即巡役的勒索是确实存在而且是经常性的。

无处不在的巡役极大地阻碍了贩私者的趋利行为,从这些案件来看,在双方的冲突中,多数盐贩在遇到缉捕时都选择了弃盐逃跑,将盐担撇下,有时还会把盐抛入水中。

盐贩对缉查的另一个反应就是抵抗,有11例是属于盐贩打死打伤巡役的案件(9死2伤)。为了对付巡役的缉拿,盐贩们大多随身带有刀棍等器械,有的还持有鸟枪。此外,挑担的扁担也是趁手的武器,有几个倒霉的巡役就是被盐贩用扁担打死的。

盐贩的反抗并非要向国家的法令发起挑战,实际上所有的反抗行为都是指向巡役本身,盐贩们既是制度的破坏者又是制度的顺从者——他们不反对缉私,只是希望不要查得太严,总之,是在制度的夹缝中竭力争取一个获利的空间。当逃不脱时,就用武力反抗,这种反抗除了自保的目的外,也有向巡役示威的意思,如盐贩张富吉被巡役张得喜等人追捕,“张富吉逃进村内,张得喜追赶无着折回。张富吉将盐斤弃掷河内,因嗔张得喜追捕,心怀不甘,欲令张得喜知其利害,不敢再拿,即邀素识之王五、张三,各带扁担木棍出村,赶向张得喜不依”;“沂水县李惠等越境贩盐拒捕夺犯案”中,刘元清等六人贩私被查,两人被拿获,其余四人逃回庄内,复又手持鸟枪、扁担、木棍及棒槌等武器返回,意图将同伙夺回,刘元清在头里嚷着:“你们拿了盐去就是了,把人留下吧!”巡役不理,刘便开放鸟枪,将巡役郭兴打死(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14411-023,02-01-07-14124-001。。

这类报复性的反抗表明两者间的冲突是一种长期状态。众多案例也显示巡役与私贩往往“素识”,这种难分难解的地缘关系既有利于巡役进庄入户缉拿盐贩,同时也有助于巡役与当地民众建立一种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

前文所举昌乐巡役内讧案中,佃户李文忠邀请巡役吃酒,李文忠供称:“小的是给刘昌年家当客户分种地亩的。雍正十二年八月里,小的因没力种麦子,众人们要帮助小的,二十一日小的请了巡役王治、胡得胜、王福生、徐正己来家吃酒,每人帮助了小的几百钱……”巡役王治供称:“有本庄李文忠约小的们去当会,请去吃酒”,可知巡役每人帮助李文忠几百钱并非恤贫济难,而是参与钱会(28)钱会是以融资或互助为目的,由会首和会员组成的实行会股制并有固定行会周期的民间金融组织,为民间社会在面临突发性事件时提供一种应急机制和保障方式。。李文忠的东家是耿安庄乡保刘昌年,而耿安庄设有盐店的巡缉点,几个巡役常川驻扎于此,与乡约地保相熟,利用其关系网络建立起更广泛的社会关系则是很自然的事。钱会成员一般排斥亲族关系(29)费孝通研究云南乡下的钱会,看到两种倾向,第一是避免同族的亲属,第二是侧重在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方面。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107页。,耿安庄的巡役与当地民众组成钱会,建立起互惠互利的社会组织关系,可知双方必然具备一定的信任基础与较长期的社会联系。

嘉庆三年“高苑县杨希皋钱会不允被诬指贩私伤毙盐役王兰案”则让我们认识到这种互利合作关系的局限性,巡役与小民的不对等身份极易使合作演变为冲突:盐店巡役王兰邀村民杨希皋参加钱会,杨称没钱未允,王兰“因人少不能成会”,力劝杨入会,再次遭拒,王兰衔恨,称杨希皋买的盐是私贩,要拿去送官,当下双方争打,杨希皋将王兰扎伤身死(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案卷档案,档案号:02-01-07-08610-016。。从中也可推知巡役的合作对象的范围是很有限的,

三、傅戈庄盐店案:基层生态的集中体现

如果巡役缉私过于严苛,使民间贩私食私的空间被极大压缩,就容易引发大的骚动,光绪十四年(1888)发生的潍县傅戈庄盐店被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潍县北滨莱州湾,海岸线长约30里,固堤盐场自元、明以来就是山东省主要盐场之一,有渔盐之利,人民富饶。清初将昌邑等沿海18县定为民运民销区,潍县虽然沿海却并未划入其中,而是同内陆各县一样,被定为“商运票盐行销之地”,这就意味着潍县人民须食用重税的官盐,对此当地民众一直愤愤不平。尤其令人不平的是,并不沿海的安邱县却在18县之列,民间传言:当时执政者为安邱人,顾念桑梓,有所偏私,将潍县换成了安邱。道光时期,潍县盐务由商办改为官办,划潍县与昌乐为一区,总庄设于潍县城北关,下设八大分庄,傅戈庄盐店即为其一。

潍县东乡一带毗邻昌邑,而昌邑属于民运民销区,境内的富国盐场一度是全国12大盐场之一,民间食盐听任自卖,盐价低于官盐区,潍县东乡民众因其地利,向来从邻境贩食价廉之盐,按照盐法,越境买盐即为贩私,官府把盐店设在傅戈庄,并驻有缉私委员,派出巡役四处缉查,以期打击私盐、畅销官盐。傅戈庄(又作傅过庄、富郭庄)位于潍县城东50里,隔潍河与昌邑县相望,自明代起就是潍县东乡一个重要的物资交易点,除有经常性的集市外,还定期举办山会,自从设立盐店,东乡的贩私与食私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民间怨气日增。为了对抗巡役的缉查,有的村庄在村头竖立石碑,禁止盐巡进村巡缉。但自光绪初年傅戈庄盐店由李春浦带巡以来,十几年间,缉私过严,查获私贩往往牵累食户,借机敲诈勒索,摊派官盐,“各村积恨盐店已非一朝一夕,第因食私贩私本干例禁,不敢公然控诉,泄愤无由”(31)丁叔言辑:《傅戈庄盐店被焚案记实》,1932年铅印本。。

光绪十四年(1888)十一月二十四日,南眉村村民王廷環之妻由娘家携盐回家(此为官方说法,民间则称所携为地瓜干),被傅戈庄盐巡撞见,借口巡缉私盐,逼令松解衣裤,向其身上搜翻,肆行侮辱。北眉村更夫辛林拾粪到此,气愤不平,将巡役殴打,经人劝散。当晚,巡役等气无可出,到北眉村将辛林架至盐店,私行吊打,逼令供扳北眉村之辛玉川、辛文川买食私盐。经孙干说合,强派辛玉川、辛文川买官盐200秤,每秤20斤。又令辛林扳出该庄食私盐之户20余家,罚买3000串钱之官盐,未果。第二日,有村民到盐店请求委员刘世贤释放辛林,刘世贤不允。王廷環之妻不甘受辱,率侄王小春到盐店理论,王小春又被巡役绑缚店内。二十六日早,巡役五人赴北眉村催运盐斤,“辛文川等欲令村内有力各户大家摊买,以致众情不甘,疑系巡役讹派,向巡役互相争角,辛德沅喝令袁福顺及庄众将巡役捆留。是日南眉村集期,各庄赶集人等素日积恨盐店,皆疑巡役讹诈,纷纷不平”。辛德沅等人随即发出传帖,邀同北眉村、南眉村、驸马营、新庄、南邓村、北邓村、下房庄、院上庄共八庄人民,定于次日赴盐店理论,意在要求释放辛林,不准盐巡入庄派盐缉私。

二十七日上午,各庄人众分执器械,拥入盐店,与巡役讲理,要求释放辛林,哄闹中巡役开枪当场打死1人,伤3人,庄民一拥而上,将缉私委员刘世贤及盐店夥友、巡役等人砍扎致伤,随即纵火烧店,刘世贤等10人被焚压致死,杨修长等5人被扔进火中烧死,先前关押在北眉村庙内的5位巡役也有4人被砍伤后扔进潍河溺毙(1人逃脱)。

可见盐店巡役与当地民众的关系以对立冲突为主:既缉查贩私又查食私,扩大了对立面;且趁机摊派官盐,更加引起众怒。任意扣押私刑、勒索侮辱妇女,也是一种常态。案情资料没有关于巡役与民众建立互惠关系的记录,只有巡役牟振和因与当地辛、王两姓有亲戚关系而得以逃脱,盐店的房主、地保与庄丁等人在冲突之初曾竭力劝阻,这些掺杂其中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应该能够建立其一种合作模式,但在长期积累而一朝爆发的矛盾下,这种合作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从起因上讲,傅戈庄盐店事件是一场“突发性事件”,但很大程度上又是一场“社会泄愤事件”,这次事件由巡役侮辱妇女引发,但真正导致大规模群体抗争的原因则是盐店向村民摊派勒抑,牵连众多食户,致使民怨爆发。参与行动的李家庄、北眉村等八个村庄“均在潍县边境,邻近盐滩,向来食私贩私无所避忌”,正因为这次行动关系到东乡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尽管其余各村与之没有直接利益冲突,但也一呼百应,积极参与其中。

这次行动除了以地缘纽带联系外,各村则以宗族为行动单位,村庄之间以传帖联络,本村则以撞钟为号,北眉村辛、袁二姓族众还在庙内焚纸盟誓,官府对此也格外注意,称“北眉村辛袁二姓,聚族而居,房大丁多,且多不安本分之徒”,北眉村辛德沅为辛姓族长,指使扣押巡役、写发传帖及率众赴店,其中辛姓族众成为行动的主力,袁姓之袁福顺、袁正存也是行动的重要谋划和参与者,官府开列的“正凶”中,下房庄的房兴、房黑、房开泰和南眉村的王廷立、王廷伸等人都是同族。

这次抗议行动成功地发泄了积聚多年的怨气,但杀人放火却并非行动的本意。美国学者裴宜理主张把建构现代中国抗议活动的框架模式称为“规则意识”(rule conciousness),因为“中国无论从古代还是现代都有层出不穷的民众抗议活动,但是这些抗议有一个传统就是都在遵守规则。抗议者非常关注国家释放出来的信号,他们尽力按照国家的规则来进行。”(32)于建嵘:《中国的政治传统与发展:于建嵘对话裴宜理》,《南风窗》2008年第20期。这种传统的抗争模式可以称为“以理抗争”。

在这种模式下,民众所依恃的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儒家伦理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要求社会结构中的不同角色各行其道,无论从精神上还是行为上,从天子至各级官吏都须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一旦失范就会遭到谴责。这种伦理规范成为社会反抗官府的理论依据,因此历史上层出不穷的闹署闹学、抗粮抗捐等民众抗议运动在理论上讲就是一种“完全合法的骚乱行动”。魏斐德以1841年广州考生闹学事件为例,强调了这种抗议的合法性,并指出:“在传统观念中,闹事以及反对地方官吏的恶行,同反对朝廷及现行制度的造反是有区别的。”(33)[美]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1839-1861年间华南的社会动乱》,王小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9页。这一特征也体现在这次村民与盐店的冲突中。

在傅戈庄盐店事件中,村民的最初目的在于要求释放辛林,向盐店示威,以阻止巡役入村缉私,因此当人们行至傅戈庄外,盐店房主及村民出来劝阻,应允立碑禁止巡役进村的要求时,这次行动的发起者辛科选与辛德沅当即表示愿意停止行动。但在接下来的理论中,盐店拒绝了村民的要求并开枪轰击,随即引发了这次惨案。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辛文川、辛玉川以及行动发起者辛科选、辛德沅等人并没有参与对盐店的攻击;虽然妻子受到了侮辱,但王廷環本人始终没有露过面(34)盐法规定:“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山东盐法志》卷九)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王廷環之妻,系属妇女,未便提省”,便将王廷環作为证人解省质讯。;而攻击最力的人中,陈五因贩私盐被查办过两次,房小盈很可能是外地盐贩,赵文才、于乃修、房开泰、房兴、王道远等人则可能与陈五有合伙贩私的关系,他们“有时夥合,有时各贩各私”;官方确定滋事人等除各庄村民外,尚有邻近枭贩“闻风趋至,乘机混入”,这些人应该是焚烧盐店、杀毙巡役的主要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盐店的缉私委员刘世贤是时任潍县知县沈葆琼的姻亲,这一点一直饱受议论。遭到巡役讹诈的村民压根儿就没有考虑赴县控告,除去因食私贩私而有所顾忌外,对官府的不信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时藩臬司对此也有究问:“今傅戈庄盐巡讹诈扰民,该村民即恐县官不能秉公审办,何以司府衙门并无片纸呈控?”山东巡抚福润于光绪十八年(1892)的一份奏折中为沈葆琼辩解称:“该县沈葆琼在任四年,遇有盐务案件,皆系按例秉公判断,并无偏倚。”人们对此讥讽道:“谁不知道刘世贤是沈葆琼的姻亲,幸而他办理盐务不偏不倚,造成这一件大案,若再一偏一倚,东乡的人民更不知要死多少了。”莱州府知府惠志也承认“缉私未免过严”,认为“潍县官办盐课,固应设巡稽查,惟莱郡切近盐滩,各属俱系民运民销,惟潍县一处系官办盐务,与临封交界之处,私盐最易阑入,贫民肩挑背负,自应量予体恤”。时任山东巡抚张曜以“缉私过严,民怨积久莫伸,巡役缉私肇衅,致被烧毁”定案,也是颇多顾及“民气”而归因于吏治之弊。

也正是基于有强大的“民气”和传统伦理观念的支持,这次事件的发动者辛德沅、辛科选在遭到逮捕时“毫无惧色”,在被押赴县城后又信心满满地宣称次日各庄必定来城要人。其后由新任潍县县令杨耀林于北眉村庄外空庙内起获大量枪炮火药,包括抬枪抬炮十九杆、火药三瓮、铅丸若干,表明村民确有准备。这使得当时负责审理此案的候补知府洪用舟和莱州知府惠志深感不安,表示“卑府等体察舆论,未便过于刑讯、在县久羁,尤恐别滋事故”,要求将其提省审办。

四、互动与平衡:官民关系的重构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农民一直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在儒家经典论述中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现实社会中却地位最低、生活最苦。这一“社会之谜”已为传统社会中的官民关系定下了基调,其焦点就是生存权。传统国家宣扬的“仁政”就是保民、爱民,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在“仁政”时期,人民的生存权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国家与农民关系就和谐安宁;而面临饥荒、战乱、苛政等生存困境时,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就格外敏感和紧张。从国家角度讲,无论是承平时期还是动荡年代,都有一套固定的统治理念和运行机制,因此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前者对国家统治手段的反应,尤其与农民在生存困境下所采取的生存策略有关。

关于农民抗争性活动的动因,斯科特提出了以“安全第一”为原则的“生存伦理”概念,强调农民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由此凸显了社会公正、权利与义务、互惠等观念在农民生活中的重要性,最终可以知道“使他们愤怒的是什么”(35)[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5页。。斯科特勾勒的是挣扎在生存线上的农民的生存伦理和行为逻辑,在这种状况下, 面对生存压力,“农民首先诉诸生存取向而非利益取向”(36)此处的“利益取向”是指经济利益而非权利,实际上,斯科特一直强调农民对自身权利的敏感性,这种权利的实质是一种“朴素的平等观念”。。有学者认为,生存意识固然重要,但民众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发展,“即使在不触及其生存底线的情况下,一旦民众的权利遭受侵犯,他们也会起而抗争”(37)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页。。这种生存策略可以称为“集体上访,武装请愿”,历史上众多的抗捐抗税、闹学闹衙的群体性事件都属此类。(38)社会学上对此类事件有细致的概念界定,如应星认为“集体行动”涵盖了群体性骚乱事件、维权行动(或称作社会运动,包括集体上访和抗争性聚集)、反叛或革命。(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本文所称的“闹”与前两种概念契合。这类行为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的激化,农民(抑或有绅士)以集体行动的方式抗议政府,但其行为仍在国家规则范围之内。农民的抗议或维权行动通常是就事论事,矛头往往指向具体的官员,并不反对现有体制,其性质是以“闹”的手段向政府请愿,从而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这类抗争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公开性,其理论依据即“公私官之辨”,认为如果官府不能代表人民的公益而成为私欲集团,那么就违背了传统的政治伦理,人民就可以群起而攻之。(39)杜维明认为中国人的观念中“官”与“公”是可以分开的,即朝廷(官)若能代表人民的公益(公)则两者就是一体的,反之则是对立的。(杜维明:《费孝通学术思想的贡献及挑战》,载于黄平主编《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5页。)从“官”的角度讲,传统礼治社会的政治机制是一种“典范政治”(40)常金仓:《穷变通久:文化史学的理论与实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8页。,君主及各级官员都代表着国家形象,其行为都是人民所效仿的典范,若“官”失范,则民的失范就是合理的,即对于失范的贪官污吏,人民有权用暴力进行反抗。这一观念自孟子始,至明末得到强调。在“闹”的生存策略下,经过“典范—失范—重回秩序”的过程,农民的利益要求得到了表达或实现,而国家权力机制的合法性同时也得到了再生产。

在清代的私盐缉查中,农民的抗争行为体现了基层民众的主观能动性,表明他们在各方关系的塑造中也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在官-商、商-役、役-民、官-民四种主要关系中,巡役与民众的互动所引发和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层层传导至更高的层级,从而影响并塑造了其他几种关系:第一,巡役对“贫难小民”层出不穷的勒索导致了对盐商和巡役管理的制度性改革。一方面,鉴于盐商克扣巡役的工食费是勒索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朝廷加大了对巡役工食费发放的监督管理,防止克扣和冒领(41)乾隆五十三年运使阿林保议:“至于巡役之工食,向由商人自行支给,并无报明数目,难免无短发之弊,应请嗣后令商人将每名每月工食若干于某日散讫之处禀明……毋许场书经手,致滋弊窦。各巡役亲身赴领,该场员即于监放时点卯一次……如此则各巡役工食不至短少虚靡,场官督巡人等皆有责成,而缉捕可期无误矣。”(《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一方面,对于巡役队伍的管理,则从人员遴选入手,强调“选择干练诚实素无过犯之人”,而摈弃“游手好闲之徒”,造册存案,由督巡负责监察(42)吉伦等纂修:《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第二,对“贫难小民”进行再定义。盐法规定:“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43)莽鹄立纂修:《山东盐法志》卷九,清雍正四年刻本。这种网开一面的优待本为仁政措施,属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运输方式必须是“肩挑背负”,以限制贩运数量,与“挑担驮载”区别开来(44)“挑担驮载者,杖一百,充军。” “(受雇)挑担驮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莽鹄立纂修:《山东盐法志》卷九,清雍正四年刻本。);二为买私盐者必须是“贫难小民”或“老幼残疾”,且以“易米度日”为目的。然而其中漏洞实多,每有假冒“贫难小民”“易米度日”实则大夥兴贩牟利者(45)康熙二十九年户部复长芦巡盐御史:“查御史既称奸猾之徒将私盐潜行窝顿,咸藉口于易米度日,如张虎、尚大等并非贫难,赃物亦非易米,乃狡称易米,将盐斤验秤一二百斤至九千五百余斤不等,实非贫难,亦非易米。” (《山东盐法志》卷九),真假混杂,给缉私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官方历经多年,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康熙四十五年(1706)规定:“地棍奸民往往借贫难肩挑背负,不禁名色,招集匪类以及瞽目泼妇人等,窝顿私贩,公然货卖,有害盐法。今新奉严旨,并许地方官查拿。”显然,如何判定“肩挑背负”的“瞽目泼妇”等人是否假冒“贫难小民”,依然难有确切凭据,因此勒索、混捕的行为仍旧难以杜绝。雍正初年,对此又展开了一场讨论,户部尚书隆科多等奏称:“肩挑背负不在禁例,此指人少而言。近则男女络绎,虽肩挑背负,即于盐课有亏……亦宜……严拿。”讨论的结果是:“果系老幼残疾贫难男妇肩挑背负易米度日,应如该抚所议,照例免罪,毋许官弁兵役借端生事,扳累扰民。如有积枭籍称贫难男妇将私盐潜行窝顿兴贩贸易者……从重治罪。”为了约束营兵巡役对真正“贫难小民”的滥捕勒索,又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察:“地方各官将贫难军民肩挑背负易米度日之人及外省来贸易之平民混作私贩查拿拷审,拖累致死者,照诬良为盗例革职。”(46)莽鹄立纂修:《山东盐法志》卷九,清雍正四年刻本;吉伦等纂修:《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

康、雍时期对“贫难小民”群体的厘定最终体现在《盐法本律》(嘉庆)的规定中:“除行盐地方大伙私贩缉究外,其贫难小民年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年虽少壮身有残疾并妇女年老孤独无依者,于本州县报名验实注册,每日赴场买盐四十斤挑卖,只许陆路,不许船装,并越境至别处地方及一日数次出入。如有违犯,仍分别治罪。”(47)吉伦等纂修:《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这一规定限定了“贫难小民”的年龄、残弱、所贩数量、运载方式及途径等,并注册在案,提高了缉查甄别的可操作性,起到了对弱势群体进行保障或救助的作用。

乾隆四十三年(1778),为打击山东峄县“零星偷买老少盐斤”的盐贩,朝廷实施了一项旨在釜底抽薪的措施,即“给钱裁贩”:核查各盐场肩挑背负之穷民,核计其每年获利多少,由官府照价发放,同时,一切肩挑背负之例悉行停止,禁止“贫难小民”贩运私盐。山东巡抚国泰奏称:“东省惟沾化县之永利场设立老少贫贩二十一名,日照县之涛雒场设立一十三名,共止老少贫贩三十四名。人数无多,筹办既易……伏查老少贫贩每名每日赴场领盐不过自十余斤以致二三十斤不等,每斤可获余利一文,每日约可获钱二三十文,通年计算每名岁获钱十二千文。该处商人愿仿照天津等州县给钱裁贩之例,每名日捐制钱二十四文,缴贮县库,饬令地方官按月给散,以资养赡,如此则老少贫贩可免向隅。”(48)吉伦等纂修:《新修山东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二年刻本。可见“给钱裁贩”是一项区域性、补充性措施,是对常规缉私方式的灵活补充,由当地盐商出资,地方官执行发放,在一定范围内,如此则贫民得养赡之资,商人免巡缉之劳,官府尽恤民之责,官、商、民三者的关系在协调互动中得到了平衡。

结语

通过对清代档案山东地区缉查私盐案情的梳理分析,对传统社会中基层民众的生存状态以及农民的抗争活动,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普遍性认识:

1.巡役-民众的互动塑造了冲突与融合的基层生态特征,其中巡役的二重性特征(扎根基层的执法者)是产生“并接结构”(连接事件与结构的桥梁)的关键要素,因而巡役等具有此类特征的群体(如胥吏等)在官民关系研究中应得到更多关注。

2.官、商、役、民关系链中,每一对关系都彼此影响,秩序构建是动态的、不断调整以寻找平衡的过程,这也符合恩格斯“历史合力论”的观点。

3.传统社会中农民抗争的行为准则以维护自身利益为核心,选择何种抗争形式取决于其生存策略和权利意识,一般以消极或被动反抗为主。

4.农民集体行为的组织原则以地缘关系为主,血缘关系为辅,根本要素在于行为者具有共同利益。

5.利益冲突是在非理性和理性的双重驱动下发生的,其最终结果表现为农民的妥协性和一定的“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