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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习惯法影响下的瑶麓社区治理研究

2022-04-08琴,孔

红河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石牌习惯法瑶族

李 琴,孔 瑞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 550025)

广义来说,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管理,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均属于法范畴、法体系之内,包括国家制定法和各种习惯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习惯法作为一种本土资源[2],它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与集体之中,对于约束集体中的人和事有着重要的作用。

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文中反复强调本土资源的重要性,习惯法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我们不能忽视我们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去照搬他国的经验,这样是违背马克思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关系。[3]国外的经验不能移植是因为经验也是具有地方性和局限性,国外经验不可能代替中国经验,也因为语言文化个人主观因素等会不可避免的有意或者无意的扭曲了其试图真实描述的现象。[2]18这篇论文的田野点在瑶麓,很多前辈在多年前就对瑶麓做过调查出过文章,石海波、彭兆荣、岑家梧等前辈的著作中,就有大量内容提到瑶麓地区的瑶族以及他们的传统习惯法和社会组织。在彭兆荣先生的《文化特例》中就有提到民国时期政府对瑶麓地区进行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不是强制性的,强制性的任用保长遭到了瑶族人民的反抗,只能采取怀柔政策利用他们原来的氏族组织加以改编,虽然保甲制度在瑶麓地区成立,但是实质上瑶麓社区原来的社会组织并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原来的组织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他们内部的组织严密,自治程度高,具有原始民主性质。[4]除此之外还有《瑶麓社会》《寂静与躁动》等书籍都有对瑶麓社区进行细致的分析与研究,费孝通先生曾前往广西瑶山进行调查,并得到很多成果,如《六上瑶山》《花篮瑶社会组织》,不管是瑶麓还是瑶山的瑶族,他们都有着独特的社会组织和传统习惯法,在受到前人的启发之后,学者们开始注意到瑶族的研究,关于瑶麓的文章大量问世。对于传统习惯法对现代治理的影响,有好有坏,如何利用如何取舍是我们要做的选择,什么样的影响才能称之为好,标准要看传统习惯法影响下治理的有效性。对于治理问题一定要遵循治理的规律,明确自身要坚持和巩固什么,另一方面要明确发展和完善什么,做到社会的良性运行,人们生活稳定,基础设施完善,人民安居乐业。[5]习惯法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我们很多优秀传统可以在习惯法之中得以体现,在民族地区,他们自身的习惯法可以约束他们的行为与思想,使自己不做危害他人破坏社会稳定之人。[6]上世纪90年代,内生权威能够有效约束集体内部人员的行为,但是随着时代的向前,人们渐渐远离了以前的熟人社会,“社会学里我们称之作Face to face group”[7]。内生权威的作用也在逐渐减少,但不可否认它的存在以及作用,在今天的民族地区还是会有残留的影子,我们对它的存在不可忽视,必须做到有效利用使其有利于我们的治理。[8]总的来说,对于贵州瑶族的研究文章数量很多,但是设计具体区域的却少,尤其对于比较研究的内容。[9]这些有待学者们继续深入的了解研究。

一 瑶麓地区习惯法概况

在贵州荔波瑶麓地区,生活着一群具有民族特色的瑶族。在明代以前,荔波便有许多瑶族的分布,形成了“八十二峒民”。[10]调查中有了解到瑶麓的瑶族是从广西迁徙过来,起初在荔波多地散居,最终居于瑶麓,这一说法与《荔波县志资料》记载一致,“瑶麓乡瑶族,原散于瑶庆,水庆、水尧等乡,因受布依族、水族地主阶级的压迫,乃放弃各地,聚居于瑶麓”[11]。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汉族比较占优势,在人口、地理位置、资源、生产力等方面都优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被迫迁徙到偏远的地方居住,交通不便、土地贫瘠、资源较少。在少数民族之间,数量多势力大的民族又会将其他少数民族赶往更加偏僻贫瘠的地方,瑶麓的瑶族就属于后者,被周围水族、布依族不断压迫追赶,最后定居在瑶麓。瑶族有着“山地民族”的称谓,这是因为他们被迫长期居于山林之中,生活、经济都与山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最终定居在瑶麓的瑶族先民,在面对外界的不断侵扰,一个人的力量无法抵御外敌并保护自己的利益时,为了使自己得以在这片区域生活下去,他们团结在一起,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集体的利益作斗争。在共同的目标之下,他们组成了一个高度自治、高度团结的组织,有着自身的组织管理制度,凝聚出抵御外敌的能力。结合成一个集体的瑶族人民可以适应自然,以集体的力量来弥补个人的不足,并在矛盾冲突中寻求生存和发展。集体的出现必不可少要出现相应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即群体集体意志力的表现,特殊的生存环境导致瑶族地区的个人是无法得到生存与发展的,但是联合成一个集体的瑶族人民又需要一个集体准则来协调、约束、统一每个人的行为,以行为准则来促使个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整个群体而服务,石牌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中产生。石牌制度又叫石牌律,是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在瑶麓地区,石牌制度的制定是全体人员参与商议,由瑶老头人带领集体在议事坪共同商议条款,每个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极强的参与度也会让确定下来的条款得到人们的维护,愿意主动遵守。当会议通过以后,会将条约的内容刻在石碑之上,宣示石牌律的权威不可触犯,不可挑战,所以石牌制度也叫做石碑律。石牌制度作为一种习惯法,它既是约束群体内部成员行为习惯的准则,也是团结整个集体的力量;既可以反映当地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生活,也可以反映当地瑶族风俗文化,婚姻制度,对于加强瑶族社会内部之间联系以及加强自身团结共同抵御外敌都是有一定作用。[12]因此石牌制度在瑶族地区的地位很高,老少妇孺皆知,在瑶族地区有着“石牌大过天”的说法。

石牌律产生的基础是瑶族的瑶老制度。瑶老制度,一种产生与瑶麓六姓联合下的瑶族共同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内部管理制度,其存在功能,在于协调与控制,能够有效协调组织内部关系,规范组织行为、调动组织人员,控制社会成员,有效解决制度下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问题,长时间地保持该地民族的亲合度。瑶麓地区的瑶族共有六个姓氏,分别为覃、韦、卢、欧、常、莫,每个姓氏是一个氏族,在每一个氏族中会推选出本氏族的头人,六个头人之上会推选出一个管理六姓的总头人,这个总头人即为这个地方的瑶老。

瑶老制出现的原因之一是外力因素,瑶族人民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联合在一起抵御外敌、抵御封建社会势力的侵入,从而形成一种自治的社会管理组织。同时瑶族人民长期迁徙,过着采集游猎的生计方式,有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瑶老制度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原始共产主义共同体的形成,这也是原始公社时期的重要特征。由于其迁徙性,他们只能采取狩猎采集与刀耕火种的生计方式,他们共同劳动,共同栖居、共同迁徙、共同享有资源、共同抵御外敌。这样的一个共同体原则,是瑶老建立的基础。而共同体原则就会涉及到分配问题、如何有效组织劳动力等利益问题,瑶老因此产生。

瑶老制度与石牌制度的出现为瑶族人民提供了他们特有的习惯法,习惯法具有强烈的民主特性,人们愿意主动遵循维护习惯法,习惯法也为瑶族人民带来了许多好处:1.维护当地社会稳定。2.有规范可循。3.相关法律的辅助补充。[13]瑶麓地处偏远,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传统习惯法可以作为相关法律的补充或者替代,达到维护当地社会的目的。

二 目前瑶麓的治理概况

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体现在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稳定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基础,其次治理的有效性还体现在社会的良性运行,社会的良性运行是人们提高生活经济水平的保障。一个乡村的治理除了自身内部的社会力量还离不开外部国家力量的介入,各个因素共同作用,能使这个地区的群众生活安居乐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治安稳定,群众之间团结,共同拥护国家政策拥护国家拥护党,这样的治理就是有效。传统习惯法对于乡村治理的影响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积极的一面会有助于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反之消极部分则会影响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一)国家政策落实

瑶麓地区虽然地处偏远,但是国家政策在这里得到充分落实,人们也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拥护当地的村规民约。瑶麓地区的人们对于国家政策的施行有着高度的自觉性,基本上不会和干部发生矛盾,其中典型的例子是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在村口覃阿姨家了解到当初计划生育实施的普及过程。以前在瑶麓地区,经济条件尚不乐观,家中有电视者极少,村中干部如果有重大文件需要向村民通知就会组织村民在露天广场观看电影电视,中途休息的时候由村干部向村民发放通知和公布相关文件,让村中的每一户人家都清楚了解每一份通知,每一个人都能积极配合计划的施行。当初在计划生育开始施行的时候,村干部就组织村民观看电影,中途就给村民们普及计划生育的相关知识,每一户都能参与到活动中,充分了解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村民了解之后也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在瑶麓地区的施行几乎没有任何干群矛盾,村中每一户人家的配合度都是极高。如今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家家户户都有了各种电器,当有通知需要下放到每家每户时早已不需要集体观看电影再通知,但是当时那种势必通知到家家户户的精神还在,在调查期间,有幸遇到村里通知卫生评比,白天由村中小组长参加村委的会议,得到会议要求后晚上各自在自己所在的组里召开会议,参加人员有小组长、村民以及网格人员,要将白天村委得到的信息要求全面的通知到每家每户,保证每一个人都能了解村委要求。

近年来,瑶麓村采取“党带群,强带弱,五户一代表,干部一帮十,贫困人口因户施策”等精准扶贫模式,通过产业扶贫、易地搬迁、教育帮扶、医疗帮扶、结对帮扶等措施,发挥党建扶贫,群众自身抱团的优势作用,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扶贫工作开展以来,村中实现了村村通路的目标,水、电、路灯等基础设施得到很大的完善。当我们进入瑶麓村映入眼帘的是排排整齐的房屋,街道修整完善,几乎看不到泥泞小路。在我们入住的村民家,可以亲身感受到在精准扶贫政策的帮助下,村民家中翻天覆地的变化,家中卫生间整洁、厨房设施齐备、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村中排水系统完善,搬迁群众住房安全得到保障,饮水安全、出行、用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瑶麓地区的扶贫多种多样,其中重要的有产业扶贫。

表1 瑶麓村脱贫攻坚产业项目覆盖一览表

在瑶麓地区,产业扶贫之中效果最为显著的是养殖与种植,养殖方面村民可以在政府的帮助下发展养鸡、养鸭、养牛、种桑养蚕、养蜜蜂等项目。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在新加坡爱国华侨“万金油大王”胡文虎、胡文豹先生捐资3500元大洋之下,建立现在的瑶麓小学,这所小学旧称“省立水庆初级小学”。学校落成后,为永远铭记这两位兄弟功德,在校门两侧立下两块石碑记载这段史实,这块碑文至今存在于小学内。瑶麓村因学致贫22户102人,在教育保障方面,2019年贫困户中均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高中及以上在读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均已享受教育资助帮扶。2015年以来全村教育资助共计86人次24.329万元。

表2 瑶麓村教育扶贫情况表

除此之外,易地扶贫搬迁,周围村民大多已经搬到瑶麓大寨之中居住。

(二)瑶麓社会内部的和谐稳定

瑶麓地区因为地处偏远,以前属于自治状态,由瑶族头人带领大家共同生活,在长期生活中发展出适合本地区的习惯法,大家在习惯法的约束下共同生活在一种稳定的社会结构中。到了现代社会,人们意识之中还会遵循习惯法的约束,尊重带领人的决定,很少会产生逆反心理,这样的思维方式使得这个地区的社会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不会出现很大社会治安问题和干群矛盾。

我国计划生育在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国家宪法,主要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有计划的控制我国的人口。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与农村“多子多福”的传统思想相矛盾,在最初人们不理解时会产生许多的干群矛盾。在我印象中,老人们常会提起曾经是怎么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这是不可避免的干群矛盾。但是瑶麓在地区因为村民的积极配合,并未产生什么激烈的矛盾。瑶麓村有一名村警,对他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瑶麓村的超生率很低,在实行计划生育以后,村中开会宣传、组里开会宣传,大家自觉遵守,目前有超生记录的只有两三户人家,对于他们的处罚都是罚款,也侧面佐证了上述内容。

瑶麓村共有13个村民小组,是瑶族支系青瑶的聚居地,截止2019年5月统计,全村总人口为392户1619人,其中农业人口为1539人。人口属于可控制之内,管理也较为方便,除此之外,国家也会给予大量的政策支持,瑶麓村所采取“党带群,强带弱,五户一代表,干部一帮十,贫困人口因户施策”等精准扶贫的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此地人口较少,这样的政策可以直接到达每一户人家每一个人的身上。瑶麓地区人们的惯性思维使得他们对于当地干部会有极高的配合度,如同以前对于瑶老头人的配合一般,村民对村干部的配合度以及对政策的支持度都是高度自觉。在两者之间相互配合之下,瑶麓村的治理概况足以成为一个成功的典范。

三 治理有效的原因

(一)传统习惯法“影子式”的存在

瑶麓地区生活着大量的瑶族人民,瑶族素有“石牌大过天”的说法,作为传统习惯法的石牌制度,其影响已经深入到瑶族人民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正是因为瑶族地区特有的习惯法,它保障了瑶麓地区一直以来的安定生活,凝聚着瑶族人民的心,共同抵御外敌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一方水土的稳定。对外共同抗击敌人,对内维护了集体的稳定与利益,保护当地环境,约束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对于漠视习惯法触犯石牌制度的人,轻则以“吃酉”作为惩罚,重则开除族籍。“吃酉”是常见的惩罚方式,犯错的一方需要承受全村人到自己家吃饭的惩罚,时间有的是几天,吃完了还会带走一部分,自己家中没有粮食还会连累自己的兄弟亲戚,这样的惩罚对于经济条件落后的瑶族人民来说无疑是难以承受的,甚至还会遭受亲戚朋友的嫌弃,所以人们不会轻易去违反当地的习惯法。开除族籍是最重的惩罚,瑶麓地区有着覃卢不开婚的规定,在相关的记载中有了解到瑶麓地区有一个叫做卢金贵的人,他与一名覃家女子认识相恋,企图做覃卢开婚的第一人,但是还未征求到大家的同意就私自与覃姓女子在一起,最终经过村中商议,决定给予他开除族籍的惩罚,并且不允许亲戚朋友为他提供帮助。这就是当地对于违反习惯法的惩罚,如此严重的惩罚导致人们不会轻易去触犯习惯法。

瑶麓在1984年建乡以来开始产生村规民约,但是传统的习惯法在此地影响深远,村规民约的制定也需要一定的习惯法为基础,因为种种原因,1984年到2017年之间的村规民约并没有保留下来,所以在调查中也只能拿到2017年和2019年的两份村规民约,从中也可以看到习惯法在其中的延续。从调查中收集到的内容来看,不管是在2017年还是在2019年的村规民约中,都有大量的内容涉及村民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如2017年颁布的第十条:“我村森林山地被列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后,为加强护林防火和消防安全工作力度,保护森林资源,消除火灾隐患,有下列情况的作出以下处理:1.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村管辖区内实施滥砍滥伐行为,违者没收所砍伐木柴,并处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交林业公安部门处理……”还有其他的许多条约都对破坏环境者作出严格的处罚。禁止滥砍滥伐与当地保护生态的习惯法一致,在石牌制度的内容中,瑶麓地区立过生态碑,从侧面也可以看出习惯法的延续性。

(二)家族的约束

瑶麓地区的瑶民因为历史的原因,集体聚集生活在一起,祖祖辈辈之间都相互认识了解,且不与外人通婚,因为地域血缘以及通婚等因素,形成一个封闭的群体,群体内部之间互帮互助共同生活,是一个完完全全的熟人社会。当他们逐渐步入到现代社会的时候,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变但不会完全消失,所以当国家力量介入此地的时候,依旧需要借用当地的势力来达到逐渐渗透,例如在最初的时候,瑶麓的大小事务由瑶麓的头人瑶老带领解决,当国家开始治理这个地方时,也是利用当地瑶老的作用,任用当地瑶老作为村中的领头人,利用他们的威望来治理这个地方,对于当地的村民来说,这样的结构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人们依旧生活在原来的圈子之中,受原来家族宗教的约束,原来的集体生活都未曾发生变化。加上地缘、血缘和通婚的原因,每个人之间总有沾亲带故的关系,不会互相为难,村中的干部可能是以前的瑶老,也可能是自己的亲戚,传统的信任结构让彼此之间相互信任,就如同以前瑶老所带领的集体生活一般,人们的思想中还是依赖信任领头人的作用,信赖自己世代生活的集体。

四 传统习惯法对于瑶麓治理不利的一面

传统习惯法毕竟是以前社会的产物,不可能一直适用于现代社会。上面已经提到,瑶麓地区人们对于头人瑶老的依赖心是极为强烈的,只要瑶老不做违背大家意愿的事,人们基本上不会出现反抗,到了现代社会之后国家任命的村中领导也是村里有威望之人,村民对他的态度也只是换了个称呼而已,实际上的与对待以前的瑶老一样,都是极为尊重,在他们的思维方式中,这样的结构与以前瑶老的领导没有太大区别,这是传统习惯法与原来的社会组织对于村民思维方式的影响。因为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与汉族相比,汉族多居于平原资源丰富的地方,少数民族则是居住较为偏远的地方,在少数民族之中因为人口、势力等原因,部分少数民族会居住的更为偏远,得到的资源更少。瑶麓的瑶族就属于后面一种情况,瑶麓瑶族先民迫于周围水族、布依族的势力,不得已搬到了现在的居住地。撤乡并镇后,瑶麓地区得到重视,在政治地位上也有一定的提高,国家也并没有对他们原来的社会结构进行破坏,因此瑶族人民对于国家对于政府心存感激,对于国家政府的认同感也是很高。

瑶麓地区地处偏远所以旅游资源没有被破坏,且这个地方具有民族特色,当地政府决定在此地发展旅游来增加当地的收入。在政府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之下,现在瑶麓地区已经是3A级景区,旅游资源有打猎舞、洞葬习俗、波野瀑布、阴井阳井等。但也正是因为上面两个原因,所以传统习惯法对于旅游的影响是不利的。村民们因为对于政府工作的高度配合,极其依赖政府,没有自己的意见,这些旅游几乎都属于政府行为,村民只是机械的配合,不会对政府行为评价好与坏,旅游在这个地方没有做到有机的结合,只是两者僵硬的嵌合。当政府大量资金投入进去,群众没有积极参与,不能体现特色,这样的旅游并不会带来太多效益,如今也只是有名无实。

五 总结

社会内部对于习惯法在经过认真筛选之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其实传统习惯法之中也有很多值得继续沿用的部分,比如保护当地的环境、维护当地的治安、阻止村民的一些不当行为、或者是对于当地领头人的信任,它都可以继续以一种新的形式存在于现在的治理之中,用一种新的身份继续作用于当地人的生活。不管是习惯法本身还是人们对它的信任以及习惯,在充分利用之后是有利于我们今天的乡村治理。瑶麓作为一个民族地区,它的治理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化也关系到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问题,在依靠本土资源处理好民族地区治理问题之后也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团结,利用本土资源作为治理问题的基础,既可以有效治理农村问题,保护了优秀传统文化的延续,也能减少相应的矛盾和成本。除此之外,它也能为后来的法律的普及带来便利,人们普遍信任习惯法维护习惯法,当国家法律采取怀柔政策逐步进入到当地之后,对他们来说,法律与习惯法没有什么变化,对于原来习惯法的信任让他们很快能接受新的法律。[14]这样的信任对于民族地区从以前的自治秩序到以后的统一法律秩序是百利而无一害的。[15]

虽然传统习惯法的优势很多,但是也要重视习惯法的筛选,并不是所有习惯法都能适应现在社会的治理,瑶麓地区这种村民对于政府的高度依赖,在某些层面是有利于当地的治理,但是这样的信任在某些程度上对当地的旅游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信任,同时当地的旅游规划并没有采取社区参与的方式,村民对旅游项目没有自己的意见,参与程度也不高,这些原因导致旅游开发变成了现如今的结果,大量资金的投入并没有换来相应的收益,许多政策只是一阵风似的吹过,过了一段时间就会不了了之,社区村民参与度不高,后期维护少,旅游资源也会逐渐荒废。从这一点来看,传统习惯法对于当地的旅游治理并非有利,相反,还会影响当地治理的有效性,从旅游来看,这样的治理并非有效的治理,并不会给瑶麓地区的人民带来经济收益。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看到不利的一面就全盘否定传统习惯法的作用,当我们对它利用得当,充分发挥它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有利于民族地区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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