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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构成要素与构建原则

2022-11-26季冬晓张远航

理论探讨 2022年2期
关键词:党规法规程序

◎季冬晓,张远航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a.党建教研部;b.研究生院,济南250021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着力运用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去指导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实践,促进党内法规由纪律规范向法治规范转型升级,促进了党规国法的协调发展。

一、法治和文化的互恰

法治是一种基于民主的规则之治,我们可以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层面,把法治理解为集“普遍服从”和“制定良好”于一体,即“良法善治”。文化可分成双层结构,其一是核心结构,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这是文化的内核;其二是表层结构,是文化内核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载体,是与思想观念相配套的制度、行为、组织、物质等。

法治的产生、发展离不开文化的支持。以法律为基础的文化是法治各环节的内在精神要素,对其产生的基础即法治实践有积极的影响作用,能够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选择恰当的行为方式。在文化领域同样需要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的文化时有冲突发生,要求通过制度建设形成相同的行为规则,而法治是调解文化纠纷和冲突的最好工具。法治文化同样分为双层结构:法治文化的表层结构,即法治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法治规则、法治设施、法治行为等制度和行为层面的内容;法治文化的深层结构,即法治文化的内核,主要包括一些精神层面的内容,诸如价值取向、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理论、法治思想等。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动力来源和精神支撑,是法治理论和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是法治精神实质、价值追求的核心要素和集中体现。

二、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及其构成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发展,需要尊崇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厚植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文化基础,构建有利于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具体来说,包括遵守规则的法治意识、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捍卫民主的价值理念、控制权力的法治要义、保护权利的文化取向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一)遵守规则的法治意识

规则是对人们的举止进行规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社会秩序给予维护的准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规则需要具备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具备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二是具有明确、清晰、确定、适度、公开、非溯及既往等特点;三是规则与规则之间需要协调一致,不能互相制约;四是要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高效的制裁方式等。规则文化主要包括规则观念和规则习惯。规则观念,指的是源自内心的、真正认同把规则作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规则观念是从主观上对规则进行的感知和认可。对于具有规则意识的党员来说,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了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模式,而且提供了依照规则而行为的动机,以及批评违反规则的行为的理由和标准;从本质上看,国家法律以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为后盾,是一种社会共识,是全体公民的公约;党内法规以具有立规权的党组织为后盾,是一种党内共识,是全体党员的公约。处理好党规国法的关系,既要遵守全体公民的公约,也要遵守全体党员的公约,因此违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实质就是对全体党员公约和全体公民公约的违背和破坏,应当给予惩处和责罚。规则是建立在规则观念、规则意识、规则需要基础上的习惯,是指人们习以为常、普遍认同且自觉遵守的理念。对于具有规则意识的党员来说,就是把遵守党规国法内化为一种习惯、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自觉追求,使党员自身行为受到约束,党组织的活动受到规制,党员的德性与党组织的纪律意识得到稳步的提升、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的锤炼。

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是党内法治和国家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载体,不仅肩负着维护与稳固现有党组织及党员之间关系的责任,也肩负着维持政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任务。培养遵守规则的法治意识是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尽管我们一直在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党也已经具有健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但由于缺乏强烈的规则意识,法律规则有时会成为摆设,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实施状况并不是很乐观。不把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当回事、不给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留面子”的事例依然存在。因此,要在全体人民中间深入持续地开展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教育,要在全体党员中深入持续地开展学规、懂规、尊规、守规、用规的教育,并将其付诸实践。要加强社会诚信和党内诚信建设,完善公民和党员守法守规信用记录,健全守法守规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使守规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行动。要不断加强公民和党员的道德建设,增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道德底蕴,倡导契约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形成遵守规则的习惯,更好地维护政党与国家之间积极健康、稳定有序的政治关系。

(二)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

法治可以分为程序法治和实体法治。实体法治是指借助配置和建构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实体法律制度,从而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得以实现的模式。实体法治以利益调整为重心,以结果公正为导向。实体法治所代表的结果正义和目标属性,往往是在静态意义上被人们提起和考证,人们关注法治的目标和结果样式。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建构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即具体的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建构的制度)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模式,它以程序过程为重心,注重博弈,体现了法治自无到有、自弱到强、自低到高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集微观和宏观活动于一体,具有发展变化的特点,而这一过程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

在法治视域下,程序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一是就客观理性而言,程序的适用方式表现为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以程序规则对实体义务和权利进行确定;二是程序自身就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体现出这两项特征之后,即可突出程序正义的权威性;三是程序依靠客观理性规则,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的平衡得以实现。程序法治是基于法治所形成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概念,是在概括法治的基础内涵及具体的表现形式后,对其展开全方位的优化,使本来抽象的法治变得具体可行。依照党规国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在于依照程序办事。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应当将法治归到程序正义中,他强调,正当过程对法治起到决定性作用,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而程序法治实质上就是正当程序或程序正义。

程序法治文化是指普遍崇尚程序正义的法律态度、思想认知、法律制度、法律活动、行为习惯等社会现象和生活方式。它依赖程序法治的具体制度而出现在人生活中,又由人生活中拥有的认识和理念对程序法治适应的过程起反作用。程序法治文化的关键,一要对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体现;二要对程序的正当性进行体现。程序要达到公正合理,需要将诸多要素涵盖其中,诸如过程、空间、时间等。党规国法能够得以协调发展,从过程、空间、时间等维度来看,立法立规、执法执规程序的设计都要符合科学、理性、民主、公正的原理和原则。程序性话语蕴含于制度规范适用于执行的过程之中,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果正义的实现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即程序正义来实现,借助设置程序正义规则,践行党规国法适用与执行公平正义的价值承诺,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法治化与权威性。

厚植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文化基础,要确立程序法治文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应以明确清晰为前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应该经过公共讨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需要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无论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还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都应该保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允许存在于实质层面难以做到之事等等。关于程序方面,要持续突破各类老旧思想。比如,认为程序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无法提高效率这一观点,实际上,正是由于党规国法在立规立法、执规执法中不断优化流程、遵循严密的程序,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结果正义;再比如,认为程序仅仅是工具和手段,程序正义从属于实体正义的观点。由于“程序虚无主义”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和思想在我国影响较大,某些党员干部不具备程序思维和意识,并且没有相应的程序知识,局限于运用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理与法的两极思维方法。在处理党规国法的关系中,由于党组织对党员权利的限制以及义务的规定拥有一定的自主性,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组织处理权和纪律惩戒权等,如果各项程序不满足中立性、参与性和公开性等三项基本规则,就很难保证对党员权利限制的公平公正,就无法得到党员接受和认可。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要遵循程序和规范,并且使其具有三个特征,即具体性、明确性、统一性,做到公开公正,使得党员自觉接受纪律的合理约束、处罚,达到预期的纪法效果,并且使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保持一致。在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时,要强调程序的前提性、优先性和严肃性,视程序为解决纠纷的合法正当途径,持续监督各种违反程序的行为,在发现异常之后要求其纠正,并落实相应的追责制度。因此,党员干部需要建立起包括程序理论、程序心理、程序价值等内在的文化结构,提高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素质,将程序正义的理念栽培于其法律法规意识之中,不仅关注法律法规的权益规定是否与其应得的利益相一致,而且更加关注作为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实现过程中自己是否受到公正的待遇进而调整其对正义标准的评判,探寻维护个人权利的方式,并最终在程序正义的导向下走向个人道德自律。

(三)捍卫民主的价值理念

法治和民主紧密联系,互为促进,相辅相成。民主对法治进行塑造,法治给予民主保障。正是法治以民主理念、民主程序、民主政治体制为前提和保障,表达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因而才能确保“权在法下”。法治之“法”因理性有道德而成为“良法”,法治之“治”因全体成员普遍尊重和服从自己的意志而形成“善治”。厚植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文化基础,要捍卫民主的价值理念,形成符合现代民主精神和民主原则的价值认同和行为模式认同,为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本身即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就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党章为代表的党内法规始终贯彻着民主价值,“使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制度实践不仅践行党内民主的原则,同时也烙上了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明印记”[1]。从民主活动的组织原则来看,“民主集中制”既是国家根本领导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还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从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来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民主作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制度实践之中,既保障了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又充分发挥了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制度效能。

民主作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基本价值,贯穿于立法立规、执法执规、督法督规、守法守规的制度治党实践之中。在民主立法立规过程中,只有大多数公民崇尚、遵守和捍卫法治;以民主的精神和理念来理解、构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才更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国家法律的制定来自人民的主体利益和主体意愿,这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的意愿、获得人民的拥护。例如,在立法环节中对提案程序、评论和意见回复、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更具体而硬性的规定,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人民的利益,获得人民对法治的认同。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除了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原则以外,还要正确集中全体党员的智慧,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在立规过程中实现党员的充分参与,使党员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有效参与党内法规的制定并合理表达自己的愿望。如果制定的党内法规具有“溢出效应”或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则需要在党外广泛征求意见。例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是党中央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用来专门调整党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党外人士中的代表人士,涉及他们的基本权利,因此同样需要在党外人士中间广泛征求意见。再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在党内外充分发扬民主,赋予他们民主权利。

在民主执法执规过程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要想保持生命力,就需要付诸实施;而二者的权威性也要在实施中得以体现。确保国家法律实施在于建设法治政府,并使其具有诚信守法、高效廉洁、公正公开、严明执法、法定权责、职能科学的特点;而建设法治政府的直接价值导向和根本价值标准就是服务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满意。确保党内法规实施在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规、令行禁止,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在执法执规过程中形成平等充分地保障人民群众和党员民主权利的理念,保障活动主体知情权是严格执规的前提;在执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民主正义的价值理念,能够减少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可以避免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流于形式,有效改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执行不力的局面。

在民主督法督规过程中,民主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基础,是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落实的重要价值理念。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原则,民主监督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严格进行,通过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监督的制约机制,鼓励全防控的外部监督,构建监督执纪问责的一体监督体系,有利于全面营造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有利于保障党内民主有效运行,倒逼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度优势,从而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发展。

在民主守法守规过程中,建立在信仰法律基础上的法治观念对实现党规国法的协调发展至关重要。需要更新全民守法、全体党员守规观念,使其积极主动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守法守规是指全体党员主动适用党内法规、全体人民主动适用国家法律,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内化为自身行动的动机,积极行使民主权利,并主动抑制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这有助于纠正消极守法守规的观念,既考虑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法规实施观念,又能够防止公权力违法或滥用。实际上,全民法治观念的再造与强化过程便是一个从消极守法守规逐渐转向积极守法守规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可见,全民法治观念的形成不是单纯地要求人民群众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更是法治意识的革新和观念的再造,实现主动地守法守规,进而达到护法护规的目的。

(四)控制权力的法治要义

权力必须受到控制约束,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经成为理论界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法治的要义在于制约和控制权力,权力运行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而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实质在于依法治权、依规治权。控制权力主要包括两种途径,即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从现实看,仅仅依靠掌权者的自律来解决好理想信念问题任重道远,短时间内很难完全实现控权的目的,更为有效的手段是依靠科学权威的、稳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使权力行使者切实感受到来自制度的压力,并把压力转变为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动力,显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体现出控制权力的核心观念和基本要义。具体说来,第一,将“治官治吏”作为权力控制的重点,并制定了一系列以党政领导干部为调整对象的党规国法。例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都以党政领导干部为调整对象。第二,都对公权力的运行设置了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比如,在立法立规方面,为了把政党权力和国家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政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符合既定程序,分别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立法法》,包括立法立规程序、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一是使其在职能上拥有正当性、有效性,防止滥用权力、自我膨胀;二是使其按照既定的权限启动和运行,提高政党权力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公信力。又如,在党务政务公开方面,为了使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公务活动依据法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其形成强大的约束力量,颁布实施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党务政务活动公开制度、纠正党政干部权力的非正常运作、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再如,关于权力监督方面,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干部提拔使用时,事前监督是前提条件,对达不到德才标准的,坚决不予提拔使用;在干部任期内,动态监督是重点,要及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要检举揭发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于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甚至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在干部任职期满或调离时,有关干部要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监督,决不允许既往不咎。

(五)保护权利的文化取向

权力的控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达到正义、秩序、效率、自由等四个法律法规的基本价值。因此,法治文化事实上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文化,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具有保护权利的文化取向,都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意蕴[3]。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发展,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和人民的利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于公民的权利及义务明确具体的逻辑顺序,始终强调把公民权利放于首位。“党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党员民主权利,以党员义务—权利为序,体现了党员义务优先原则,但是这一逻辑顺序并不否认党员应该享有权利。

在设计党内法规时,不仅要自始至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党的所有努力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使人民的利益得以维护和发展,而且要使党员的正当权利和基本人权得以保障。因为保障党员权利是政党活动开展的基础,是党员正常开展工作、参加政党活动的原动力,与党员义务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党员享受权利,是服从政党领导、听从政党派遣、参与政党工作、实现政党使命的重要保障。事实上,作为党的活动主体,党员只有在其权利获得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条件下,才能对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自觉认同,才能为实现党规国法的协调发展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具体而言,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诸多权利,诸如发展权、生存权、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生命权等。党内法规对党员的权利给予保护,诸如救济权、监督权、选举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等。需要强调的是党员对民主权利进行行使,其目的并不是使自身利益得到满足,而是为了实现党和人民的利益。

党员民主权利的这一特征与其他权利有很大不同。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而不是一个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政治组织,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又是劳动人民中的普通一员。除了拥有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权益以外,无论哪个共产党员都不能对自己的私利进行谋求。如果党员的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发生冲突甚至互为对立面时,必须无条件地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目的,并非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满足自身的私欲,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利益。

(六)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持续发展、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是融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治实践的重要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突出特点。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秩序与和谐,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抽象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价值性向度揭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力量”[4],党的初心使命鲜明地表达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正义本性。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性质决定了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建设目标,也决定了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政治正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党内法规的重要功能是政治功能,政治功能的核心是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强调用法来维护公平正义,认为没有正义的制度和法律,就不可能有正义的执行。现阶段的政治正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治正义的实现要靠包括党内法规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5]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集中体现了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方略,体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思维和战略思维。这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立法立规层面主要体现为机会、规则、权利等维度的平等,在法律法规实施层面集中体现为在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内法规面前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因此,面对党员和人民的诉求,要依据党规国法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让党员在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结果伤害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权益。

三、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的构建原则

加强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使党规国法更好体现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自信。

(一)坚持党的领导,明晰文化定位

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决定了其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发展的政治前提,是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的根本保证。加强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牢固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通过清晰的定位和布局,确保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要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把党的主张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使党规国法更好地体现国家价值目标和社会价值取向。

(二)坚定人民立场,厚植文化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法律和意见建议,有效助推了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为人民文化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事实上,只有从根本上代表和反映中国人民的核心利益和价值追求、体现中国人民的根本意志的党规国法,才能成就造福中国人民的良法善治。因此,在加强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涵养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注重公民法治习惯的实践养成,促进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定中来,用科学立法立规、严格执法执规、公正守法守规的实践教育人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民权利、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坚持守正创新,明确发展方向

没有根脉的文化是没有生命力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的根脉和底色。要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辩证分析,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平等、正义等现代法治精神,吸收传统法律体系中监督机构的有效设置方式,综合运用到现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机构设置中来。挖掘礼法并用、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创新,不断激发法治文化的活力、发掘法治文化的竞争力和创造力。要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现实语境出发,解答时代难题,回应时代需求,形成既面向历史又远瞻未来的法治思想、法治态度和法治原则,将优良的传统法律思想与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不断丰富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

(四)立足本国实际,共享法治文明

法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基本价值和普遍共识,“全球范围内的依法而治(法治国)、权力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法治原则,以及司法(职权)独立、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原则是现代法治的普遍标准”[6],是超越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民族的个性差异的共同价值,尽管这些价值观念在不同文化传统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具体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我们需要在平等的交流和互动过程中,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之上,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化中有助于我国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将国内外的优秀法治文化资源整合起来,逐渐形成以现代法治文明为核心、多元文化共生共荣的党规国法文化体系,为法治文明的成长提供持续不断的驱动力。与此同时,应时刻保持清醒,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警惕西方发达国家潜移默化的法治文化渗透,推动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和有序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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